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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省、市批建的石油开发项目,必须报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县批建的石油开发项目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特别要加强对石油开发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环评要求和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或发生破坏环境事故的单位,必须在污染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庆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精神,切实加强油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油田开发井位审批、土地使用许可、驻场监督、污染清除、事故责任追究“五到县”监管机制,使矿产资源开发步入有序轨道,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县气候干燥,生态环境历来较为脆弱。近年来,庆城县委、县政府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先后大力开展了退耕还林、流域治理和“三北”四期防护林、天然林保护等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切实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地改善了城乡环境质量。但是,目前我县面临的环境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特别是辖区内石油开发造成的水体污染、地下水位急剧下降、土地污染以及水土流失等问题日趋严重,已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对此,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营造环境就是创造生产力,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发展经济的立足之本,认真践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经济建设工作中,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为目标,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特别是石油开发污染治理力度,促使城乡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严格程序,全面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制度

1.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今后全县范围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县经协、国土、林业、水务、水保等部门现场勘察,履行签字后,由石油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制作环境影响评价书,并由有审批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市环境保护、水务、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再依次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在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及城市规划区等环境敏感区内进行石油开发。对在上述区域已布设的油(水)井,要在三年内关闭。今后,石油开发必须远离水源,不得沿河道跨河流铺设输油管线。

2.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凡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石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污染和生态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产使用。

3.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制度。省、市批建的石油开发项目,必须报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县批建的石油开发项目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于石油开发中所产生的含油泥浆、岩屑和固体废弃物,应当集中拉运到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安全处置,原油脱水全部集中拉运到有污水处理能力的地点进行处理,严禁就地掩埋或利用渗坑、裂隙等随意排放。严禁油田生产单位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承包给无处理能力和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4.落实现场监理制度。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区块派驻环境监察人员,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实施驻场监督。特别要加强对石油开发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环评要求和污染防治措施。石油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化井场要求建设清洁井场,做到场地平整、卫生清洁,在井场周围设置符合规定的挡水墙、雨水出口和防洪渠道,在井场内设置防渗漏的油污回收池和污水池,由庆城县环境保护局组织验收。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井场,要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报县政府,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处理。

5.落实排污申报许可制度。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许可排放总量和标准排放污染物,接受排污监测。县环境保护部门要负责做好排污量核查、核定和排污费的公示及征收工作。

6.落实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造成环境污染或发生破坏环境事故的单位,必须在污染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凡不履行报告责任的污染单位与村组群众(或附近居民)自行处理的,一律按拒报对待,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落实限期清理制度。发生环境污染或破坏环境事故的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控制事故范围扩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村镇居民区、风景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污油物,必须在2日内清除;油田井场内撒落的落地原油必须在完成试油、修井作业后5日内清除;井场存放的原油必须在10日内清除。污染现场的清理,要以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要求和验收为准,对清理不干净、不彻底的,按引起二次污染事故对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钻井、试油、修井、采油每项工序结束后,要建立环境保护交接手续,谁污染谁清理。对未清理的,谁接管谁负责。严禁焚烧外泄原油,防止大气污染和植被破坏。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环境保护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列入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各乡(镇)要把维护油区生产秩序,配合企业抢修和清理污染物,生态治理恢复作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落实“谁许可、谁监管”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其次要认真落实国家监察部、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造成环境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杜绝只许可不监管、以收费代管理、以处罚代治理的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积极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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