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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拨付给相应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严禁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金政发〔2004〕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推进教育改革,增强教育活力,有利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办学,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鼓励境外人士和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公办学校中的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学校、政府新建的学校,在明晰学校产权,确保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可进行办学体制改革,实行“公办民助”或“国有民办”。

二、民办教育发展重点是非义务教育。要引导社会力量主要发展非义务段教育,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在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和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可允许社会力量举办少量民办小学和初中。社会力量原则上不得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当前,要积极支持现有民办学校发展壮大。民办学校应达到一定的办学规模,招生满一轮后,民办综合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应达到在校生300人以上,民办技工学校应达到在校生500人以上,民办普通高中应达到在校生600人以上,民办幼儿园应达到3个班以上。对达不到规定办学规模的学校和幼儿园应采取合并等方法进行重组。

三、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坚持公、民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在土地征用、报建立项、建设配套等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归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各级财政要积极扶持民办学校。对市本级投资举办学历教育且银行负债率较高的民办学校,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对自建校舍,在校生规模超过1000人,且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质量较好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综合高中,市财政按照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经费20%给予奖励三年。凡被评为国家、省级优秀(重点)学校的,财政当年给予50万、30万元奖励。对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拨付给相应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对管理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要给予表彰奖励,允许民办学校出资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金融机构要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对民办学校按《担保法》用非教学设施的资产抵押贷款。各级政府的融资性教育集团公司要积极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担保等服务。

民办学校根据当地招生政策,实行自主招生。民办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

四、建立民办和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法律地位的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办学规模,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标准,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聘用的专任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学校招聘教职工要事先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核,并通过试教、考核等程序方能聘用。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实行全员事业人事代理制。凡民办学校聘用、录用、招聘符合规定条件的教职工,参照公办学校做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实行人事代理。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经所在学校同意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教师在用人单位编制许可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通过考核等程序,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到公办学校任教。取得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计算工龄、教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表彰、培训、考核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调动,连续计算工龄、教龄。

民办学校必须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按事业单位标准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金。

民办学校应由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的教育工作者担任学校校长。

五、民办学校要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加强诚信建设,杜绝蒙骗欺诈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严格资产和财务管理,合理支配教育经费。民办学校的董事、校长要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民办学校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办出特色,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六、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努力营造有利于发展民办教育的宽松环境,切实解决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指导和管理,严格把好审批关,加强民办学校财务和校产的监督管理。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严禁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要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的治安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民办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办学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办学人员。要加强民办学校党、团、工会、学生会等组织建设,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办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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