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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若干意见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在二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核拨给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尽快做好与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协调工作,并通知民办学校办理参保手续。市本级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由宁波市教育局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核算。风险保证金用于民办学校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引起的学生退费、赔偿、支付工资和医疗费用等遗留问题的处理。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教政〔2007〕29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财政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市本级民办学校:

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7〕58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若干规定》的实施范围包括由市及县(市)、区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不含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其中,可申请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和教师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为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

二、市本级民办学校校均规模按以下标准确定:十二年制学校为800人,完中1000人,普高1100人,职高2000人,幼儿园140人。各县(市)、区按本区域内各类学校学生平均规模测算,今后视教育事业发展实际,校均规模作适当调整。

三、对实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市本级民办学校,在核定的学校规模范围内,按本市户籍学生人数并参照上一年度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拨款标准,给予相对应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1/4的补助;对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给予1/2的补助。

四、具有本市各县(市)、区户籍但在户籍以外的市内其他县(市)、区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民办学校应将免杂费学生(经家长签字)根据户籍分别登记造册,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印后,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复审,经核实无误后,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当地财政部门,向学校核拨相应的补助经费。

民办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免杂费学生名册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学后四周内将免杂费学生名册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在二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核拨给民办学校。

五、申请资金补助的民办学校应当接受学校审批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当年审计范围为上一个会计年度,即今年审计范围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审计工作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今年的审计工作在11月30日前完成,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

六、民办学校申请生均教育事业经费和社保经费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经教育部门核实无误后,商财政部门,在每年上半年将上年补助资金核拨给民办学校。

1.每年5月31日前,民办学校把当年义务教育段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报审批机关同意并备案。

2.每年9月30日前,民办学校把资格审查表(附件2)、教师登记表(附件3)和民办学校学生名册(附件4)报审批机关备案。教师、学生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发生后一个月内将名单上报审批机关。

3.负有债务的民办学校,在2007年11月31日前将详细的还债计划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如发生新的债务,应明确还债资金来源和期限,并在新债务发生前一星期报审批机关备案。

4.次年1月31日前,民办学校应将当年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5)、财务会计报告及学校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缴费时间为每年为1月至12月)报审批机关业务处室审核,并经审批机关计财部门核准后商财政部门下达。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应当是在校生人数达到本地区同类学校校均规模的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参保教师应当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2007〕18号)文件规定,民办学校的参保资格由学校审批机关审核,教师参保资格由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

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尽快做好与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协调工作,并通知民办学校办理参保手续。民办学校应在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凭学校审批机关开具的学校参保资格证明,及时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办理教师参保手续。

八、民办学校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的比例,从当年学费收入中提取风险保证金,并交到审批机关指定的财务管理中心专户存储。市本级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由宁波市教育局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核算。

从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满额后的第二年起,在每年12月31日返还银行同期计征利息

风险保证金用于民办学校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引起的学生退费、赔偿、支付工资和医疗费用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民办学校动用风险保证金,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6),经核实盖章后,凭《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到指定的财务管理中心办理拨款手续。

民办学校动用风险保证金后,应从当年起继续按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直到满额为止。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及各级民办学校应抓紧做好《若干规定》的实施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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