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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解读及借鉴作用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 针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进行解读,按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三者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和定位进行分析,为我市出台类似条例进行梳理。作为首部地方政府出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无疑对推进全局性校企合作法规有指导意义。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解读及借鉴作用

陈志军

(武汉市东西湖职业教育中心)

【摘 要】 针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进行解读,按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三者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和定位进行分析,为我市出台类似条例进行梳理。

【关键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解读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特别关注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制度创新。在大力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同时,尤为注重行业企业参与办学和管理的体制机制创新,第一次提出制定校企合作法规,并将其纳入国家教育体制重大改革试点范围。第一次提出要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就是要保证企业在合作中的利益,使校企合作真正促使学校、企业实现双赢、共赢。作为首部地方政府出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无疑对推进全局性校企合作法规有指导意义。但在全国性法规出台前,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大城市,武汉市也应有自己的相关文件出台,指导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的合作,规范管理。

一、政府部门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作用

(1)《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中明确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作为政府一方参与的行政部门,提出了校企合作中人民政府、教育及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相关细则如下: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劳动、人事、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财政、税务科技、农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促进的有关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可以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院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等服务。

第十七条 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八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2)为保障校企合作正常发展,《条例》提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明确其主要用途,有效解决了在校企合作过程困惑双方的许多问题,如意外伤害赔偿问题、合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物资消耗问题,同时加强了对校企合作积极性的激励,对合作中取得的成果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

(一)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

(二)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

(五)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

(六)奖励、表彰其他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体现了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职能,确立了违规操作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业院校的作用和定位

(1)明确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2)提出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中的主要形式,并提出拓展性的合作形式,如校企技术合作、为企业培训、聘请职业技术人员兼任教师和参与教学改革。

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鼓励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

(3)提出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建立的规范化管理机制。

第八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

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第三款 职业院校应当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的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行业企业的作用和地位

(1)提出校企合作中的合作形式与企业的义务。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第十条 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通过举办职业院校或委托职业院校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约定服务期。

第十二条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2)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可以享受的常规性的优惠待遇,区别于奖励性的激励,加强了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中的积极性激励。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借鉴与思考

宁波市职业教育有鲜明的地域特色,由于地处东部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政府投入较多,学校、行业企业、政府都重视职业教育,才有了第一个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的出台。教育部提出职业教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发展基本要求是“保证规模、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作为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又是1.5线的副省级特大城市,武汉的经济快速增长,对技术工人的需求不断增加,已出现了用工荒的前兆,职业教育的就业不存在太多问题,但如何有效提升质量成为近期的主要任务。武汉的职业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状态较好,但随着生源的减少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武汉地区的职业教育进入了一个机遇期和重构期,尽管有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引导和扶持,职业教育的总体规模变化不大,但学校消长明显,部分学校将因为生源减少可能被淘汰。因此,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宁波市,出台市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指导职业教育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教学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全面推进职业教育科学发展,同时构建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让职业教育者集中精力做好改革发展工作,以期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开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法规来源http://www.nbrd.gov.cn/art/2009/1/24/art_4960_301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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