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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为激励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从2010年起,对民办学校实施“以奖代补”投入制度。“以奖代补”投入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学校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督导评估实行学校财务管理一票否决制。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安政发〔2010〕62号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的客观要求,是加快富民强县步伐的现实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增加新的教育资源、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民办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二、加大力度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根据全县教育发展现状,综合考虑生源、学校数量及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将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把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心转到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加大力度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办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打造一批规模适度、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良好的优质民办学校。

(一)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切实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县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从2010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对管理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以及为民办教育事业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凡被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民办学校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鼓励社会通过向民办学校融资、捐资、设立专项奖励、设置发展资金等形式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二)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县机构编制部门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施基础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层次合理确定专项教师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民办学校教师应根据教师招聘条件,实行公开招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代理。公开招聘的教师其工资档案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工资标准可参照公办教师工资制度执行。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职期间工资福利由所聘学校发给。民办学校应当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参照公办教师同等享受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公办教师相同程序办理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民办学校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学校缴纳的比例及标准分别承担。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各项社会保险学校缴纳部分,县财政按民办学校实际缴纳数给予补助,其中高中段学校补助30%,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和符合省定标准的幼儿园补助50%。民办学校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核定退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养老金,未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地方性津贴,由民办学校保障。

(三)建立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建立健全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的保障机制。根据民办学校要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人事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在民办学校服务期间,其各项社会保险学校缴纳部分由民办学校承担,县财政按民办学校以奖代补政策予以补助;工资待遇由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公办教师标准发放,其中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的支教教师,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基础部分由县财政投入并统一发放。民办学校公开招聘的教师符合我县招录公务员或事业人员条件的可以报考,民办学校不得人为设置障碍,不得收取各种不合理的费用,一经录用,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

(四)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民办学校教师的进修统一纳入全县师资培训计划,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对高中段和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专项编制内骨干教师,可定向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录用后继续在原民办学校任教的按公办学校支教教师同等对待。

(五)严格落实民办学校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地的或者不再举办民办学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按原价收回。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各种税收减免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对向民办学校进行捐赠的法人或自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六)实施“以奖代补”投入制度。为激励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从2010年起,对民办学校实施“以奖代补”投入制度。普通高中继续实行招收公费生补助政策,职业高中继续实行国家助学金补助政策,义务教育学校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实行公用经费分等奖励投入,督导评估分等奖励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除免学杂费外标准,评为优秀的奖励80%,良好的奖励60%,合格的奖励40%,不合格不奖励。依法举办的幼儿园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实行公用经费分等奖励,督导评估分等奖励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评为优秀的奖励40%,良好的奖励30%,合格的奖励20%,不合格不奖励。依法举办的托儿所继续实行奖励基金政策。“以奖代补”投入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学校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督导评估实行学校财务管理一票否决制。

(七)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高中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全县统一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承担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由教育部门统一下达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要严格按教育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对高中段学校给予一定的公费生指标。

(八)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利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依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普通学校学生资助体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有关减免和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纳入预算。县人民政府安排资助学生的项目,民办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费用。

三、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一)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民办高中阶段学校、义务阶段学校由县管理,民办托幼园所按属地原则由相关乡镇(街道)管理。县、乡镇(街道)应当成立民办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依法规范管理,重点落实有关民办学校核定教师编制、实行人事代理、落实工资福利、管理工资档案、参加社会保险、审批办理退休手续等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政策和规范办学、规范招生、教育收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等依法办学的规定。教育、民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重点修订民办托儿所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登记关,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形式,举办以学前教育、非学历培训为重点的民办教育机构,原则上不再审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严格控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立。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在民办学校年检中,审批机关要将财务检查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民办学校的财务和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改正,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情节严重的,由审批和登记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二)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必须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民办学校应当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民办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必须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单和招生信息。

(三)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对举办者投入的办学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分别登记建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登记制度,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预警和社会监督机制,实行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的监管,督促民办学校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合理支配收益,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物价部门要依法对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批、备案、公示,并加强检查和管理。审计部门要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专项审计制度,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四)建立健全督导和检查制度。将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纳入督导评估体系,督导评估结果与考核奖励、年度检查挂钩。在县、乡镇(街道)民办教育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在治安、广告、收费和办学秩序等方面的执法,严格执行办学标准,严格控制办学规模。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开展非法办学专项清理活动,坚决打击、查处、取缔无证办学和非法招生行为。对达到规定标准的,要指导办学者申请办学资质,办理法人登记,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五)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监管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特别是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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