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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级政府要重点鼓励、扶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特别是要重点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专项经费,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嘉政发〔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力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明确我市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对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型社会,形成竞争机制,发展教育产业,拉动经济增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需要,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观念、体制、政策、方法上不断创新,努力把民办教育做大做好。

(二)发展民办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平等待遇,强化扶持措施,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到2010年,我市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占培训机构总数的90%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达到该阶段学校(幼儿园)总数的35%以上,在校生占全市在校生的比例有较大增长,形成一批规模大、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良好的示范学校,民办学校的整体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二、坚持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鼓励多种形式办学

(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均可依法采取独资、股份、联办、合作和中外合作(非义务教育阶段)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与我市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学校或培训机构,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教育成果和办学理念。

(四)重点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要重点鼓励、扶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特别是要重点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在教育区域结构布局中,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增量部分要优先考虑发展民办教育,优先审批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大力推进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形成民间力量、行业、企业、部门共同兴办职业教育的多元办学格局。要引导民办职业学校按照终身学习的要求,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结合,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教育与社区教育相融合。要积极鼓励举办民办学前教育,在确保义务教育以政府为主投入的前提下,支持民办初中和小学的发展。

(五)推进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创新办学机制。积极探索国有学校民办的路子,选择若干所条件适当的学校,试行学校所有权和经办权分离,进行转制或国有民办试点。对出资购买现有公办学校资产继续用于办学者,政府将以同期行政划拨土地价格和学校建设成本价格出让资产,学校性质由国有公办转为民办,在职教职工原则上由举办者妥善安置;离退休教职工由学校管理,性质、待遇不变,所需经费由政府解决。“国有民办”学校按民办机制运行和管理,经办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确保教育质量,国有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性质不变,政府免收的资产占用费应专项用于校舍的维修、更新。公办学校可以充分利用现有优质公办教育资源、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应与公办学校相分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学校投入的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测算,明确在民办学校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公办学校投入或利用学校的资产、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所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属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其收益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分配。公办学校对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应当单独建账,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公办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将闲置的校产、房产和设备设施等,以国有资产投入的形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优先优惠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涉及划拨土地的,经批准可以保留行政划拨,但不得擅自改变教育用途。

三、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加大扶持力度

(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专项经费,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此经费只用于学校设施、设备建设,不得用于奖励个人,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重点学校、优秀学校的设施、设备建设。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七)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建校项目审批、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新建、扩建全日制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按公益性事业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安排。改变土地和建设用途或者办学终止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理。民办学校的水、电、气价格与当地公办学校实行统一价格。

(八)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且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按物价、财政部门和学校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指定机构向民办学校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税前全额扣除。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九)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可由学校按办学成本制定,按审批权限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并公示。从2005年起,市财政将统筹专项资金。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学校,政府以其招收计划内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本地籍学生数为准,给予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拨款相当的补贴;对符合规定的全日制民办职业学校,在税收、评估、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并对举办政府重点扶持专业或紧缺型专业的职业学校,按不低于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的10%予以补助;对民办高中段学校和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举办的外来人员子女学校,视教育成本、收费情况和财力可能,政府以教育券形式给予受教育者经费补助。

对受非学历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和学校审批机关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的经费主要由学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十)民办学校可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不低于当年度净收益的25%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和数额按审批机关审定后的民办学校章程执行。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出资人可按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部分。如果是举办者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或者是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或者有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出资人都不能取得回报。

(十一)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公办、民办学校的教职工互相合理流动,任何单位不得设置障碍。民办学校引进教师,符合条件的按《关于嘉兴市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嘉政办发〔2004〕78号)执行。在民办学校任教的专职教师,其教师资格认定、聘用、业务培训、职称评审、晋级、评优、教龄计算等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民办学校教师应按嘉政发〔2004〕82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各项社会保险,由师资交流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其中单位缴纳的经费由民办学校自行解决。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教学实际,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岗位,自主聘任相应岗位的教师。

(十二)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招生、考试、学籍管理、教研活动、教学评估、师资培训、表彰奖励、学生扶贫助学等纳入统一管理,与公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等对待。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在政策上要给予优惠扶持。允许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招生标准和招生方式。民办高等学校招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申请有关教育科研项目、课题并获得相应的经费资助。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就业贫困生贷款、社会活动、社会待遇和参加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四、加强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提升办学水平

(十三)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引导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质量,注重特色。鼓励民办学校发挥体制新、机制活的优势,引进和培养名教师、名校长,引进先进的教育理念、方法和管理,促进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培育自身品牌。

(十四)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和制度。引导民办学校健全法人治理机构,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实现举办者与办学者相分离。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十五)坚持诚信办学原则。引导民办学校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学,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引导民办教育机构规范人员聘用工作,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和劳动保护,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十六)加强风险防范。民办学校在建校之初及存续期间,必须在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设立办学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办学遇到困难或危机时处理学生退学、转学和教职工工资等遗留问题(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与有关部门制订)。

五、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教育发展规划,搞好发展预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计、动态监测,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工作。计划、财政、教育、物价、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做好职责内的服务工作,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十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设置民办学校的审批、登记要做到标准、程序、时限公开,提高办事效率。

(十九)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进入民办学校检查。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严禁强制征订各类报刊和强行要求参加不合理的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对上述行为,民办学校有权拒绝。

(二十)维护良好的办学秩序。鼓励和保护所有民办学校依法平等地参与教育竞争。大力整顿和规范教育秩序,坚决打击、查处、取缔无证办学和非法招生等违规行为。通过准入、评估、财务监督等环节,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和督导评估,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学校名称、办学层次、考试类型、发证名称和性质、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不得含糊其辞、弄虚作假,不得作不负责任的承诺。强化招生广告发布管理。民办学校刊登招生广告、发布招生简章等,应当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后才能予以刊登发布。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依法开展对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宗旨、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学校管理、财务状况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协调作用,开展民办教育咨询、评估、审计、代理服务等,逐步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和预警管理等民办学校信用评价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十二)本意见适用于经县级以上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凡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文件及规定同时废止。市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配套措施并报送市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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