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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今后,根据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由市财政局商市教育局适时调整补助标准。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春季学期起施行,2007年9月30日印发的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二〇一〇年一月)

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办学,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5〕36号)精神,结合近年来市本级教育经费增长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民办的义务制教育学校(含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和高中段学校。本办法不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免课本费补助。

第二条 民办学校分类补助办法及标准。

一、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1.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补助给学校。

2.按办学成本收费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每生每年8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生。

3.经教育部门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外来人员子女学校,以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学生数,小学按每生每年150元、初中按每生每年2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

二、民办高中段学校。

1.普通高中

(1)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指学校受政府委托招收的公办学生),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生均25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

(2)按办学成本收费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每生每年6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生。

2.中等职业学校。

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补助给学校。

第三条 经费来源。

按照现行教育管理体制,民办学校的补助经费由市、区分别承担,其中区属学校财政补助经费市级财政承担30%。

第四条 申报程序。

每年9月30日前,申请学校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清册(附表)、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以及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第五条 补助方式。

补助学校的经费,由所属市(区)财政部门核拨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到具体学校。

补助学生的经费,由所属市(区)财政部门核拨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拨给学校,并监督学校发放给学生。学校在收到拨款一个月内,将学生签字的发放名册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财政局承担的各区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局与市财政局结算。

第六条 市(区)财政、教育、审计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力量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类学校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对违反规定的学校,除追缴当年度补助资金外,将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补助。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今后,根据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由市财政局商市教育局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春季学期起施行,2007年9月30日印发的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7〕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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