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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西部民办教育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9月我国颁布实施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是规范、指导、保障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第一部重要法规。2004年3月教育部又颁布实施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省市区还制定了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大力发展西部民办教育

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补充,不仅缓解了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资源紧张的压力,为更多青年学子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机会,而且充分开发了高等教育的增量空间,丰富了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

近些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迅速,到2005年底,民办高等院校已达250所,另有独立学院295所,在校学生209万人,占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总数的13.4%。然而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从一开始就处于高等教育的边缘地带,存在着不少诸如产权不够明晰、资金投入短缺、教学水平欠佳、管理不到位及生源不足等问题。

2003年9月我国颁布实施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是规范、指导、保障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第一部重要法规。2004年3月教育部又颁布实施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省市区还制定了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当前最为重要的还是要确保《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得到贯彻落实。

教育是关乎一个民族发展兴旺的大事,尽管民办教育存在一定的功利性倾向,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政府应加以扶持、引导和规范,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应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对策,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探索和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尝试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民办高校,政府除了进行扶持,更重要的是进行正确引导和规范。民办高校功利性决定了其受经济规律的支配和影响较大,因此政府一定要对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正面引导和监督,防止个别不良办学者为谋取利益最大化而在教学、实践等具体教学环节中偷工减料。政府教育部门应将民办高校纳入到管理考核体系当中,对民办高校从招生到学生毕业进行跟踪监督和考核。以此督促民办高校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这是符合民办高校长远利益的,更是西部高等教育整体水平提高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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