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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投入评价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的性质,即“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提出的合理回报机制,引起了人们的激烈讨论。

四、民办教育投入评价

我国先后出台的一系列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政策和措施,促进了我国民办教育的迅速恢复和快速发展,民办教育投入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成熟。但在具体实践中,民办教育投入与发展还是遇到不少的问题和困难。

(一)政府扶持和资助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政府扶持民办教育政策,多数都只有号召性,并不具有强制性,而且既抽象又缺乏可操作性,给人的感觉就是扶持民办教育并不是政府的义务,而是一种可行可不行的权力。这就导致是否给予民办学校扶持与资助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愿。比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但对于资助经费如何获得、如何使用、面向哪些学校以及民办学校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使用专项资金等都没有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如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等条款都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这些似有实无的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二)民办学校的性质问题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的性质,即“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而且根据这一性质还规定了许多民办学校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但是,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总是难以让人们认可。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常常从投资和财产归属的角度去判断其性质而导致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合理回报机制的引入而导致的。

(三)合理回报的机制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提出的合理回报机制,引起了人们的激烈讨论。其关注的焦点主要有三个:其一是合理回报机制与《教育法》规定的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开办学校是否矛盾,其二是营利性与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否矛盾,其三是合理回报机制应该如何具体化。在众说纷纭中,有人对这些问题给出了一定的解释。比如通过区分“营利”和“盈利”的不同含义来解释合理回报和营利性之间并非矛盾[23],用营利性并不代表非公益性,公益性也不一定代表非营利性,来说明营利性的民办教育也可能具有公益性[24]。而对合理回报的具体数额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问题,有人认为这是由中国地区差异较大而决定的,同时也是为地方立法预留一定的空间。

(四)民办学校的地位问题

民办学校以及受教育者的地位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而且其他条款还规定了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和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业务培训、职务聘任,以及受教育者的学籍管理制度、升学、就业等。虽有规定,但实施效果难以令人满意。其一,民办学校难有和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因为当地政府始终还是会和公办学校更“亲”一点。其二,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虽然可以保证,但社会保险难以保障。其三,由于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动性,导致教师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其四,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私人企业应聘的时候,和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相比,通常缺乏竞争力,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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