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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各部门协同负责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承办、考核、奖惩等具体事宜。8.负有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对违法行政和由于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2: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为了加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工作,落实环保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改善辖区环境质量,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环保执法责任制是把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责任依照部门职能,逐项分解到负责实施的执法部门和岗位,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的行政工作制度。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委托执法部门。

四、环保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五、环保执法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局长全面负责,执法部门领导负责部门执法责任制,并将责任制逐项落实到岗位。各部门协同负责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承办、考核、奖惩等具体事宜。

六、环保行政执法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国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0.《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8月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1.《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1月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七、环保局的执法责任

1.全面、正确地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爱鸟周”等环境纪念日,以多种形式增强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环保意识,按计划定期开展环保业务学习、培训,使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2.实施环保执法责任制,促进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提高执法水平;实现执法责任明确化、执法行为规范化、行政处罚程序化,保证各种环保违法案件和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依法接受上级机关、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环保行政执法监督。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依法实行的行政许可、处罚、收费、听证、复议等行政职权以及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项目,并予以公示,不得拖延、推诿或附加非法定条件,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

4.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张权利、申请事项和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等行政行为的申诉、投诉的责任,不得拖延、推诿,并将合法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5.负有规范使用法律文书的责任,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和使用法律文书。

6.负有密切配合司法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执法责任。

7.负有对执法活动情况(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进行统计、报告的责任。

8.负有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对违法行政和由于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9.依法加强辖区内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开展对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污染源的治理,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撷取环境质量,促进全县经济的发展。

八、部门执法责任

(一)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执法内容

1.受理环保违法案件和违法行为的投诉,并监督有关业务部门予以查处,纠正;

2.受理并查处对环保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3.负责对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4.下达环保行政处罚决定;

5.环保行政执法文书的制定与规范;

6.组织环保行政处罚听证;

7.负责环保行政申诉、投诉及赔偿申请受理;

8.向人民法院申请环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强制执行

9.新、改、扩建项目(含建设施工、食堂灶)“三同时”的审批;

10.辖区各类污染源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11.执行污染源排污申报和排污核查制度;

12.下达污染源限期治理任务,并组织验收;

13.环保行政事业收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监察大队执法内容

1.辖区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规的监督检查;

2.环保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

3.辖区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4.污染源治理年度计划的会审;

5.污染源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

6.污染源治理项目的参与、验收;

7.污染源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后排污情况的监督检查;

9.排污许可证发放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0.环保行政事业收费的征收工作。

(三)环境监察大队的执法内容

1.辖区各类污染源排污情况的监督检查;

2.参与污染源治理年度计划的会审;

3.参与污染源治理项目的验收;

4.生态环境管理、保护及监督检查。

九、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是局机关或委托执法部门的正式职工;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必要的环保知识和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3.秉公执法、文明执法,遵守环境执法道德规范,严格依法办事;

4.经过岗位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环保行政执法证件;

5.执行公务时主动出示国家或省政府统一颁发的环境执法证件;

6.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执法责任,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执法;

7.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守则和《庆城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风纪与着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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