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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开发的模式

时间:2022-11-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旅游资源开发模式。对于以纯自然旅游资源为主的开发应尽量保持其自然景观的原始风貌,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作为投资者的政府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投资主要集中于规模大、回收期长、风险大、跨区域的大型公益性项目上。该模式主要适用于旅游资源待开发区及经济欠发达区的旅游资源开发,例如我国西部地区。

9.4.3 旅游资源开发的模式

从区域理论的角度来看,开发模式就是根据区域资源和生产的现状和发展潜力,确定今后协调发展的组织体系。旅游资源由于自身特性、价值、区位条件、组合、规模及区域经济发展程度、文化和自然背景、技术条件和社会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不同,资源开发的深度、广度不一,使得其开发的模式也趋于多样化。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1)按资源类型划分的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1)自然风景类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自然风景旅游资源由地质地貌、气象、水体和生物中具有旅游吸引力的那部分自然地理要素所构成,以观光游览为其主要功能,兼具体育运动、度假享乐、科考教育等功能。自然风景类旅游资源的开发应以其自身特色资源为主,重点开展观光游览等较低层次的旅游项目,同时针对不同的自然旅游资源,可进一步拓展旅游活动的深度和广度。对于以纯自然旅游资源为主的开发应尽量保持其自然景观的原始风貌,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而对于自然、人文相互依存的旅游资源,其开发主题应以突出自然美为基础,努力挖掘深厚的地方文化特色,力求自然美与人文美的交相辉映。

(2)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是一个拥有众多文化历史资源的文明古国。文化古迹旅游资源正是我国的优势旅游资源所在,因而选择正确的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的开发内容和主题是至关重要的。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具有观光游览、考古研究、修学教育、历史教育、文化娱乐等多种旅游功能。针对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的历史性、民族性、文化性、科学性和艺术性等特有魅力,其开发也应力求展现资源的历史价值、民族文化价值、科学价值及美学艺术价值。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总是与特定历史时期相关,在开发中应着眼于历史文物古迹的修葺和保护,坚持“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一,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

(3)社会风情类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社会风情类旅游资源以参与性为其第一大特性,该类资源以人为载体,通过当地人与游客的接触,向游客展示其地方传统风俗。因而,社会风情类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强调娱乐性、体验性,可设计多样的参与性活动项目,以便让游客对当地的民俗风情、传统习惯有更深刻的认识。需要指出的是,社会风情类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力求真实自然,突出当地的文化内涵,避免开发那种纯粹为追求商业利益而扭曲了的为表演而表演的民俗活动。

(4)宗教文化类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宗教文化类旅游以观光游览、学习考察和朝拜祭祀为主要功能,其开发空间主要为宗教游览胜地。该类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努力挖掘宗教特色及内涵,面对游客开展多样的可参与型活动,包括庙会、朝圣、敬拜、祈愿等,开发时应构建强烈的宗教氛围,突出神秘性。

(5)现代人工吸引物开发模式

现代人工吸引物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旅游需求的增加所出现的一种新兴旅游资源,主要分为观光型和游乐型两大类。现代人工吸引物一般具有愉悦身心、观光游览、参与娱乐等旅游功能。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应突出大众化、参与性和娱乐性的特点。

2)按区域经济发达程度划分的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1)经济欠发达地区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经济欠发达地区主要集中于我国的西部地区,我国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可进入性差,尚处于旅游资源待开发期。然而这里有着多样、丰富的自然、人文、民俗风情旅游资源,其旅游资源开发潜力极大。因此,该类旅游资源开发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交通问题,加快基础设施、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西部大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较为脆弱,许多珍贵的自然、人文资源如开发不当,造成破坏则很难恢复,因而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应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2)经济发达地区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经济发达地区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东部地区,特别是沿海经济区。这里交通发达,市场范围广阔,且人才集中,旅游开发已具有一定的深度,在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已形成三个旅游发达区。这类地区的旅游资源开发应着眼于旅游产品层次和旅游资源开发水平的提高,并围绕中心城市,向周边层次及等级较高的地区发展,以健全区域旅游资源结构。

(3)经济发展过渡地区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我国的中部地区作为我国东、西部经济阶梯发展的过渡地带,其旅游开发应一方面着眼于改善其相对落后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另一方面应在面对东部旅游产品的强势竞争下,着眼于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开展特色旅游产品以吸引更广大的游客。

3)按投资主体划分的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将旅游资源开发模式划分为以下四种:

(1)政府主导型资源开发模式

作为投资者的政府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该类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在宏观层面上,通过政府计划、金融支持和国际合作等措施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中央政府的投资主要集中于规模大、回收期长、风险大、跨区域的大型公益性项目上。而地方政府的投资则主要集中于地方基础设施的建设。该模式主要适用于旅游资源待开发区及经济欠发达区的旅游资源开发,例如我国西部地区。

(2)企业主导型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这类模式中,政府通过出让辖区内的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来吸引投资商进行开发经营,而政府则退居宏观层面,经由法律法规对投资开发商进行管理,不直接参与投资。企业主导型旅游资源开发模式主要针对具体景区景点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适用于所有不同类型的旅游资源开发区域。该类模式对促进国内企业实力的进一步壮大,国家政府职能的顺利转变,以及地方旅游业的发展都起到积极的作用,这将是我国未来旅游资源开发的最主要模式。

(3)民间投资型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该模式的投资主体一般是民营企业或个人,投资规模不会很大,往往倾向于能获取短期效益的中、小型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如在旅游区开办乡村旅社农家乐等,这类民间资本的涌入为游客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旅游消费条件。目前,我国民间投资旅游资源的积极性正在逐渐提高,民间资本的进入是当前旅游开发的新的活力,也是地方旅游资源开发不可或缺的部分。

(4)外商投资型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该模式的投资规模可能很大,外商在投资开发过程中所引进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模式能对地方产生一定的示范作用。当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需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的能力,将外商投资范围由旅行社、饭店、宾馆等服务类行业扩大到旅游基础设施及旅游资源开发的建设中去。在具体旅游资源地的开发建设可通过BOT(Built Operate Transfer)方式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四种开发模式并不是完全孤立的,随着旅游资源开发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它们很可能会交叉使用,共同完成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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