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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与配送合同

时间:2022-11-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仓储合同也称为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仓储保管人接受存货人交付的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在仓储期满将仓储物完好地交还,收取相关仓储保管费用的协议。仓储合同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而由存货人支付报酬。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随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但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行为,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

一、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1.仓储合同的定义

仓储合同也称为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仓储保管人接受存货人交付的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在仓储期满将仓储物完好地交还,收取相关仓储保管费用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381条将仓储合同规定为:“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同时,《合同法》第395条规定:仓储合同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保管合同分则有关规定。

2.仓储合同的种类

根据仓储商务经营的类型,仓储合同的种类见表9-2。

表9-2 仓储合同种类

(续表)

3.仓储合同的特征

(1)仓储合同是一种给付劳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而由存货人支付报酬。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关系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仓储合同虽然说约定的是仓储物的保管事项,但合同的标的却是仓储保管行为,包括仓储空间和仓储时间。保管人提供保管的空间和时间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使用保管人的仓储行为支付仓储费。因而说仓储合同是一种行为合同,一种当事人双方都需要行为的双务合同。

(2)仓储保管合同所涉及的仓储物必须为动产。

仓储物可以是生产资料:如生产原料、配件、组件、生产工具、运输工具等;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如一般商品,包括特定物或种类物。必须是动产,能够移动到仓储地进行仓储保管,而且是有形的实物动产,有具体的物理形状。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物,如货币、知识产权、数据、文化等无形资产和精神产品不能作为仓储物,如图书可以作为仓储物,但图书的著作权、书内的专利权就不能成为仓储物。

(3)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以仓储保管业务为其营业的人。

(4)仓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承诺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内容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没有严格的条款规定,当事人根据需要协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合同的形式。仓储合同的条款是检验仓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如下: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营业地或住所,电话和传真、开户银行及账号;

(2)合同编号;

(3)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

(4)货物的数量、质量和包装;

(5)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6)货物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7)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运输方式;

(8)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9)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时间;

(10)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合同的担保;

(12)违约责任;

(13)合同的有效期限;

(1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5)争议的解决方式;

(16)合同签订的地点、时间;

(17)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货物包装、商检、保险、运输以及其他服务项目。

(三)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条款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存货人和保管人,他们是履行合同的主体。需要承担合同责任。

当事人条款中应注明存货人和保管人的名称和地址,并且要采用完整的企业注册名称和登记地址。当事人为个人的需明示个人的姓名和户籍地或常驻地。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增加通知人。

2.仓储物条款

仓储物必须是动产,能存放在仓储地进行保管并进行转交,因而需要明确地将仓储物特定化或者特定物种类化。仓储物条款一般包括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标记。仓储物的品种需要采用完整的商品名称或种类名称表示;数量采用公用的计量方法确定并达到最高的精度,可用最小的独立封装单元确定件数(如箱装货物以封口的外包装为单位),或者用最小的组成单位(如成捆的管材,用具体的管材根数表示)来表示;商品的质量可以使用外包装的可见质量或者商品本身的质量。标准可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约定的标准来表示,必要时可以商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标记应采用外包装上的标记,或拴挂的标签标记。

3.仓储作业相关条款

1)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仓储物在经过长期存放和多次转移后,由于挥发、散发、氧化等原因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耗,一般采用协议免责的方法处理,也就是在合同中订立合理耗损条款,双方约定不追究对方责任的正常损耗标准。商品损耗标准可以直接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

2)储存场所约定

储存场所不仅表达了保管人的保管条件和存货人的保管要求,还确定了运输便利程度和出入库的运输成本。根据仓储物的特性,储存场所可以约定得较为笼统或者极为明确,对特殊商品要明确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

3)储存时间约定

储存时间是保管人计收仓储费的基础以及承担责任的区间,也是制定仓库使用计划的依据,对不能遵守储存期间条款的存货人,保管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约定仓储物的储存时间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采用期限的方式表示,如储存6个月,自货物入库之日起算;二是采用截止日期的方式表示,如3月15日至6月15日;三是不约定具体的存放期限,但约定到期方式的方法,如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

4)仓储物的保险约定

仓储物必须进行保险。若存货人已对仓储物进行了保险,必须告之保管人所投保的保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存货人未投保的可以委托保管人进行投保,但保险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5)仓储费的确定

仓储合同中应该确定仓储费的费率、仓储费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按仓储费支付的时间不同,通常有预付、定期支付、结算支付等三种支付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支付时间的,在交付仓储物时支付。当事人未约定仓储费的,保管人可根据提供的服务向存货人要求支付报酬。

4.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应该对能够预见的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予以约定。如存货人未交付货或者未在约定时间交付仓储物的责任;保管人不能接受仓储物或者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接受储物的违约责任;存货人未在约定时间提取仓储物所发生的超期费用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标准等。

5.合同变更解除条款

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是合同双方期望发生的结果。但是,如果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于双方利益的考虑,原合同的继续履行可能对双方都不利时,可以采用变更合同或解除方法来防止不利局面的发生。

6.争议处理条款

争议处理是指在仓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采取协商解决、仲裁或者法律的问题解决方式的约定。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先由双方自行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再申请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当仲裁解决不了问题时,才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处理。

小资料

仓储合同中的几种特殊权利

仓储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各自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但在这些权利义务中有两项特殊权利值得我们注意:

1.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检查权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保管人在仓储物的占有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随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但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行为,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如果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存货人检查仓储物并提取样品,仓储物发生变质或有其他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程序一般来说,首先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其次,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外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这两项权利是法律根据仓储合同的独有特点赋予仓储当事人双方的独特权利,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合理地行使这些权利,从而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配送合同

(一)配送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1.配送合同的定义

配送合同是配送经营人与配送委托人之间有确定配送服务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或者说是配送经营人收取费用,将委托人委托的配送物品,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给收货人而订立的合同。它具有如下性质:

1)无名合同

配送合同不是《合同法》分则的有名合同,只能依据合同法总则的规范,通过当事人签署的完整的合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有偿合同

配送经营的营利性决定了配送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人需要对接收的配送产品支付报酬。

3)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表示合同成立即生效。当事人对配送关系达成一致意见时配送合同就成立,合同也就生效。

4)长期合同

配送活动具有相对时间长的特性,如果只是一次性的送货,则是运输关系而非配送关系。配送合同一般是期限合同,确定一段时期的配送关系或是一定数量的产品的配送需要持续较长的时间。

2.配送合同的种类

配送服务合同的种类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分类是按合同的独立性划分有:

1)独立配送合同

由独立经营配送业务的配送企业或个人,或兼营配送业务的组织与配送委托人订立的仅涉及配送服务的独立合同,以配送行为为合同标的。

2)附属配送合同

是指在加工、贸易、运输、仓储或者其他物质经营活动的合同中,附带地订立配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配送活动没有单独订立合同。

(二)配送合同的主要内容

无论是独立的配送合同还是附属配送合同都需要对配送活动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协商达到意见一致,并通过合同条款准确地表达。其主要内容有:

(1)合同当事人。

(2)配送合同的标的物。

(3)配送方法。

(4)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5)违约责任。

(6)补救措施。

(7)配送费和价格调整。

(8)合同期限和合同延续条款。

(9)合同解除的条件。

(10)不可抗力和免责。

(11)其他约定事项,如:配送容器;损耗;退货;信息传递。

(12)争议处理。

(13)合同签署。

配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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