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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仓储合同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任务描述关天仓储公司投标成功,该仓储企业总经理要求商务部门人员与招标企业——嘉实连锁超市进行谈判,签订仓储合同。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在订立仓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规定仓储物的全名或品类,必须清晰并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标明的物品若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

任务描述

关天仓储公司投标成功,该仓储企业总经理要求商务部门人员与招标企业——嘉实连锁超市进行谈判,签订仓储合同。关天仓储公司为嘉实连锁超市存储一批服装商品,存储期6个月,每日租金15元/平方米,共计3000平方米。以该商务部门名义完成此项任务。

任务分析

此任务要求在完全了解和掌握仓储作业流程的基础上完成货物入库操作。完成本任务,要求学生不但对仓储的概念、功能及分类、仓储的作业流程,尤其入库流程、仓储和理化等知识增加感性认识,而且要学会入库操作,在操作中培养细心、周到、敬业的职业素质。

知识准备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行业。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一、仓储合同认知

(一) 仓储合同的定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仓储保管人,将仓储物交由保管人仓储保管的一方为存货人。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保管是一种商事行为,仓储保管人通常是有仓储营业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称为仓储营业人。

(二) 仓储合同的分类

1. 一般仓储保管合同

一般仓储保管合同指仓储经营人提供完善的仓储条件,对存货人的仓储物进行保管,在保管期届满时,将收存的仓储物原物交还给存货人而订立的仓储保管合同。

2. 混藏式仓储合同

混藏式仓储合同指存货人将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人将不同存货人的同类仓储物混合保存,存期届满时,保管人员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商品返还给存货人而订立的保管合同。

3. 仓储租赁合同

仓储租赁合同指仓库所有人将所拥有的仓库以出租的方式开展仓储经营,由存货人自行保管商品的仓储经营方式。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 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必须填写,以便查询核实,日后联系。存在虚假情况的可以不订立或撤销合同。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二) 仓储物的品名或品类

仓储物的品名或品类指所存仓储物的名称,即全称、标准名称或类别的标准名称。在订立仓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规定仓储物的全名或品类,必须清晰并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如果有代号的,应标明代号的全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储物不能保管。

仓储物必须合法。标明的物品若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就要求保管人应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三) 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1. 仓储物的数量

仓储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仓储物的总数量,计算数量的标准、总量、计量单位等,数字要清晰无误。

2. 仓储物的质量

仓储物的质量指所存仓储物的优劣、好坏。在合同中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也应一并注明。

3. 货物的包装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货物的质量包装,要采取标准化,如果是国际仓储业务则应尽量使用国际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 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执行通常的使用标准。

(四) 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给保管人储存时,保管人负责验收。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包括仓储物和验收资料。保管人验收时对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状况等按包装上的标记或外观直辨进行验收; 无标记的以存货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仓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验收。验收方法在合同中确定具体采用全验还是按比例抽验。

货物验收期限,是指从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五) 仓储物保管条件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仓储物的性质、选择不同的储存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人如因仓库条件所限,达不到存货人的要求,则不能勉强接受。若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是双方约定的,保管人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另外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需要有专门的仓库、设备及专门的技术要求,在合同中必须明确一一注明。

(六) 仓储物进出库的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1. 仓储物验收合格后入库

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或由保管人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的仓储物,必须按照正常验收项目进行验收,或按国家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仓储物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并注明入库时间。交接中发现问题,供货人在同一城镇的,保管人可以拒收; 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邮局到货,保管人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内通知存货人和供货人处理; 运输等有关方面应提供证明。暂存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2. 仓储物凭仓单出库

仓储物出库,凭仓单交付货物或提取仓储物。

对于仓储物的出库,也应明确存货人自提或保管人送货上门或者保管人代办运输的责任。货物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 (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货,否则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 当面办理入、出库手续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应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应当面办理交接手续; 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

4. 确定保管方发货的运输方式

仓储物在出库后,原合同约定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还是铁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要规定清楚。必须订明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所造成的仓储物迟延到达的责任,由合同双方承担。再次,合同规定了发运方式后,还必须规定送达目的地的时间,否则,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七) 仓储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 划分正常与非正常损耗的界限

仓储物在运输过程和储存中会发生数量、重量的减少,对这些损耗,合同应明确规定一个标准以作为划分正常与非正常损耗的界限。正常损耗不认为是损耗,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履行; 非正常损耗由运输或保管中的责任人负责。

货物在储存期间,保管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 (含包装) 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2. 确定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

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仓储物损耗的标准规定有:《商业仓库管理办法》《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及《百货文化用品、商品运输保管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等,并如实正确填写损耗、磅差标准。

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造成货物损坏,由保管方负责。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八) 仓储物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计费项目、标准指保管人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有国家规定的计费项目和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和项目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议定。结算的方式是指存货人和保管人以何种方式结算。银行账号是指各自的银行账号的名称。时间是指双方结算的时间界限,亦即何时结算,何时结算完毕。以上条款均须在合同中明确,以免发生争议。若是分期结算,还要将每期的结算额写清,结算时间要写期日。

(九) 仓储物合同的有效期限

自仓储合同订立时起至仓储保管期满的时间,合同应载明起止的年、月、日。合同一般应规定储存期限,但有的合同也可不规定储存期限,只要存货人按时支付仓储费即合同继续有效。

(十) 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责任划分是指存货人和保管人在仓储物入库、仓储物验收、仓储物保管、仓储物包装、仓储物出库等方面的责任。这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划清各自的责任。违约处理是指对保管人和存货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违约处理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违约责任形式有违约金、赔偿金、定金罚金等。这些在合同中也应详细、明确规定,剔除明显或潜在的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十一) 仓储合同的变更、解除

1. 合同变更

当事人一方出现合同变更条件时,必须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若不答复则可视为同意变更。科学填写提供情况的时间,选择权威、公正的机构出具材料。

当事人一方对变更前已履行的部分没有追溯力,对变更前未履行部分可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或变更合同的条件。

小技巧: 合同变更处理

如: 仓储费率提高,提出变更请求。若存货人同意仓储费按变更后支付,变更前费率不变。若存货人并未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可要求赔偿。如仓储物数量规定1月份交付10吨,2月份交付10吨,而实际存货人1月份交付50吨,2月份交付150吨,并提出变更数量,保管人可提出索赔。

2. 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应当在仓储合同中明确规定变更或解除的期限,此期限的确定应该合理,要考虑国家利益及当事人利益,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和法定解除合同两种方式。

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条件为经双方协商或出现合同中解除条款的内容,如不可抗力,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 预期违约、签订合同之后实际履行之前; 迟延履行合同; 仓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保管方延迟交货致使存贷人延迟销售或保管不善。

保管方的仓库经营权及法定代表人等有关权属、人员方面发生变动时,保管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不得以变动为由变更或解除仓储合同,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承担。

(十二) 纠纷解决的方法

仓储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 其他规定

本章没有提及的,适用保管合同的其他有关规定。

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或另订合同。仓储合同不仅涉及仓储关系,有时还涉及其他关系。比如,与其有关的运输、保险等,这些关系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

三、仓储合同的订立

仓储合同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订立,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还可以以其他形式订立,如行为表示、格式合同等。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但储存物价值较高、为特殊物品或者仓储费较高的仓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一) 仓储合同的订立原则

订立仓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1. 平等互利原则

(1) 地位平等。如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以强凌弱、以大欺小。

(2) 机会均等。如不得以歧视方式选择订立对象。

2. 协商一致

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3. 等价有偿的原则

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仓储合同是等价有偿的。

4. 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不得存储武器弹药、野生动物、毒品等; 如不得占有农田水利设施和灌溉水源。

(二) 仓储合同的订立过程

仓储合同的订立依然要经历谈判与签订过程。

1. 要约与承诺

(1) 要约: 一方向对方发送储存货物的意愿。

①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②内容必须十分明确 (品名、价格、数量) 可明示或默示。

③愿意受其约束的意愿。

④送达有效。

(2) 承诺: 对方收到要约后,要答复。

①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可用声明 (口头或书面) 或用行动表示出来。

②必须接受全部内容。

③在有效期内送达。

2. 合同的签署

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

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 有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

(三) 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签字并盖章后,仓储合同即成立。依《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

(四) 仓储合同的无效

合同违法或不真实,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工商行政机关认定仓储合同无效。

小技巧: 仓储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存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第一条 仓储物

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____________ 。

第三条 仓储物 (是/否) 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仓储物 (是/否) 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 。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 从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至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 (是/否) 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_____ 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 。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____________ 。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与时间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三条 储存期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与其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 (是/否) 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盖公章) 乙方: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任务实施

1. 将学生分成6~8组,每组5~8人。

2. 将每组再分为两小组,分别扮演仓储项目的需方和供方。

3. 各组讨论合同条款内容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双方模拟谈判。

5. 仓储合同的书写与签订。

6. 请各组代表上台总结各方在签订仓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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