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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运质量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水路货物运输是包括水路运输及中转的全过程,涉及到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港口经营人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托运人未按前款规定托运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货物运抵到达港后,承运人应当在24h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第七节 水路货运质量

水路货物运输质量,指水路运输单位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所列的货物名称、数量、送达目的地等,完整、准确、迅速地完成水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的工作优劣程度。

其完整性,是指货物在水路运输过程中保证货物不能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一般以责任事故件数、责任事故发生率两个指标表示。其准确性,即要求承运人按指定地点(港口、码头),交给指定的收货人。以一定时间内货物按期送达及送达指定到港(码头)和收货人的批数、件数(或吨数)表示;或分别以其占总数及总收货人数的比例的相对数表示其准确性。其迅速性,及货物的送达时间力求最短,以货物平均送达速度表示。

水路货物运输是包括水路运输及中转的全过程,涉及到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港口经营人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托运人在保证水路货物运输质量中的责任要求

1.托运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托运人办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应当与运输合同的约定相符。托运人未按前款规定托运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申报的重量。以件运输的货物,承运人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的实际重量或者体积与托运人申报的重量或者体积不符时,托运人应当按照实际重量或者体积支付运输费用并向承运人支付衡量等费用。

4.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没有包装标准的,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足够数量的备用包装,交承运人随货免费运输。若托运人未提供,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5.托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险性质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若托运人未通知承运人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危险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托运人应当在货物的外包装或者表面正确制作识别标志。识别标志的内容包括发货符号、货物名称、起运港、中转港、到达港、收货人、货物总件数。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安全储运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在货物外包装或者表面制作储运指示标志。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应当字迹清楚、牢固。同一托运人、收货人整船、整舱装运的直达运输货物可以不制作识别标志。外贸出口货物到港口不变换原包装的可以使用原包装的商品标志作为识别标志。

7.托运人托运货物,可以办理保价运输。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8.除另有约定外,运输过程中需要饲养、照料的活动物、有生植物,以及尖端保密物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有价证券、货币等,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申报并随船押运。托运人押运其他货物须经承运人同意。

9.托运笨重、长大货物和舱面货物所需要的特殊加固、捆扎、烧焊、衬垫、苫盖物料和人工由托运人负责,卸船时由收货人拆除和收回相关物料;需要改变船上装置的,货物卸船后应当由收货人负责恢复原状。

10.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和活动物、有生植物时,应当与承运人约定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使用冷藏船(舱)装运易腐货物的,应当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确定冷藏温度。

11.装运特殊液体货物(如航空汽油、煤油、变压器油、植物油等)需要特殊洗舱;装运特殊污秽油类(如煤焦油等),卸后须洗刷船舱。托运人需要与承运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12.因货物的性质或者携带虫害等情况,需要对船舱或者货物进行检疫、洗刷、熏蒸、消毒的,应当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责,并承担船舶滞期费等有关费用。

13.收货人有权就水路货物运单上所运输的货物被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害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

14.收货人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委托港口作业。货物运抵到达港后,收货人没有委托时,承运人可以委托港口经营人进行作业,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货物运费、保管费、滞期费、共同海损的分摊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运输费用。

二、承运人在保证水路货物运输质量中的责任要求

1.承运人应当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干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

3.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4.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到达港。

5.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到达港卸货的,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在到达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7.货物运抵到达港后,承运人应当在24h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到货通知的时间,信函通知的,以发出邮戳为准;电传、电报、传真通知的,以发出时间为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通知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通知时间。

8.水路运输合同中约定应当由收货人委托港口作业的,货物运抵到达港后,收货人没有委托时,承运人可以委托港口经营人进行作业,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9.托运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托运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承运人对运输的活动物、有生植物,应当保证航行中所需的淡水,有关费用由托运人承担。运输活动物所需饲料,由托运人自备,承运人免费运输。承运人应当将与托运人约定的运输易腐货物和活动物、有生植物的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使用冷藏船(舱)装运易腐货物的冷藏温度,木(竹)排的实际规格,托运的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的吨位、吃水及长、宽、高和抗风能力等技术资料在运单内应予以注明。

11.承运人运输散装液体货物只限于整船、整舱运输,由托运人在装船前验舱认可后才能装载。

12.承运人运输笨重、长大货物,应当在运单内载明总件数、重量和体积(长、宽、高),并随附清单标明每件货物的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

13.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运单上注明“舱面货物”。

14.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5.承运人在承运货物中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长江运输货物的港、航交接要求

见第三篇《长江港口》第二章《长江港口经营管理》第三节、三。

四、水路货物运输质量考核指标与统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订了水路货物运输质量考核的行业标准,规定了《水路货物运输质量考核指标和统计要求》。这一标准适用于从事营业性内、外贸货物运输及相关的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体联户。

1.基本定义

1)重大货运事故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事故,皆为重大货运事故:

(1)内贸货物每一运单的货物损失赔偿金额达30万元以上或外贸货物每一提单的货物损失金额达250万元以上的货运事故(一票整船货物除外);

(2)同一事故或同一航次内涉及一票以上的内贸货物的货物损失赔偿金额达200万元以上或外贸货物的货物损失赔偿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货运事故。

2)货运收入

航运企业的货运收入系指运费收入和船舶出租费。港口企业的货运收入系指装卸费、堆存费、驳运费及货物装卸作业的其他有关费用。

3)赔偿金额

指本企业责任货运事故对外所支付的赔款金额。

4)赔偿率

赔偿金额与货运收入之万分比,统计到小数点后两位。

2.货运质量考核指标

(1)无重大货运事故;

(2)货物赔偿率不得超过千分之十。

3.货运质量统计

1)统计要求

各企业指定专人按相关规定填写《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统计月报表》,于次月15日前上报交通部行业主管部门。

2)统计方法

(1)每一运单或提单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各类事故构成的重大货运事故,由责任单位统计。对同一事故涉及几个责任单位,由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统计上报。

(2)赔偿金额均以统计期内实际发生的赔偿金额汇总统计。

4.上报范围和时间

1)发生重大货运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上报交通部行业主管部门。

2)凡属下列情况发生的货运事故,均应上报:

(1)责任海损事故引起的货损;

(2)由双方或三方共同负责,损失金额已构成重大事故,但每一责任方承担的责任赔偿金额未达到重大货运事故;

(3)由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损失金额已构成重大事故。

3)货物发生爆炸、火灾、大量泄毒事故或特殊货物(如精密仪器、重要设备、贵重金属、名画、古玩、文物等)发生损坏时应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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