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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及运单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承运人、托运人均享有规定和合同约定赋予的权利,并履行其责任义务。3)明确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1)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4)运输合同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根据《公司法》总的原则精神,结合水路运输特点,对水路运输合同基本类型进行了划分。运输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运单签发的内容必须与合同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仅规定以上所属两项主要功能。承运人承运货物后签发运单

第三节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及运单

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的概念

1)明确合同当事人主体双方。一方为承运人,另一方为托运人,当事人双方一经订立合同,合同主体法律地位即成立生效。承运人、托运人均享有规定和合同约定赋予的权利,并履行其责任义务。

2)明确合同双方对等关系。承运人负责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行为,而托运人相对应的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

3)明确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运输费用不仅仅指承运人提供货物位移发生的费用,在实际运输过程中,有时还包括加固绑扎费,必要的中途垫款费。“运输费用”不包括规费,这是不同性质的两种费用,前者为经营性收费,后者为行政性收费。

4)明确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行为。实现货物的位移。即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

2.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这种标的不同于其他类别的经济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从表面上看围绕货物,而实际上是围绕运送行为实现货物的位移。

2)运输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有义务,承运人将货物从一地送到另一地,托运人或收货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双方的义务具有对等性,所以运输合同为双方合同;承运人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而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所以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

3)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合同成立一般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运输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生效,不以是否交付货物为判断合同成立的要件。

4)运输合同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运输合同订立双方为承运人和托运人,根据《公司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明确规定了,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即涉及第三方收货人利益。而收货人享有提货的权力,同时还应履行其相关的义务,如:不能拒绝提货和迟延提货等。

3.运输合同的形式

1)运输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把合同内容予以规范,可以清晰地表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明确其权利、义务及责任界限,在发生争议时更多地避免举证困难,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优点,一直为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大力推荐的合同形式。书面的形式已不仅仅是传统的文书、信函等,包括了现代信息社会发展的新形式,如: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口头形式订立水路运输合同,在内河运输中也常采用,这是因其运输量小,方式较为简单,只能用于当面一次清结。

2)运输合同基本类型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根据《公司法》总的原则精神,结合水路运输特点,对水路运输合同基本类型进行了划分。

从时间上看,单航次运输的,则采用单航次合同形式,多个航次的所采用长期运输合同的形式。

从运输的形式上看,分为班轮形式下的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形式下的运输合同。这一划分体现向海商法靠拢,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态势,更加明晰了当事人双方在不同形式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

4.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1)班轮运输形式下的运输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有12个方面:

(1)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名称;

(2)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3)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4)船名、航次;

(5)起运港(站、点)、中转港(站、点)、到达港(站、点);

(6)货物交接的地点、时间;

(7)装船日期;

(8)运到期限;

(9)包装方式;

(10)识别标志;

(11)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2)航次租船运输形式下的运输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有15个方面:

(1)出租人、承租人名称;

(2)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3)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4)船名;

(5)载货重量、载货容积及其他船舶资料;

(6)起运港(站、点)、中转港(站、点)、到达港(站、点);

(7)货物交接的地点、时间;

(8)受载期限;

(9)运到期限;

(10)装货期限及其计算方法;

(11)滞期费率和速遣费率;

(12)包装方式;

(13)识别标志;

(14)违约责任;

(15)解决争议的方法。

5.运输合同效力

1)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权利:按约定或规定收取有关运输费用;依据规定可以对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对无法交付货物拥有提存的权利;对危险货物有特殊处理权等。

义务:按规定或约定安全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按约定将货物交验收货人;按规定发出,到货到船通知书给收货人;适航适载;管理货物的七项义务;按约定接受交付货物的义务等。

2)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权利:按合同的约定和规定,托运的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托运人变更运输请求权利;对货物损坏灭失的索赔权利等。

义务:按约定或规定支付运杂费;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对货物包装的义务;正确制作识别标志的义务等。

二、水路货物运单

1.运单的功能与作用

1)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运输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运单签发的内容必须与合同一致,不得擅自变更。但是,在实际中,常常出现不相一致的情况下,尽管如此,仍不改变“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的功能。当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货物数量、质量、付款、运输费用、结算期限、起运和到达地点等等内容本应一致,如不一致的,承托双方须对变更调整的内容重新协商达成一致,这种协商或书面或口头变更,则视为对原运输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包括订立变更补充协议,此时的运单仍是合同的证明,运单所涉及的有关内容在订立合同内容未包括一般性条款及涉及的具体事项,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不可能逐一定明。如:装船时间、实际受载吨位等等,只有在接受货物和装船时才清楚,而此时运单是合同内容予以具体补充、细化、完善,仍不改变运单是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

按照国内航运惯例,事先没有签订运输合同,而直接签发运单发航时,这是的运单便替代了运输合同的作用。即运单就是合同。

2)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

承运人一经接收货物就应当签发运单,接受货物地点或船边或库场,均证明了承运人已按运单上载明货物等内容接管了该批货物,同时,对于托运人而言,收到承运人签发的运单后,并可依据其作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证明。

就一般的法律关系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一种交接关系,接受一方就应签署一张证明其已收到该物品的收据,作为一种事实记录或者产生某种法律关系的记载。在运输合同中也是如此,履行水路运输合同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托运人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当承运人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时,就应当给托运人签发一张已经收到货物的证明,并在其上将收到货物状况加以记载,如货物的重量、体积、数量等,这就是运单的货物收据功能。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仅规定以上所属两项主要功能。从目前的实际运作中,承运人与其代理人或者相关当事人,经约定明确,在不违背现行规定的前提,赋予了运单一些相关的作用。

(1)作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结算船代费的依据。港航双方沿革多年的这种操作方式,也为代理双方接受认可,实际操作规范有序、顺畅、简便;

(2)作为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费的凭据之一;

(3)作为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结算港口运费的凭据之一;

(4)作为承运人报账凭据,承运人为及时准确统计运输情况和内部管理增设报账联;

(5)作为港航货物理赔、索赔的重要依据之一;

(6)经税务等有关单位特定,在税收上可充发票或作为减免增值税的依据。

2.运单的内容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对运单作了非强制性的规范,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2)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3)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4)船名、航次;

5)起运港、中转港和到达港;

6)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

7)装船日期;

8)运到期限;

9)包装方式;

10)识别标志;

11)相关事宜。

3.运单的签发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61条,对运单的签发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发运单,这是由其货物收据的性质决定的。“接受货物”可能是在装船后,也可能是在装船前。如集装箱运输时,承运人在港区的库场或货运站接受货物,甚至可能在托运人的工厂或仓库就接受了货物。

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关系负有向托运人签发运单的义务,而托运人也因运输合同关系享有要求承运人签发运单的权利,也就是说,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运单应该向托运人签发,而签发运单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发生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至于实际交付货物的发货人,其法律地位应当视为托运人的代理人。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将运单作为运输单证,只要货物接受人——承运人单方签字签发即可实现其功能,由于运单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如果托运人对运单的内容有异议,可以拒绝接受。

4.运单的份数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对承运人签发的运单的份数作了基本规定:“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托运人、到达港港口经营人、收货人各留存一份”,这种规定,主要是依据运输的特点,以及运输生产实际需要上予以充分考虑。这样规定有利于交接货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利益交接,不同于货物接受与交付的工作衔接。

运单的总份数及各联,承运人可自行确定,视其需要增加或减少运单的份数。

5.运单的流转

承运人承运货物后签发运单,交给托运人,再由其交给收货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未作强制性的规定。运单从承运人签发至流转到收货人手中,可以有多种方式,如由托运人邮寄给收货人、委托承运人将运单随船带至到港再转交收获人,甚至可以由托运人亲自送交收货人等。在实践中,第二种情况较为普遍,因为国内水路运输的航程一般都较短,采取邮寄等方式可能会发生货到,运单未到的情况,影响货物的正常交付,而随船转交的方式可以避免这一问题。但是由于收货人手中的运单是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进行核对的凭证,所以按规定讲,此份运单的流转应当与承运人相分离,由承运人随船带至到达港转交,不利于保障收货人按单接受货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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