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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租船合同洽谈程序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目前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都是以件杂货运输为调整对象的。航次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提高,国际贸易的日趋频繁,海上货物运输使流通和社会再生产得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正常进行,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根据《海商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在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上采纳的是双轨制,即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而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沿海运输是计划安排的,运价也由国家统一确定,而随着我国海运市场的不断完善,政策和体制的障碍已基本消除,双轨制的存在将导致沿海运输与远洋运输的不统一和不公平。[1]因此,在修订海商法时,应消除对两者区别对待的做法,实现沿海运输与远洋运输的平等对待。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航次租船运输合同、海上货物包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1.件杂货运输合同

件杂货运输合同又称班轮运输合同或零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件杂货经海路由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的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是按预订的航期、航线、运价和港口运送货物的班轮公司,它们负有公共运输的义务,除非船已满载,一般情况下不得拒绝托运人合理的运输请求。在大多数情况下,件杂货运输的当事人都不需逐一谈判拟订合同文本,而是以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因此又被称为提单运输。目前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都是以件杂货运输为调整对象的。

2.航次租船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航次租船中,船舶仍由出租人占有和控制,承租人只是为了运送货物才租赁船舶的舱位,因此在性质上仍属于货物运输而非船舶租赁。[2]也有观点认为,只有在托运人以包船方式运输货物时,航次租船才被视为海上货物运输方式。[3]

与件杂货运输相比,航次租船运输有如下特点:(1)航次租船不属于公共运输,出租人可以拒绝承租人的租船请求;(2)航次租船运输较注重船舶的条件和特性,合同中大都订有船舶说明条款,出租人应该按照约定提供船舶;(3)航次租船运输的条件,如航线、航期、费用等,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范和公共秩序即有效力,因此具有较大的任意性;(4)航次租船合同属于商议合同,承租人和托运人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合同的,这与一般合同的订立程序完全相同。

3.海上货物包运合同

海上货物包运合同,又称为海上货运总合同或货运数量合同,是指承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将一定数量的货物运至约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国际上一般将其归入租船合同,我国海商界把它视为一种独立的运输合同。在这种运输合同中,通常只订明一段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量、使用的船舶吨位、装卸期限、运价及其他运输条件,合同的具体内容则由双方另行签发提单或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大批量货物的运输,具有连续单航次租船运输的特点。由于承运人在一定时期能获得相对稳定的货源,因此往往会给予托运人较大的运价优惠。

4.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运输合同。多式联运是伴随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而兴起的,这种运输方式利用现代化的组织手段,将各种单一的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代表了货物运输新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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