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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及形式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效的保险合同,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有效的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德的要求。暂保单在其有效期内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有效合同的单证形式。在有效期内,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一经出立,暂保单自动失效。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凭证。保险单应详细列明保险方与投保方的权利、义务及各种证实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件,保险单力求内容完整、文意清楚准确。

四、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及形式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有效的保险合同,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有效的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德的要求。对照国家法律的要求,结合保险合同的特性,总结有效的保险合同必须满足如下必要条件:

1.主体合意

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缔约能力基础上的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之上的合意。

法律规定的缔约能力,是缔约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与自然人。对保险人有更为严格的约束,保险人还必须满足经营保险业务的资金、信誉等条件,必须经政府授权注册。

建立保险合同要求双方以最大诚信相待,是在意思表示真实条件下的合意,任何因欺骗、隐瞒而签发的合同效力会受到影响。

2.客体合法

保险合同的客体指投保方附着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所以,首先保险标的必须客观存在,必须合法,任何国家禁止使用、流通的标的不能成为合法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必须对合法的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与标的之间缺乏合法的利益,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客体。

3.双方权利义务公平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以缴纳保费的义务,换取约定事项发生时向保险方索要保险金与保险赔款的权利;保险方以承诺约定事项发生后予以承担赔偿、给付义务,而赢得签约时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权利义务的公平具体表现在保险价格公平合理,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责任大,所收取保费高,反之亦然;权利义务的公平,还体现在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双方应遵守的条件与要求等方面。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采取口头的,也可采取书面的,但一般合同履行期间较长者,为避免时间长久、记忆不清、理解有分歧等纠纷,多采取书面形式。现实经济生活中,一般除即时清结的交易外,交易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少者几个小时,长者几十年,是非即时清结合同;况且保险合同内容条款繁杂,无法用口头简洁叙述,所以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履行合同的凭证。(也有学者分析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认为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

2.保险合同的单证类目

采用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常常包括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等单证类目。

(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它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具的书面要约。为了迅速准确处理保险要约,保险人往往把要了解的主要事项以规范形式提出来,并以调查表的形式事先设计投保单。

每家保险公司对各类业务均事先设计了自己的投保单。近年来不断地简化投保单的格式,设置一些仅须投保人回答“是”或“不是”的问题。而且,常载有“投保单是合同的基础”、“保证投保人对所知晓的问题回答的真实性”等声明,及隐瞒重要事实所致后果的警告。

大多数的投保单均包括投保人的姓名、住址、职业、以往与现在的保险记录、赔款与损失记录等有关投保人资信、异常风险的情况、有关各类险种各异的保险标的风险情况,及其他有关险种风险程度的特殊情况。这些详细具体情况的了解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承保的主要参考依据。

投保单一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投保人要受其投保单所陈述及所允诺保证事项的约束。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一种非正式的保险单。

出具保险单往往需要一段准备时间,在此之前,需要某种凭证以证明保险人可能准备承保,但还有待于检验;或涉及一些新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或者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仅为保险人作承保的前期工作等,这时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仅出具暂保单;若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保险人保留取消承保的权利。

暂保单一般仅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险别、标的、保额、暂保单的有效期等事项。暂保单多用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海上保险一般不使用暂保单。

暂保单在其有效期内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有效合同的单证形式。若在暂保单有效期内发生损失,除非有特殊条款,保险人均按正式保单条件承担给付赔偿责任。

暂保单的有效期多为15~30天,超过有效期其法律效力自动终止。在有效期内,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一经出立,暂保单自动失效。

(3)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凭证。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之后,合同即告成立,将协议内容记录在“保险单”中,成为该项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应详细列明保险方与投保方的权利、义务及各种证实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件,保险单力求内容完整、文意清楚准确。

尽管各类保险业务都设计有其独特风格的保单,但作为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都必不可少地包含一些重要因素(见保险条款),且有其大致统一的格式。

对某些大型风险,常在保单内设明细单,以便分项承保,分项理赔。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形式,仅包括保额、费率、险别、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约时间、保险期限等主要内容,未列入其他款目。所有未列入款目按规定以同类正式保单为准。保险凭证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国外,保险凭证被当作一些强制保险已投保的一种凭证,如雇主责任险、油污险等凭证被当作企业与油轮允许经营的必备条件之一。

保险凭证仅在我国部分保险业务中使用,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更为简单的保险凭证则直接与货运公司、汽车公司的发票、车票联合缮制,投保人在办理货运及乘客手续的同时便办理了保险手续,简单方便。

(5)批单

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往往因为标的、风险等的变动,要对合同部分内容予以修改,涉及对原保单条款文字的修改(若每次均重新出具保单,成本加大且耗费时间),因此,一般出具“批单”以注明保单的变动事项。

批单是保险人签发并附在保单之后的合同证明文件,其法律效力优于原保单的同类款目。

3.保险合同的标准化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基本一致,形成统一格式、统一内容款目的保险单证形式,称保险合同的标准化。

保险合同逐步标准化,是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自然定型或俗成的,也可能是由政府以法令形式规定统一保单格式、采用法定条款实现的;或者是保险行业内部长期约定形成的。

保险合同标准化,便于投保人选择投保;利于保险管理机构对企业及其业务的监控;普及与保险联系的社会各部门和人民大众的保险业务知识;提高保险人的工作效率;还便于其代理机构展业工作,利于保险业务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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