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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要点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15.5 合同履行的要点

水运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主要是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这是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5.5.1 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施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使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再加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经甲方批准的施工期延长的期限内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施工期

(1)开工。

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

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

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期;

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期;

③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

④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期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

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

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

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

2.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3.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进度控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工期是否延误的重要标志。

(1)验收申请。

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面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①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②甲方组织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听取有关单位对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竣工资料,查验现场,并对工程遗留或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③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④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⑤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要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15.5.2 质量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是合同履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责任,也是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①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②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③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量负责。

2.乙方质量自检

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

①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②上道工序施工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认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③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和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①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②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办签认手续。

③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与检验

试样、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与监督

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7.竣工质量资料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①竣工图纸和资料。

②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③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④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⑤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⑥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⑦施工报告。

⑧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8.保修期的质量控制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浚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5.5.3 费用控制

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是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般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支付。

1.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①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②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③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④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和金额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答复,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预付款支付。

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0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工程量确认。

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

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

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

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10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

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2.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

由甲方提出的变更和设计造成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提出的变更经工程师同意设计单位审查同意甲方批准后,费用协商处理。

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①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②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④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属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述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与乙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3.竣工结算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

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保修金

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一般为工程合同价款3%左右。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除上述费用之外,施工过程中还会涉及安全施工、专利技术、地下文物及障碍物及环保开支等费用,甲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或临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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