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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案例

时间:2022-10-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开标后宣布各单位报价与标底时发现5个投标报价均高于标底20%以上,投标人对标底的合理性当场提出异议。与此同时招标代理方代表宣布5家投标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此次招标作废,请投标人等待通知。招标方调整标底,原投标文件有效。通知书中规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书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退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归还。

项目2 招标投标法案例

案例1 随意废标案例分析[摘自杭州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hzzbw.gov.cn(2009-7-23)]

[简介] 2008年10月,杭州市某建设工程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开评标。洪某、范某、吴某、周某等四位专家,在对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评审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以“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封面没有盖投标单位及法人代表章”为由,随意将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定为废标,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该项目因而不得不重新评审,严重影响了招标人正常招标流程和整个项目的进度。

[处理] 为严肃评标纪律,端正评标态度,维护杭州市招投标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作出了“给予洪某、范某、吴某、周某等四位专家警告,并进行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理决定。

[评析] 上述案例中,有一个重要的事实是“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函和标书封面均已盖投标单位及法人代表章、相关造价专业人员也已签字盖章”。而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杭州市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投标函和标书封面已盖投标单位及法人代表章、相关造价专业人员也已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实质上已经响应了招标文件的第19.3条款“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要求,属于有效标书。评审过程中商务专家未仔细领会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明知“投标文件商务报价书和投标函均已盖投标单位及法人代表章、相关造价专业人员也已签字盖章”的前提下,仍随意将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定为废标,这种行为是草率和不负责任的。由此导致项目重评,既影响了项目的正常开工,给招标单位带来了损失,也引发了多家投标单位的质疑和投诉,在社会上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作为评标专家这一特殊的群体,洪某等四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自己的过失“买单”。

案例2 招标过程违规

[简介] 某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过程出现了下列事件,指出不正确的处理方法。

(1)招标方于5月8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由于时间较紧要求各投标人不迟于5月23日之前提交投标文件(即确定5月23日为投标截止时间),并于5月10日停止出售招标文件。6家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15%以上一律确定为无效标。招标方请咨询机构代为编制标底,并考虑投标人存在着为招标方有无垫资施工的情况编制了两个不同的标底,以适应投标人情况。

(3)5月15日招标方通知各投标人,原招标工程中的土方量增加20%,项目范围也进行了调整,各投标人据此对投标报价进行计算。

(4)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可以用抵押方式进行投标担保,并规定投标保证金额为投标价格的5%,不得少于10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时期同投标有效期。

(5)按照5月23日的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外地的一个投标人于5月21日从邮局寄出了投标文件,由于天气原因5月25日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本地A公司于5月22日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了本企业公章并由准备承担此项目的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按时送达招标方。本地B公司于5月20日送达投标文件后,5月22日又递送了降低报价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未对5月20日送达文件的有效期进行说明。本地C公司于5月19日送达投标文件后,考虑自身竞争实力于5月22日通知招标方退出竞标。

(6)开标会议由本市常务副市长主持。开标会议上对退出竞标的C公司未宣布其单位名称,本次参加投标的仅有5家单位。开标后宣布各单位报价与标底时发现5个投标报价均高于标底20%以上,投标人对标底的合理性当场提出异议。与此同时招标代理方代表宣布5家投标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此次招标作废,请投标人等待通知。(若某投标人退出竞标其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退还)。3天后招标方决定6月1日重新招标。招标方调整标底,原投标文件有效。7月15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本地区无中标单位。由于外地某公司报价最低故确定其为中标人。

(7)7月1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中规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书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与此同时招标方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开工前30天内退还。中标人提出投标保证金不需归还,当做履约担保使用。

(8)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将中标工程项目中的三分之二工程量分包给某未中标人E,未中标人E又将其转包给外地的农民施工单位。

[评析]

(1)事件(1)中: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事件(2)中:编制两个标底不符合规定。

(3)事件(3)中:改变招标工程范围应在投标截止之日15个工作日前通知投标人。

(4)事件(4)中: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一般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5)事件(5)中:5月25日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A公司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为无效文件。B公司报送的降价补充文件未对前后两个文件的有效性加以说明为无效文件。

(6)事件(6)中:招标开标会应由招标方主持,开标会上应宣读退出竞标的C单位名称而不宣布其报价。宣布招标作废是允许的。退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归还。重新招标评标过程一般应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

(7)事件(7)中:应从7月1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天内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提出将投标保证金当做履约保证金使用的提法错误。

(8)事件(8)中:中标人的分包做法,及后续的转包行为是错误的。

案例3 武汉地铁广告招标门(各类招标投标具有相通之处,故设此案例供参考)

2012年1月12日发生的武汉地铁广告招标“低价中标”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月19日武汉市纪检监察部门宣布此次招标结果无效。此次招标投标暴露的问题和新华视点记者追踪揭露的真相表明,投标并顺利“中标”者及招标代理方居然都是招标人的利益关联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明令禁止的回避范畴。有关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并公开事实真相,而非仅仅止步于宣布无效。

1.招标

2011年11月18日,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地铁)发布了“武汉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站内平面广告媒体代理经营”的项目招标公告,委托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成套)代理向社会公开招标。

2012年1月12日,该项目在武汉公开开标,当日参加竞标的单位,包括深圳报业在内共有3家公司。

资料显示,全长近28千米的武汉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沿线串起解放大道、中南、街道口和鲁巷光谷等四大商圈,途经汉口火车站、武汉汽车客运总站、王家墩中央商务区等主要客流集散点,建成后将成为武汉市客运交通的“黄金走廊”。此次招标,包括21个车站内的常规灯箱、数码灯箱、梯牌、墙贴、屏蔽门贴等平面广告媒体的代理经营许可权。

深圳报业集团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获悉招标信息后,其母公司深圳报业出面进行了申报、撰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投标文件。

2.公示

2012年1月18日,武汉地铁在其官网公示的中标结果称:“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武汉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站内平面广告资源经营许可权项目”招标结果已经公示,中标单位为参与竞标的另一家广告公司,中标金额为人民币70 503.3 726万元/10年。

深圳报业报价高出竞争对手3个多亿,却在项目建议书环节被大比分反超,由于在项目经营建议书环节大比分落后,深圳报业最终以2.51分之差落标。得知自己的公司在武汉地铁2号线站内平面广告媒体代理竞标中“出局”,深圳报业集团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关云平的第一个感觉是,不可能!

3.质疑

2012年1月21日,赶在春节放假前一天,深圳报业通过电话、传真、快递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招标方提出质疑:除分值为60分的报价部分外,此次招标商务部分和项目经营建议书部分的评分原则、依据和具体分数均未公布,未能体现公开、公平及公正原则,甚至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要求公开此次报价单位的全部分数和各项目成绩,并公布此次招标的评委名单,请第三方重新评分。

关云平说:“最让我们不理解的是,对正在建设中的武汉地铁而言,本可以通过招标广告代理经营权的方式最大限度收回投资,为何会放弃10多亿的合作方不要,却选择了3家竞标单位中报价最低的一家?”

4.回应

2012年2月1日,武汉地铁集团给予的书面回复称,收到深圳报业的质疑函后,公司纪委对招标代理公司、招投标程序及评审过程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结果表明,此次招标程序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评标过程公平、公正。

武汉地铁集团纪委书记何少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经营实体,武汉地铁集团确实需要资金,同样要追求利益最大化,但也需要中标企业更可靠,可实施、可实现。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请专家来评审的目的就是要把有实力,能够支付且支付方案中一些支付条件充分的企业选进来。何少文强调,整个评标过程均由专家独立完成,分数也是由专家依据评分标准给出,无论是招标方还是代理公司均不能干预专家。

2012年2月7日,武汉地铁集团运营公司和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向竞标单位正式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由于在武汉地铁集团方面无法获得更有说服力的答复,深圳报业也向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局、武汉市纪委等提出书面投诉。2012年2月8日,武汉地铁集团已收到武汉市纪委转来的深圳报业的投诉材料,并组织成立了工作专班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将向上级纪委报告。

2012年2月15日晚,针对媒体质疑,武汉地铁集团运营公司、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称“没有黑幕,评标公平公正”。

武汉地铁集团表示,此次选取的是公开招标模式,招标方式是最适合者得,而最高价者得是公开竞价、拍卖等招商方式。此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价法,即根据价格、商务、项目经营建议书等三部分的综合得分确定中标单位。深圳报业报价最高,即报价得分最高,但价格分只占总分的60%,深圳报业集团综合得分并不是第一名。对地铁广告代理权而言,并不是价格越高越好,3亿元不算什么。

5.追问

尽管“此次招标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价法”,并非“价高者得”,但这起事件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招标方做进一步解释。

问题一:专家评审究竟有无猫腻?评审专家在一个多小时内,要看完3家公司的1 800页标书,很可能只是浮光掠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既然中标结果已经确定,公布评委名单应无不妥。

问题二:公示是否有意避开竞标者?招标方当以何种方式告知竞标者才算有效,也是需要厘清的问题。

问题三:在参与竞标方向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局、武汉市纪委等提出书面投诉后的调查期内,武汉地铁集团运营公司和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向竞标单位正式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是否合适?

6.无效

2012年2月19日,武汉市纪委、市监察局向媒体通报说,这一招标活动违反《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履行相关法定报批程序,武汉地铁集团已据此认定此次招标结果无效。目前,武汉市纪委、市监察局正在对这项目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通报说,武汉市纪委收到深圳报业集团对武汉地铁集团的投诉件,称在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站内平面广告媒体代理经营项目招投标中存在问题。武汉市纪委、市监察局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

通报说,武汉地铁集团下属的武汉地铁集团运营公司制发的《武汉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站内平面广告媒体代理经营招标文件》中,涉及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的处置,但处置方案不是由市城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制订,更未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公司此次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的处置未履行法定程序。武汉地铁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认定武汉地铁集团运营公司此次招标结果无效,并表示,下一步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全面做好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站内平面广告的经营和管理工作。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本市政府投资或者以本市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等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拍卖方案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财政、交通等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关联

据反映,此次低价中标的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与招标方武汉地铁广告公司有利益关联,参与投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钟山也向记者承认,武汉地铁广告项目“是由我们公司设计部设计的”。

记者调查发现,此次招投标的监管部门是湖北省招投标监管局,但作为武汉地铁广告招标项目的代理方,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曾经挂靠湖北省招投标监管局。

8.问责

2012年3月2日晚,武汉市纪委、市监察局向“新华视点”记者通报说,武汉地铁广告招标事件的调查工作取得进展,武汉地铁运营公司已有1人被纪委立案调查,5人受到处理。

武汉市委市政府已对武汉地铁广告招标活动中暴露的问题给予高度重视。武汉市人民政府成立专班,对武汉地铁集团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迅速督促整改,确保武汉地铁建设高效安全。武汉市纪委、市监察局成立执法监察组,对武汉地铁集团招投标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武汉市纪委、市监察局通报说,武汉地铁集团运营公司资源部经理邓宏武在此次招标文件编制中利用职务便利,设置有利于个别投标企业的条款,向相关投标单位泄露了应当保密的招投标信息,并涉嫌受贿。目前,武汉市纪委已对邓宏武采取措施,进行立案调查;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武汉地铁集团运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于晓罡,给予记大过、免职处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武汉地铁集团运营公司党委书记陈川,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武汉地铁集团运营公司总经理于晓风,给予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管不力责任的武汉地铁集团运营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涛,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分管武汉地铁运营公司的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何少文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责成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向武汉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据介绍,武汉地铁集团下属武汉地铁运营公司在组织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站内平面广告媒体代理经营项目的招标活动引发争议后,武汉市纪委、监察局迅速组成调查专班,进行了深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这一招投标活动,未按照《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此外,武汉地铁运营公司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本次招投标活动时,未严格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组建评标专家库时,将部分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纳入专家库;在抽取的专家评委人员中,专家评委没有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招投标活动未按规定进入专门的交易场所组织实施。

通报说,针对此次招投标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武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地铁工程项目管理和招投标活动中的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武汉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完善相关的制度,强化监督,确保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据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初步查明,邓宏武身为受政府委托管理地铁衍生资源策划、招商、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在负责地铁2号线广告招标过程中,故意违反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滥用职权,采取为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推荐评标专家名单,擅自组建专家库,以及影响评委评分等方式,帮助广东省广告公司以低于深圳报业近3亿元的报价中标。在此过程中,邓宏武收受广东省广告公司相关人员贿赂30万元。

复习思考题

1.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相关部门规章有哪些?

2.邀请招标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4.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是如何规定的?

5.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有何规定?

6.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是如何规定的?

7.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8.招标人终止招标是如何规定的?

9.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如何规定的?

10.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该如何处理?

11.简述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的规定。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如何公示?

13.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11年10月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等5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7日和10月18日9时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等4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4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个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承包商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四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信寄出,承包商B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承包商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投标程序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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