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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建筑市场的主体

时间:2022-10-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市场的主体指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各方,即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物资供应机构和银行等。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业主大多属于政府公共部门,因而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期建立项目投资责任制约机制,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项目法人责任制又称业主负责制,即由业主对其项目建设过程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⑤单项建筑安装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项目2 认知建筑市场的主体

建筑市场的主体指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各方,即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物资供应机构和银行等。建筑市场的客体则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对象,即建筑产品,包括有形的建筑工程和无形的建筑产品,例如设计、咨询、监理等智力型服务。

一、业主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

业主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或投资人专门为工程建设项目设立的独立法人。业主可能就是项目最初的发起人,也可能是发起人与其他投资人合资成立的项目法人公司;而在项目的保修阶段,业主还可能被业主委员会(由获得了项目产权的买家或小买家群体组成,在国外也被称为业主法人团)取代。在中国传统的基本建设投资与建设行政管理体系中,业主也被称为“建设单位”。

业主,一般又称为“建筑单位”,也常被俗称为“甲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定义为“发包人”,是指拥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办妥项目建设的各种准建手续,以建成该项目达到其经营使用目的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个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业主大多属于政府公共部门,因而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期建立项目投资责任制约机制,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项目法人责任制又称业主负责制,即由业主对其项目建设过程负责。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资金筹措与管理、招标与合同管理、施工与质量管理、竣工验收与试运行,以及建设项目的统计和文档管理。

目前国内工程项目的业主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机关或事业单位,如投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此等企业、机关或事业单位即为此等项目的业主。

(2)对于由不同投资或参股的工程项目,业主是共同投资方组成的董事会或工程管理委员会。

(3)对于开发公司自行融资、由投资方组建工程管理公司和委托开发公司建造的工程项目,开发公司和此等工程管理公司即为此等项目的业主。

(4)除上述业主以外的业主。

二、承包商

承包商,一般又称为“承建单位”,也常被俗称为“乙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定义为“承包人”,是指与业主订有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为业主修建合同所界定的工程直至竣工并修补好其中任何缺陷的施工企业。上述各类业主,只有在其从事工程项目的建设全过程中才成为建筑的主体,但承包商在其整个经营期间都是建筑市场的主体。因此,国内外一般只对承包商进行从业资格管理。

具备下述条件的承包商才能在政府许可的工程范围内承包工程:①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②拥有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且具有注册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③拥有从事相应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④经有关政府部门的资质审查,已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四个等级。

1.特级资质

1)企业资信能力

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 000万元以上、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3年均在5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50人以上。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科技进步水平

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近3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5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企业近10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4)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①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②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③单体建筑面积50 000m2以上房屋建筑工程。④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m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m以上房屋建筑工程。⑤单项建筑安装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承包工程范围

承包工程范围如下:①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项目管理业务;②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以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③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以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④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 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一级资质企业

1)一级资质企业标准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①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②高度100m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③单体建筑面积30 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④单跨跨度30m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⑤建筑面积100 000m2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⑥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建造师不少于12人。

3)企业资信能力

企业注册资本金5 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 000万元以上。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4)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①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②高度240m及以下的构筑物;③建筑面积200 000m2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3.二级资质企业

1)二级资质企业标准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①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②高度50m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③单体建筑面积10 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④单跨跨度21m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⑤建筑面积50 000m2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⑥单项建安合同额3 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具有的二级建造师不少于12人。

3)企业资信能力

企业注册资本金2 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 500万元以上。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 000万元以上。

4)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①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m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②高度120m及以下的构筑物;③建筑面积120 000m2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4.三级资质企业

1)三级资质企业标准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①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②高度25m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③单体建筑面积5 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④单跨跨度15m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⑤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二级建造师不少于10人。

3)企业资信能力

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 400万元以上。

4)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①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m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②高度70m及以下的构筑物;③建筑面积60 000m2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专业承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有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高耸构筑物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工程、预应力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电信工程、电子工程、桥梁工程等60类。

(三)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有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电安装、钣金、架线作业分包等。

三、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三类。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四类。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和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一)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标准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 000万元人民币

(3)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近5年内两次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或近5年内两次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

(4)具有两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

2.技术条件

(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00人,且注册专业不少于五个,五个专业的注册人员总数不低于40人。

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5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

(4)近10年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金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

(5)近10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5项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定额。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且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 000m2

(2)有完善的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通过ISO9 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3)具有与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资历和信誉:①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②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③企业完成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2)技术条件:①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②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③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①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②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2.乙级

(1)资历和信誉:①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②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①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②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③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①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②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1)资历和信誉:①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②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①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②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③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①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②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资历和信誉:①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②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③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2)技术条件:①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②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③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①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②企业管理组织结构,以及标准、质量、档案等管理体系健全。

2.乙级

(1)资历和信誉:①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②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①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②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③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①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②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以及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1)资历和信誉:①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②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①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②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③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①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②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以及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1)资历和信誉:①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②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2.技术条件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五)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设计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专业及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甲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①承担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 000m2及以下,建筑高度12m及以下)的设计业务;②承担一般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 000m2及以下,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的设计业务;③承担厂房仓库(跨度不超过12m,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7.5m,楼盖无动荷载的两层厂房和仓库)的设计业务;④承担构筑物(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m的烟囱,容量小于50m3的水塔,容量小于300m3水池,直径小于6m的料仓)的设计业务。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资质标准。

四、工程咨询

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取得建设咨询证书和营业执照,能为工程建设提供估算计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并获取相应费用的企业。国际上,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一般称为咨询公司,在国内则包括勘察公司、设计院、工程监理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管理公司等。他们主要向建设项目业主提供工程咨询和管理等智力型服务,以弥补业主对工程建设业务不了解或不熟悉的缺陷。咨询单位并不是工程承发包的当事人,但受业主聘用,与业主订有协议书和合同,从事工程咨询、设计或监理等工作,因而在项目的实施中承担重要的责任。咨询任务可以贯穿于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乃至使用阶段的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也可以只限于其中某个阶段,例如可行性研究咨询、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

五、工程监理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类。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一般设立有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1.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表1-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表1-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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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表1-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表1-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3.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

1.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表1-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表1-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表1-2)。

3.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表1-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表1-2 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节选)

说明:(1)表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未列入本表中的其他专业工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工程类别中划分等级;

   (3)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附建人防工程

六、材料、设备供货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综合技术资源、检测能力和工作业绩,分为建筑工程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类检测机构。其中,综合类检测机构设甲、乙两个等级,专业类检测机构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主要包括工程材料、建筑结构(含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门窗、建筑节能、室内空气环境、通风与空调、建筑智能、建筑工程特种设备和市政道桥共10个专业。

综合甲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跨地区承担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同)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不受限制。综合乙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本省内承担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和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专业甲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跨地区承担对应专业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专业乙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本省内承担对应专业的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和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专业丙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本省内承担对应专业的小型建筑工程(不含学校、医院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小型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即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须经过一定程序的审批,取得代理资格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甲级、乙级和暂定级。其申报标准和可承揽业务如表1-3所示。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有甲级、乙级和预备级。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表1-3 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申报标准(建设部15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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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②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③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⑤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⑥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⑦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⑧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上述规定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 000万元人民币;②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③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④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⑤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 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亿元人民币以上。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②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③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④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⑤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 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②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③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人以上。

九、招投标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招投标监督管理监督方式和职能分工如下。

1.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及有关事项就其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所实行的作为行政管理必经步骤,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

2.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3.纪律检查

纪律检查是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查和处分。

4.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如图1-1所示,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各级政府招投标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会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招投标执法专项检查,查处招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负责各级政府招投标业务的综合分析和统计,对招投标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向各级政府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规划、指导并推动各级政府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操作平台,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行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对进入各级政府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各级政府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负责建立和管理各级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各级政府、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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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

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

(3)制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

(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5)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6)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委托范围内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7)对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8)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包括企业内部试验室)实施监督管理。

(9)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年审等工作。

(10)参与建设工程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11)在工程保修期内对保修工作进行监督。

(12)对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工程质量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受理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并对其进行调查、协调和处理。

(1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仲裁和处理。

十一、建筑市场管理机构

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②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③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④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⑤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①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②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工程合同,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并根据当事人双方申请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④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⑤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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