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市场主体
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业主、承包商、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1)业主是建设发包者,也是投资者,是建设项目的法人,在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中处于买方地位。
交通部2000年8月28日制定,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中,就对业主有明确规定,要求公路建设项目实施项目法人制,而项目法人为业主。
(2)承包人是工程建设中参与投标获得承包权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他们在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中处于卖方地位。
(3)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包括工程技术咨询、监理及仲裁机构、工程造价事务所、工程法律事务所等,他们在工程建设中处于服务地位。
2. 建筑市场客体
建筑市场客体包括有形的建筑产品和无形的各类活动(即建筑生产)。
(1)有形的建筑产品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公路建筑、桥梁建筑、铁路建筑、水利电力建筑、矿山建筑等一切土木工程。
有形的建筑产品的特点是:
①固定性,与土地连在一起,这是造成建筑产品价值不同的主要因素;
②单件性,一套图纸只能生产一件产品;
③价值巨大;
④体积庞大;
⑤整体性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对独立性。
(2)建筑生产: 是指将投资变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安装活动。
建筑生产的特点是:
①单件生产;
②产品不动,生产人员和机械移动;
③生产的不可逆转性;
④施工周期长,并受环境的影响;
⑤社会关注性。
3. 工程建设标准的法定性
工程建设标准是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质量检验等各个环节中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质量要求和方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建设工程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等要求;
(4)建设工程的试验、检验、质量等评定标准与方法;
(5)建设工程的信息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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