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建设工程监理模式与实施程序
4.3.1 建设工程监理模式
为了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项目总目标的顺利实现,一般应该根据不同的承发包模式来确定不同的监理委托模式。不同的委托模式又有不同的合同体系和管理特点。
1)平行承发包模式相应的监理委托模式
与平行承发包模式相适应的监理委托模式有两种类型。
①业主委托一家监理企业监理,如图4-7所示。这种监理模式要求监理企业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并应做好全面规划工作。监理企业的项目监理组织可以组建多个监理分支机构对各承建商分别实施监理。项目总监应做好总体协调工作,加强横向联系,保证建设监理工作一体化的进行。
②业主委托多家监理企业监理,如图4-8所示。由于业主分别与监理企业签订监理合同,所以必须由业主做好各监理企业的协调工作。采用这种模式,监理企业的监理对象单一,便于管理,但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被肢解,不利于监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的实现。
图4-7 业主委托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模式
图4-8 业主委托多家监理企业监理的模式
2)设计/施工总分包模式相应的监理委托模式
针对设计/施工总分包模式,业主可以按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如图4-9所示。业主也可以委托一家监理企业进行全过程监理,如图4-10所示。一般来讲,业主委托一家监理企业更易于实现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统筹兼顾。此模式中虽然承包合同的乙方最终责任由总包单位来承担,但是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和确认工作。
图4-9 设计/施工总分包按阶段委托监理模式
图4-10 设计/施工总分包委托一家监理模式
3)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相应的监理委托模式
在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下,业主与总承包单位只签订一份总承包合同,一般宜委托一家监理企业进行。这种委托模式下的监理工程师要求具备较全面的知识,重点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4)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相应的监理委托模式
采用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总承包单位一般属于管理型的“智力密集型”企业,其主要的工作是承担项目的管理。由于业主与总承包方只签订一份总承包合同,因此业主最好委托一家监理企业实施监理,这样便于监理工程师对总承包合同和总包单位的分包等活动进行管理。虽然,总承包单位和监理企业均是进行工程项目管理,但两者性质、立场、内容等均有较大的区别,不可互为取代。
4.3.2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的程序
委托监理合同一经签订,监理企业便可按如下程序实施监理工作。
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企业应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及业主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企业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一般来说,监理企业在承接项目监理任务时,在参与项目监理的投标、拟定监理方案以及与业主商讨和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期间,就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的需要选派合适的主持者,该主持人较适合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是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承接任务阶段即早已介入,比较了解业主的建设意图和对监理工作的要求;二是后续工作容易做到较好地衔接,便于工作开展。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他对内向监理企业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也应根据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组成,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执行中及时进行调整。
2)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是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指导文件。有关详细内容请参阅第9章。
3)制订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为使投资、质量、进度控制顺利有效地进行,除应以监理规划为具体指导外,还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性计划或细则。
4)规范化地开展建设监理工作
根据制订的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工作的部署,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一种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其规范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监理工作具有时序性。监理的各项工作都是有计划按先后顺序展开的,从而可使监理工作能有效地达到目标而不致造成工作的无序和混乱状态。
②职责分工具有严密性。建设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集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的职责分工是严密的,这是协调和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控制目标的重要保证。
③工作目标具有确定性。在职责分工划分明确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应达到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时间也是有时限规定的,从而能通过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
5)参与竣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时,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的监理资料。对验收中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6)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企业应整理归纳监理档案资料。监理档案资料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分类有序。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
②监理指令性文件;
③各种签证资料;
④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和质量评定资料;
⑤监理工作总结;
⑥设备采购与设备建造监理资料;
⑦其他预约提交的档案资料。
7)做好监理工作总结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12)中规定: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另外,项目监理机构在结束项目监理工作时,一般还需向所属的监理企业提交一份监理工作总结。这两份总结在内容侧重上有所不同。
向工程项目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内容主要侧重于:监理委托合同履行情况、监理任务、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清单和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
向监理企业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内容主要侧重于:阐述监理工作在目标控制方面、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方面、协调各方关系方面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4.3.3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基本原则
监理企业受业主的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时,一般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1.0.5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科学和依据事实,组织各方协作配合,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业主与承建商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由于各自追求的经济目标有一定差异,各自的行为也就会有一定的差别,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责、权、利关系来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工程建设的总目标,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建商也才能实现生产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赢利。
2)责任与权力相一致
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监理活动,是根据建设监理法规和业主的委托与授权而进行的。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业主授予监理的权力,除应体现在业主与监理企业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外,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建商之间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条件。这样,监理工程师才能顺利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企业全面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委托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企业应给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1.0.4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行使合同赋予监理企业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建设工程项目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指挥下完成合同中的监理任务。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的责任主体。
总监理工程师是实现项目监理目标的最高责任者。责任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核心,它构成了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压力和动力,也是确定总监理工程师权力和利益的依据,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是向业主和监理企业所负责任的承担者。
(2)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的权力主体。
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责任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体现在总监理工程师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编制监理规划,组织实施监理活动,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总结。
4)严格监理,竭诚服务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监理工作的原则,做到工作细致、立场公正,并为业主提供热情的服务。
严格监理,就是要求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目标,严格把关,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建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作为监理工程师,要做到严格监理,必须首先提高自身素质和监理业务水平。
另外,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实施的过程中必须竭诚为业主服务。由于业主不精通工程建设业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全方位、多层次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但也不能损害承建商的正当利益。
5)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举
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是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监理活动不仅应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不能为谋求狭隘的经济利益,不惜损害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监理工程师既应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
6)预防为主,实事求是
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各项控制必须具有预见性,并把重点放在事前控制上,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因此,在制订监理规划、编制监理细则和实施监理控制过程中,对工程项目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中可能造成失控的问题要有预见性和超前的考虑,制订相应的对策和预控措施加以防范。另外,还应考虑多个不同的措施和方案,做到“事前有预测,情况变了有对策”,避免被动,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应尊重事实,以理服人。监理工程师的各项指令、判断应有事实依据,有证明、检验、试验资料,这样才具有说服力。由于经济利益或认识上的差异,监理工程师与承建商在一些问题的看法上可能会多少存在一些分歧,监理工程师不应以权压人,而应晓之以理,做到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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