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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群体的空间权益受损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对于底层群体权益的讨论更多的是针对其政治、经济权利,而忽视了其他权益与空间是密不可分的。被各种非法方式剥夺了空间生活权益的失地农民和失居市民,成为影响中国城乡和谐、进而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现有的旧城拆迁补偿主要集中在居住权益的补偿上,忽视了就业、交通、教育等空间权益的补偿和改善。2003年6月12日,南京市有关部门公布了邓府巷的拆迁公告。

1.1.2 底层群体的空间权益受损

中国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出现了规模庞大的底层群体阶层。根据著名社会学家李强对我国五普数据的研究发现,现有的总体社会结构呈现为“倒丁字形”,64.7%的人处在非常低的分值位置上,与其他群体形成了鲜明的分界,构成庞大的底层社会(19)(图1.2)。城市中的底层群体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类型:在职中低工资收入者、低保户收入者、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失业人员以及打小工、摆小摊的“非正式就业”人员,无生活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等。通常对于底层群体权益的讨论更多的是针对其政治、经济权利,而忽视了其他权益与空间是密不可分的。空间权益包括公民在居住、作业、交通、环境等公共空间领域对空间产品和空间资源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和消费等方面的权益。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与中国高速城市化发展相伴随的是大规模的城市空间扩展和空间结构调整。但是这种大规模的空间开发却是建立在不断剥夺农村居民和城市底层群体对空间居住和享有权的基础之上。被各种非法方式剥夺了空间生活权益的失地农民和失居市民,成为影响中国城乡和谐、进而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20)。按照空间开发方式划分,与旧城改造相关的底层群体有被拆迁的市民以及租住和工作于此的外来人口;与城市扩展相关的底层群体有被征地(包括居住和生产用地)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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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按照ISEI值测算的我国社会经济地位结构(21)

1)旧城改造与拆迁居民空间权益受损

旧城改造是对历史形成的空间权益关系的强制性调整,近年来由于旧城拆迁安置导致的矛盾冲突已经越来越突出(22),有的趋于激化甚至还酿成恶性事件。据国家信访局研究室统计,2002—2004年反映城市建设特别是拆迁安置问题的信件逐年上升。拆迁矛盾居信访前三位,从拆迁投诉信件看,2003年8月底与2002年同期相比上升50%;从拆迁户上访人数看,2002年比2001年增长65%,到2003年8月底又同比增长47%。(23)旧城改造对于拆迁居民的剥夺体现为压低拆迁补偿标准、安置不到位、回迁门槛过高等,使原住户在拆迁中失去自己的家园,甚至行政权力与开发商结盟,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强行拆迁,以获取高额的利润回报。

旧城区集中了大量的城市贫困阶层的人员。现有的旧城拆迁补偿主要集中在居住权益的补偿上,忽视了就业、交通、教育等空间权益的补偿和改善。旧城区致密的街道空间网络和长期形成的网络化社会结构,为底层群体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特别是第三产业的非正式就业机会,如家政、餐饮、传统工艺等。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大大减少了这些就业机会,而他们搬迁到郊区后非正式就业的机会大大减少,旧城改造恶化了他们的就业状况。此外,迫于高额房价的压力,底层群体只能居住在城市郊区,而其工作岗位大都在中心城区,他们不得不改变原有的以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为主的出行模式改乘公共交通,而郊区的公共交通系统往往不够完善,这就使得他们出行距离远、交通不便、通勤时间长、交通成本高。旧城区往往集中了优质的教育、医疗、文化资源,底层群体搬迁到城市郊区后其享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大大降低,特别是看病就医难,子女获得较好的教育的机会降低。

旧城改造(整治)还侵占了适合底层群体生活的公共活动空间,出于“城市景观美化与环境整治”的需要,农贸市场逐渐被大型超市所替代,小商品市场、街边大排档也被清理出市区。可以说旧城改造每推进一步,城区的“绅士化”进程也就随后跟进一步,空间演替的结果使得底层群体进行低成本的生活,消费的公共活动空间逐渐被压缩和清除,城市成为只适合富人而排斥穷人的城市,所谓“宜居城市”、“以人为本”这些冠冕堂皇的口号也是将穷人排除在外。

案例 南京拆迁户自焚事件。

邓府巷属黄金地段新街口的老城区,居住条件相当简陋。2003年6月12日,南京市有关部门公布了邓府巷的拆迁公告。这块地皮据说是新街口片区老城改造面积中最大的一块,土地级别为一级。当地媒体早些时候曾报道:“改建后的邓府巷将成为一个具有新时代气息的商贸区,集商贸、休闲娱乐为一体。”拆迁的截止日期为8月30日,拆迁办公布的拆迁费用为每平方米3 370多元,至8月22日,邓府巷1 000多户居民大多已搬迁,仅剩翁彪及其他近10户居民因对拆迁费存在异议,迟迟不肯搬迁。翁彪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0多平方米,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费是8.5万元,但翁彪一直在与拆迁办协商,试图将这个数字增加到10万元,他认为8.5万元过低,无法重新购置房屋,因此一旦拆迁将使他无家可归。22日上午10点,他去拆迁办协商过一次,提出要一套65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以解决住房问题,别无其他要求。据周洁后来介绍,拆迁办当时回答翁彪:不要做梦,这使得协商未能继续。随后拆迁办强行拆除了翁彪的住房,翁彪在激愤之下来到拆迁办,在与拆迁办人员的争执中点火自焚。

“8·22”自焚事件发生后,邓府巷拆迁工作暂时停止,只有10多名民工在搬运拆迁遗留下的木材,居民的床、家具在废墟中随处可见。记者在拆迁办门口遇到十多位来与拆迁办交涉的邓府巷拆迁居民。拆迁居民提出几点异议:①按规定,拆迁单位应与被拆迁户进行商谈,了解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但拆迁办在这方面的工作展开不够。邓府巷拆迁中大多数拆迁户住房面积只有20多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 370多元的补偿标准,总款尚不足10万元,而南京市针对被拆迁困难户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也在每平方米2 400~3 200元之间。拆迁户中很多人是下岗工人和老人,没有充足的经济来源,旧房一旦拆迁将面临住房危机。②按《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应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很多拆迁户认为,目前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拆房补贴与二手房市价格差距过大,地块所在的长江路地处闹市,二手房价格都超过了5 000元,而邓府巷附近楼盘的销售均价已超过7 000元。拆迁居民透露,拆迁办曾提过一个“优惠措施”,按拆迁时间进行优惠等级划分,6月12日至6月26日搬迁的居民将获得3 000元人民币奖励,搬迁时间越往后奖金数额逐步递减。大多数居民因难以接受上述拆迁费,没有响应该项优惠。但绝大多数居民最终还是搬迁了出去。他们说,6月12日公布拆迁公告起,拆迁办部分人员就对居民不断进行骚扰、恐吓。邓府巷1 300多户居民的房屋屋顶大多被强行掀掉。不少居民其实是不堪野蛮对待而搬出去的,因此一些人至今尚不肯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因经济原因,部分拆迁居民分散到了南京郊区的农村(24)

2)城市扩展与被征地农民空间权益受损

城市扩展意味着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而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使得规模最大的底层群体——农民的空间权益严重受损害,政府和开发企业则成为城市扩展过程中最大的受益者。有研究指出:“如果征地价格为100%,则有关部门获益占60%~70%,村级集体组织获益25%~30%,而农民只得到5%~10%。”(25)城市扩展使得大量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而沦为城市贫民,征地的补偿远不能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更难以获得新的就业机会。虽然政府部门要求在新区建设过程中要解决农民就业安置并提供产业空间,但是农民原有的就业技能和知识结构使得他们难以在越来越“高技术化”的产业中获得合适的就业机会。土地征用成为新时期城市剥削农村的新形式,长期以来,中国城市化建设资金积累主要来源于绝对与相对剥夺农民的空间权益。“据估算,1953~1978年计划经济确立后通过‘剪刀差’使农民受到的损失大概是3 000亿元左右,而改革开放之后通过征地从农民手中剥夺的利益有上万亿元。”(26)甚至,城市化发展越迅速,农村、农民空间权益丧失越严重。浙江省全省法院2002年7月~2003年7月间审理的62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抽样调查显示,群体性纠纷案件中农村土地征用类8件,占12.9%,主要表现为政府征用目的或征用手续不合法,失地农民要求停止征地;征地补偿费不合理,失地农民要求充分补偿;农村城市化后,失地农民要求解决安置和就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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