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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角色分工逐步走向

时间:2022-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角色扮演和日常相处,家庭成员之间建立起密切的家庭关系。中国传统家庭中的夫妇关系模式是“夫唱妇随”、“夫贵妻荣”,女人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中国传统社会重视传宗接代,尤其重视亲子关系。中国的传统重视双向责任,父母要抚养和教育子女,子女也要赡养父母,有些社会学家称为“反馈”模式或“反哺”模式;与之相对照,现
家庭关系_社会学教程新编

五、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主要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人际关系。家庭成员在家庭中扮演着多重角色,相互间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家庭成员之间的密切交往和情感联系,构成了家庭生活的丰富内容。通过角色扮演和日常相处,家庭成员之间建立起密切的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家庭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这是因为在家庭关系中,血缘是一条重要的纽带。由血缘形成的自然联系,以及建立在它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随个人的喜恶和意志而改变。家庭关系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家庭成员血脉相连,在共同生活中,不仅是利益共同体,也在心理和感情上形成了依恋与关怀的密切联系。家庭就是由这些复杂的家庭关系编织而成的。

按组成家庭的纽带分,家庭关系包括三大类:姻缘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家庭关系的数量取决于家庭规模和结构。家庭规模越大,家庭中的夫妇数量越多,家庭关系越复杂。现代社会中随着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核心化,家庭关系也趋于简单化。在上述种种家庭关系中,夫妇关系和亲子关系是最基本的,是形成其他家庭关系的基础。

(一)姻缘关系

姻缘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夫妇关系、婆(公)媳关系、岳(父母)婿关系、姑嫂关系、妯娌关系、连襟关系等。婚姻不单是两个人的结合,还沟通了男女双方原有的社会关系。在姻缘关系中,夫妇关系是基础,其他关系都是由夫妇关系衍生的,其他姻缘关系的存在以夫妇关系为前提,并随着夫妇关系的瓦解而解除。在传统社会的大家庭中,由于多对夫妇同居在一个屋檐下,姻缘关系十分复杂,容易发生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现代社会随着家庭规模缩小和核心家庭化,家庭中的姻缘关系日趋简单了。

家庭小型化和核心家庭化的结果是夫妇关系在家庭中越来越重要。夫妇关系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存续和家庭生活的质量。夫妇关系可以具体化为夫妻在性生活、生育和避孕行为、经济活动、家务劳动、家庭事务决策以及子女培养教育等活动中体现出来的权利、责任关系。夫妇关系不仅受夫妻双方的个人和家庭因素的影响,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宏观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特别是社会性别规范的影响。

对夫妇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角色关系,二是权力关系,三是感情关系。角色关系反映的是家庭中夫妇的性别角色分工状况,即夫妇在家庭中承担的责任和从事的工作。传统的家庭性别角色分工,遵循的是“男主外、女主内”的原则。丈夫外出工作,养家糊口;妻子操持家务,照料老小。在这种男外女内的分工模式下,妻子工作的价值常常会被低估,导致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妇女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大量妇女走出家庭,参加社会工作,妻子对家庭的经济贡献越来越大,妇女的家庭地位也相应提高。家庭中的性别角色分工逐步走向夫妻和谐地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负担和家务劳动,并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家庭之外的社会活动的新模式。当然,男女家庭地位平等并不意味着夫妇角色差异的消失。帕森斯从社会系统的观点分析了家庭角色关系,认为丈夫在家庭中承担工具性角色,为家庭提供物质生活保障,妻子承担表意性角色,维护家庭内部关系和家庭成员间的感情联系。他们共同维系着家庭的存在和延续。

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夫妻权力关系的模式也有所不同。权力关系的性质受角色关系的影响,总体来说,可分为传统的、不平等的夫妇关系和现代的、平等的夫妇关系。夫妻权力关系是反映妇女家庭地位的重要指标。中国传统家庭中的夫妇关系模式是“夫唱妇随”、“夫贵妻荣”,女人处于被支配的地位。现代家庭中,传统的夫妇关系模式正在被平等的夫妇关系模式所取代。

夫妇感情关系反映的是夫妇日常相处与交流的情况,以及双方各自对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满意度。感情关系建立在夫妇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是对角色关系、权力关系的主观感受。现代社会中,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关系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婚姻能否延续。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在姻缘关系中,婆媳关系是一种比较重要也比较特殊的家庭关系。特别是在传统社会中,婆婆掌握家务管理的权力,婆媳之间互动频繁,容易发生矛盾和冲突。婆媳矛盾既有双方家庭背景差异的原因,也有思想观念方面代际差异的原因,因而关系的调适困难最大。婆媳之间的互动具有传承家庭文化的意义,家庭生活中的很多习惯往往都靠婆媳之间的传承而保留下来。现代社会由于家庭核心化,婆媳多生活在各自的小家庭中,加上妇女外出就业增多,婆媳之间的矛盾大大减少。现代家庭的婆媳关系正由矛盾和冲突逐步转向互助与和谐。

(二)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是指具有共同血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如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外)祖孙关系等。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程度,家庭成员可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如父母与子女、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但在血缘上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父母,伯、叔、姑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舅、姨与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等,都属于旁系血亲。

血缘关系以生理上的血缘联系为基础,具有天然不可选择性。个人不能选择、否认和改变自己的血缘,因此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天生就容易产生一种亲近感。俗话说“血浓于水”,指的就是人间这种基于血缘纽带的深厚情感。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是最基本的血缘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养育子女,传承血脉和家业,不仅获得心理和精神上的满足,更具有提供安全和养老保障、提高家庭社会地位等一系列社会功能。在很多社会里,养育子女被视为父母的责任与义务。中国传统社会重视传宗接代,尤其重视亲子关系。婚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生子。没有子女会被视为不完整的家庭。父母子女之间是一种无私的亲情,父母抚养子女和子女赡养父母,都是建立在亲情之上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同于其他的交换关系。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中,抚养和赡养责任的内涵有所不同。中国的传统重视双向责任,父母要抚养和教育子女,子女也要赡养父母,有些社会学家称为“反馈”模式或“反哺”模式;与之相对照,现代西方国家习惯上更强调的是父母对子女的养育责任,父母养老更多靠自己和国家的社会福利体系,因此被称为“接力”模式或“空巢”模式。

父母子女之间权力的分配决定了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中国古代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父母子女关系以孝道为本。“不孝”被列为“十恶”之一。父母对子女握有主婚、教令、惩戒等大权,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但父亲和母亲还有区别,“父严母慈”,母亲的地位是“亲而不尊”,“夫死从子”。儿子与女儿也有区别,儿子负担传承香火的责任,在家庭中享有比女儿更高的地位。这种父母子女关系显然是不平等的,包括代际不平等和性别不平等。现代社会废除了父母子女关系中的不平等规定,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管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法律保障各自的权利不受侵害。

兄弟姐妹关系俗称手足之情,也是一种血缘很近的家庭关系。兄弟姐妹在共同的家庭环境中成长,朝夕相处,感情自然深厚。但成年后各人都会结婚,组织自己的小家庭,兄弟姐妹之间也会存在利益矛盾。中国的传统习俗是男婚女嫁,女方通常从夫居,因而婚后兄弟关系一般会比姐弟或兄妹关系更亲密。在联合家庭中,兄弟们婚后不分家,往往需要依靠父母的权威来调适彼此的关系。现代社会,随着家庭小型化和核心家庭化,兄弟姐妹夫系不仅数量减少,而且由于婚后一般都独立生活,相互之间发生矛盾的机会也减少了。

祖孙关系和外祖孙关系是家庭中隔代的血缘关系。相比于父母对子女在教育和管束上的严格和严厉,(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情感更多表现为疼爱。祖孙关系通常是最和谐、最少矛盾的,这就是俗话说的“隔代亲”现象。这是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互相负有抚养和赡养的责任和义务,而(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只承担协助责任,祖孙之间的关爱更多是心理上和精神上的。祖孙关系的和谐有利于维系直系家庭的存在,也有利于密切家庭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

(三)收养关系

除姻缘和血缘关系外,家庭关系还包括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是指基于收养行为而建立的家庭关系。收养是指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建立拟亲子关系的行为。成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收养人必须是能够承担养父母责任的成年人,被收养人一般是未成年人。收养子女时必须在收养人和送养人(生父母、法定代理人或收容、教养孤儿的机构)之间达成同意收养的协议。被收养人已有识别能力时,还须取得本人的同意。然后,再经公证机关或基层政权机关办理收养手续,进行户籍登记。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收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和子女相同,而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收养现象是比较常见的。收养(俗称过继)可能出于不同的目的,包括继承香火、养老、继承产业、增加家庭劳动力和做童养媳等,因此被收养人也不限于未成年人。在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立嗣的目的在于继承宗祧,因此只有男子无子才能立嗣,也只有同宗辈分相当的男性才能被立为嗣子。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封建宗法制度,人们收养子女的动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代社会大多数收养是因为收养人不能或未能生育而收养孩子,或收养人奉献爱心收养孤儿。国家相关法律对收养人的资格和条件都做了具体规定,以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收养人在抚养被收养人的过程中,能够形成与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相同的亲子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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