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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分工机制

时间:2022-06-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下面将对高端特色品牌农业运行机制进行展开分析,本小节重点探讨高端特色品牌农产品生产方和需求方两者在高端特色品牌农业价值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在高端特色品牌农产品价值链条中,作为需求方的重要代表,涉农企业是广大品牌农产品种植户产出的直接交易对象。

6.2.2 角色分工机制

1.高端特色品牌农业发展战略实施主体

作为一个弱质产业,入世以来我国农业发展一方面面临着国外名优农产品大量进口的冲击,另一方面自身也面临着人口素质低、土地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因素制约。加之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农产品商品化率低、农产品科技含量低等,综合导致我国农产品品牌建设面临一系列的障碍和困难。在此背景下,高端特色品牌农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实施注定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这也决定了决策地区各级政府在高端特色品牌农业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这一方面要求决策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创建农业品牌的决策,把发展高端特色品牌农业作为转变现代农业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要求决策地区要把实施高端特色品牌农业发展战略纳入国民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同时还要制订包括总体战略、地区战略和部门战略等在内的详细实施规划。

关于政府部门在实施高端特色品牌农业发展战略过程中的功能,一般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阶段性过程:其一,高端特色品牌农业发展战略实施先期的引导和政策扶持作用(简言之,政府造势——通过制定倾斜性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实施高端特色品牌战略经营)。其二,高端特色品牌农业战略发展期的规范监管和目的地整体营销推介作用(特别是后者——政府主导的整体营销活动,是其辖区高端特色品牌农业市场开拓的主导力量所在),以此谋取本地区高端特色品牌农业的持续增长,有效提高该项战略实施框架下参与农户的经营效益。其三,高端特色品牌农业发展战略实施成熟期的监督保障作用,该发展阶段政府部门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向域内高端特色品牌农业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层面的保障。

2.战略实施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及作用

容易理解,高端特色品牌农业发展战略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战略的成功实施,不仅有赖于战略实施主体——决策地区政府部门功能的充分发挥,还依赖于战略实施框架内其他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农户、涉农企业、农产品购销商、农业合作组织、农技站等)角色的有效体现。由于下面将对高端特色品牌农业运行机制进行展开分析,本小节重点探讨高端特色品牌农产品生产方(以农户为代表)和需求方(以涉农企业代表)两者在高端特色品牌农业价值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高端特色品牌农产品的直接生产者,众多分散的、单个的小农户在高端特色品牌农业价值链条中处于初始起点位置,位于整个价值链条的前端。高效优质、绿色安全的品牌农产品生产依赖于众多小农户的辛勤劳动、具体的生产操作技能和田间管理水平。针对现阶段我国小农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土地经营规模偏小、生产性资金缺乏(加之贷款困难)、文化水平低下、组织化程度低等,为促进高端特色品牌农产品价值链条的有效运转,在整个高端特色品牌农业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应当明确坚持并鼓励支持众多小农户走向联合,因地制宜地成立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如各种涉农专业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等)、农村中介机构等,积极引导广大农户加入合作组织,并通过各种涉农合作组织架构的完善、合作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实施,力求最终实现入会农户统一采购、统一生产规范操作、统一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依此提升分散农户的市场谈判能力和赢利能力。整体来看,通过各类涉农合作组织的成立及其有效运转,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入会农户的市场交易成本,保障广大的品牌农产品种植农户能够获得社会平均生产利润,更重要的是,统一的生产操作标准和农业物资采购环节还能有效保证高端特色品牌农产品的内在品质和质量等级水平。

在高端特色品牌农产品价值链条中,作为需求方的重要代表,涉农企业是广大品牌农产品种植户产出的直接交易对象。着眼于高端特色品牌农产品价值链条的有效运转和赢利功能的强化,品牌农产品经营企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针对广大小农户资金、技术、信息的匮乏,为确保品牌农产品的高效品质,品牌农产品经营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通过采取订单等形式,加强与农户的联合。通过提供部分生产性资金贷款,缓解种植户的生产费用紧张问题(贷款总额最终从农户的合同收入中予以扣除);通过提供技术操作和田间管理指导,确保品牌农产品的品质和等级规格,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

其二,品牌农产品经营企业应积极开拓销售市场。通过企业国际国内市场的外延拓展,扩大自身的经营业务(如开展品牌农产品精加工业务、实施品牌农产品加工出口战略等)范围,提升自身所经营的品牌农产品的整体效益。而且,一旦条件成熟,品牌农产品经营企业还可以考虑通过返还给种植户或种植基地部分流通环节所赚取的品牌农产品经营利润,进一步强化品牌农产品的价值链条。对此,当地政府部门应当大力鼓励,并结合实际给予这类品牌农产品经营企业适当的支持和奖励,最终通过外向型品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培育和输入,促进域内品牌农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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