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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的微观组织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财产的处置权,是出于经济活动的需要。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产权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微观组织最重要特点是农业家庭经营在很长的历史阶段中占据主要地位。农业家庭经营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从事的农业经营。1.农业生产特性决定了农业与家庭经营必须密切结合。农业家庭经营,可以随时关注和把握自然条件的变化,根据自然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生产要素的组

一、农业中的产权结构

(一)产权与产权结构

所有权。指对财产独占性的支配权利。所有权主体有权使用、处置其财产,并对其财产在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有享用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与其权利相对等的责任和义务。

使用权。指对财产进行占有、运用的一种权利。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常常出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不给予财产以独立的使用权,就不能为使用者主体树立独立经营的地位。使用者在获得某一财产的使用权后,就有了对财产的收益权和处置权。这样收益权和处置权就在财产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进行分割。使用者不但对所有者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且也对整个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说使用权获得者是一个民事法律主体。与此同时,所有者也必须根据法律或契约规定,对使用者让渡其财产的一部分权利,并对使用者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收益权。指财产投入经济活动后,所有者主体和使用者主体对财产产生的效益进行分割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财产经过适当使用可带来收益,而正因为财产能够带来收益,所以它成为人们争夺的对象。无论是所有者还是经营者,都有权要求得到财产收益。收益权是一种连带产权权能,它是和所有权、使用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从属于使用权和所有权。

处置权。是对财产进行更新、转移、重组等处置性的权利。它和收益权一样,也是一种连带产权。对财产的处置权,是出于经济活动的需要。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财产利益一般要通过市场进行交换才能实现;并且随着市场需求和供给结构的变化,机器、设备、技术等需要更新、转移、重组,这就对财产提出了处置的问题。财产的处置权只能由所有者和使用者掌握。综上所述,财产权被赋予四种权能,即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使用权和所有权是财产权能的主要权能,收益权和处置权是财产的次要权能,是一种连带产权权能,它们从属于所有权和使用权。

2.产权结构。产权结构是指不同类型的产权所构成的产权框架及其比例。产权类型的划分是以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来划分的,其中所有权是核心内容。现阶段我国农业中的产权结构,按照所有权划分主要有以下类型:国有产权。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产权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业中的国有产权经济主要有两种形式: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国有牧场、国有渔场等;从某一方面为农业服务的各类农业企业和农业事业单位。国有农场是最主要的内容和形式。国有农场的土地、资产归国家所有。国有农场一般规模较大,资源丰富,技术装备水平较高,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

集体产权。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一种产权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我国农村的集体产权(形式)主要包括社区性(村级)合作经济、专业性合作经济、乡镇集体企业等。

个体产权。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产权类型。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业中的个体产权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承包集体土地等生产资料形成的农户承包经济,这是农业个体产权的主要类型;农户利用自己的资本、劳动力从事的家庭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经营活动;从国有农场中分化出来的“职工家庭农场”。

私营产权。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产权类型。我国农业中的私营产权形式主要是一些农户承包大规模土地或水面,尤其是大面积的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生产规模较大,因而常常需要雇用较多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

联营产权。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经济主体之间共同投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的一种产权类型。在现代农业中,联营产权主要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其他产权。指以上几种类型之外的其他产权类型,如中外合资(合作)产权等。

(二)现代农业产权结构的基本特征

随着现代农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现代农业产权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传统农业阶段相比,现代农业产权结构的基本特征是:

1.产权主体多元化。在现代农业中,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是其产权主体。在生产资料所有者层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私有、联合所有等多种形式。在生产资料使用者层面,包括自有自营者、向所有者租赁或承包经营的独立法人、隶属于所有者的组织或个人。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产权关系的调整、重组和灵活运转。

2.产权关系明晰化。在现代农业中,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通常通过承包或租赁合同等形式,明确其权、责、利关系。在所有者之间,不仅不同的经济实体之间有明确的财产边界,即使是在集体或联合体内部,各所有者之间也要通过各种形式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地产证、股权证、股票等),明确其财产边界。产权关系的明晰化,有利于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也有利于财产的处置和经营成果的合理分配。

3.收益权实现多样化。在传统农业阶段,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享有收益权的主要依据。在现代农业中,由于生产资料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不仅所有权享有收益权,使用权也成为参与收益分配的重要依据。同时,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依据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作用而享有相应份额的收益权。收益权实现的多样化是建立现代农业运行机制的基础和客观依据。

4.产权交易市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生产资料,无论是所有权的让渡,还是使用权的流转,均可通过产权市场进行交易。通过产权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不仅可以保证交易主体的正当权益,而且有利于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农业中的家庭经营

农业微观组织最重要特点是农业家庭经营在很长的历史阶段中占据主要地位。 农业家庭经营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从事的农业经营。家庭的代表者作为经营者负责农业生产的管理和运营,家庭成员则作为务农者承担大部分的农业劳动。

(一)农业家庭经营大量广泛存在的原因:

1.农业生产特性决定了农业与家庭经营必须密切结合。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周期性、有序性,决定了农业生产只能按季节进行。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和地域性,决定了农业生产多是简单协作。以农户为基础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因地制宜地配置农业资源和选择生产经营项目,充分发挥农业的地域优势,取得更加理想的生产经营效果。

2.农业自然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和不可控制性,以及劳动成果的最后决定性,决定了家庭经营是更为合适的组织形式。农业家庭经营,可以随时关注和把握自然条件的变化,根据自然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生产要素的组合,灵活地安排生产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因素的影响。农业家庭经营形式把家庭的利益和最终产品的结果直接联系起来,可以有效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其生产经营的责任心。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的一种较为合适的组织形式。

3.家庭成员具有利益目标的认同感,使得农业家庭经营的管理成本最小,劳动激励多样。以血缘、感情、心理、伦理和文化等一系列超经济的纽带组成的家庭这一经济、生活单元,是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成员之间能长时间地自愿协作。家庭经营无须监督,管理成本总是最小的。

4.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质、技能上的差别也可实行分工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实行家庭经营,家庭劳动者及其全体成员可以进行家庭内部分工使劳动力得到较充分利用。在劳动力安排上,平时一人为主,忙时全家都上,必要时还可雇工,农闲时可外出兼业。这在严格分工的组织中往往难以做到,而家庭的自然分工却能较好地满足这种要求。基于上述原因,农业家庭经营可以适应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以及不同的社会制度。

(二)农业家庭经营的特点

农业家庭经营具有以下三个不同于企业经营的特点:

1.农业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家庭劳动力一般比较认真勤恳,因此适合于畜产和园艺等要求精心伺候的农业项目。

2.经营与家计联系紧密。经营与家计(生产与生活)的分离状况因家庭经营发展阶段的不同而不同。随着农业商品化的发展,其分化程度日益提高。尽管如此,家庭劳动者一般来说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而且相当一部分农产品也直接成为家庭消费的对象,因此,经营和家计的彻底分离是十分困难的。概括来说,经营与家计的未分离使家庭经营具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对农民家庭而言生活原理优先于经营原理。二是在经济不景气时,家庭可以通过削减生活费用来弥补经营赤字,还可以通过更辛苦的劳动来增加收入,即家庭经营具有坚韧性。

3.以家庭的持续发展为基本经营目标。家庭的经营活动只不过是家庭延续的手段,经营的持续性是家庭持续性的基础,因此经营目标常常依存于家庭的形态和家族制度等。

(三)农业家庭经营的类型

农业家庭经营因时间和空间之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可分为以下几个代表着不同发展阶段的类型:

1.自给自足经济的农业家庭经营。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阶段,充实家庭生活所需是农业经营的直接目的。由于生产手段等装备不充分,经营规模主要取决于家庭劳动者的数量,家庭形态以家族制的大家庭居多。家庭则设法充分利用有限的劳动力来尽可能自己生产各种家庭生活必需品。

2.小商品生产式的农业家庭经营。随着商品和货币经济的渗透,商品生产部门和自给性生产部门变得同样重要。不过依然以家庭生活的充实为基本经营目标,商品生产从属于家庭的消费,与其说是商品生产,不如说是迫于生活不得不进行一部分产品的出售以换取其他必需品。在这一阶段,资本装备很少,家庭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影响着经营的规模和内容。家庭形态以直系型家族居多,村落社会等共同体的强制也较强。

3.商品化农业家庭经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劳动力市场日渐完善,共同体的强制日益削弱,资本装备和生产力水平日益提高,农业经营基本上依据商品生产的原理进行。家庭形态以直系型和核心家庭为主,经营目标是追求作为地租、利息和工资之混合体的农业收入。

4.企业型农业家庭经营(家庭农场)。商品化经营进一步发展,家计(生活)与经营(生产)分离,家庭劳动的投入也作为费用计入成本,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以及经营管理劳动的报酬。虽然称为家庭经营,但在经营行为上几乎跟企业别无二致。

5.兼业型农业家庭经营。在商品化经营和企业型经营阶段,存在许多兼业农家,他们不完全依靠经营农业为生。有的以农业经营为主,同时兼营其他非农产业;有的以经营其他产业为主,同时兼营农业。兼业经营充分利用了家庭的劳动力。在以上类型当中,第一种仅仅在未开化的社会中存在于极落后的偏远山区,第三种和第五种则广泛存在(如日本、欧共体各国、中国),第四种则以美国的家庭农场居多。

(四)中国的农业家庭承包经营

中国的农业经营以家庭经营为主。尽管目前存在着国有农场中的家庭农场经营、一部分坚持集体经济的农村集体统一经营以及部分公司或企业租赁农村土地从事的企业经营,但占支配地位的依然是农业的家庭经营。不过,中国的农业家庭经营有别于其他国家的家庭经营,被称为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仅仅直接拥有土地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以承包经营权的形式出现。从形式上看,似乎是农民租赁集体的土地,但农民本身又是集体的成员之一,所以又不完全是从自己之外的土地所有者租入土地。农民既是租入土地的经营者,同时又是一个不完全的“地主”。大部分地区采取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统一经营的部分(如水利、植保等)由村集体承担,可以分散经营的部分由农户承担。不管统分结合的程度如何,农民家庭经营已经成为农业经营中的主体。

中国的农业家庭经营历史悠久。在封建社会时期,农业的家庭经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农民创造了灿烂的农业文化,中国的传统农业领先于欧洲。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土地改革使农民获得土地,实行的也是农业家庭经营。在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1957)仍然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在此基础上寻找农民的合作途径。只是在人民公社化时期(1958~1978),中国才通过强制的方式建立起“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把已经分给农民的土地收回,极大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的发展。虽然经过多次调整,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但是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劳动者的激励问题,经营方式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到实行包干到户时,农业的生产责任制已经不再“联产”。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联产”和“责任”这两个词被取消,正式名称为“家庭承包制”。家庭承包制的实施才使中国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制度的束缚,重新恢复了农业经营的活力。从此,中国农业走上了坚持市场化改革的道路,农业家庭经营的外部环境逐渐得以改善,《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的实施进一步稳定了农业的家庭经营。

三、农业中的合作经济

农业合作经济是农民为了共同的经济目标,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共负盈亏的农业经济形式。在现代农业中,农业合作经济是农民适应农业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联合起来,发挥协作的优势,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有效组织形式。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原因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需要农业合作制。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本前提之一,农业生产越专业化、商品化,就越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如果农业生产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各个农户生产出来的农产品,除了满足自给性需要以外,几乎没有什么剩余,那么他们之间就没有实行合作的必要。如果利用非经济手段强行地把不同的农户捏合到一起,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在各个农产之间,出现了相当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各个不同环节、阶段由不同的生产组织去完成的情况下,彼此之间才有进行合作的必要。

2.为了抗御高层风险和自然风险,农业需要合作制。市场经济的发展,把众多的农户推向了市场,而市场则由价值法则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诱导资源的配置,通过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来引导生产。分散的农户面对变化莫测的市场,风险陡增。农业还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产业,单家独户几乎无力抗御自然灾害。为了减少和避免市场与自然所带来的风险,农民迫切需要合作制。

3.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需要合作制。一般来说,农产的经营规模狭小,单独采购生产资料难以获得价格优惠,单独出售农产品也难以卖上好价钱,在生产中单独使用某种大型的机械或采用某项先进的生产技术措施就可能变得不经济。农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就需要通过合作制联合起来,借助外部交易规模的扩大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提高产品的售价,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机械设备等的利用率,寻求规模经济。

4.农业合作制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农业合作制发展的基础和社会条件,市场经济的扩张是农业合作制不断发展的土壤,并为它的进一步协调发展起推动作用。农业合作制作为联结农民与市场的中介,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持农产品市场和农业要素市场的稳定与均衡,改善农民的社会与经济地位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

合作经济遵循的原则中,最基本的是公平、民主、自愿、互利原则。这四条基本原则体现了合作经济的本质特征。

1.公平原则:主要指在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中,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合作社的社员是为了合作收益走到一起来的,因此,他们对合作收益的分配,会给予最大的关注。公平,是收益分配最基本的原则。采用什么原则分配合作社的收益,对合作经济组织有着重要影响。人们的积极性,不仅与绝对报酬有关,而且与相对报酬有关。对合作经济来说,社员不仅追求分配的绝对额,而且在社员之间也不断进行着相对的比较。如果报酬分配不公平,势必会影响社员的积极性。因此,公平原则是制订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础。

2.民主原则:是合作经济实现社员参与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原则。合作社是社员自己的组织,社员是财产的主人。在合作社中,不存在劳资的对立,因此社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管理,有权利知道自己的财产运行状态,有权参与决定合作社的发展大计。同时,合作经济的民主原则,也是独立个体平等要求的体现,作为独立的经济个体,他们不愿意自动放弃主人的地位,不愿意从属于他人,要求地位和人格上的平等,这是一般的趋势。然而,合作社作为一个严格的组织,它又必须有一定的层次,要有一部分人居于领导地位,指挥和控制另一部分人,协调社员的平等要求与合作社层次性的矛盾。只有依靠民主原则,通过社员的参与和民主管理才能监督和约束管理者,形成一个循环封闭的管理网络,而不是“金字塔式纵向网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干部与社员的不平等。平等是民主的内容,民主是平等的体现,二者密不可分。

3.自愿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自愿原则,是合作经济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与保证。合作经济要求公平,要求民主与平等,要求互利,然而,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这些原则有可能会走样。对一个合作社来说,它可能有公平分配的条款,却没有公平分配的内容;有民主管理的机构,却没有民主管理的实质;有互利的要求,却没有互利的表现。杜绝这一现象的根本途径,除了重申公平原则与民主原则外,只有依靠自愿原则的贯彻。社员有权自愿入社、自由退社,一部分人想要违背合作原则就会有所顾忌。并且,某些人一旦违背了订立的基本原则,社员通过退社可以解除合作关系,或者重新组织和参加新的合作。可见,自愿原则,是合作经济其他原则的基础与保证。

4.互利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每个社员都必须对合作社、对他人作出基本限额以上的贡献;二是每个社员都能从合作社得到自己所需要的帮助。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就是互利原则的具体表现。合作经济是人们通过互助精神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在合作社中,每一个人的工作状态,都与合作社的其他成员有着直接的关系。一个人贡献的大小,会影响到所有成员的利益。如果一个人对合作社贡献少于所取走的,那必定是侵占了别人的利益,其他社员会对此无法容忍。在合作社中,要求每个人的存在都要有利于合作社的活动,这是合作社的顺利发展的保证。其次,在合作社中,让每个人都感到有利可图,这也是巩固合作社的关键。对任何个人利益的侵占,都会引起它的反向行为,从而影响合作社的发展。

(三)农业合作经济的基本类型

农业合作经济的类型,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划分,主要可按合作的领域和组织的形式进行分类。按照合作的领域,农业合作经济分为:生产合作,包括农业生产全过程的合作、农业生产过程某些环节的合作和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等;流通合作,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生活资料的供应、农产品的购销储运等方面的合作;信用合作,是农民为解决农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资金需要而成立的合作组织,如我国现阶段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合作金融组织;其他合作,如消费合作社、合作医疗等。

按照合作的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经济可分为以下几种基本类型:

1.社区性合作:是以农村社区为单元组织的合作,如现阶段我国农村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行政社区结合在一起,因此它不仅是农民的经济组织,同时还是社区农民政治上的自治组织,是连接政府与农民、农户与社区外其他经济组织的桥梁和纽带。

2.股份合作:是农民以土地、资金、劳动等生产要素入股联合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不受单位、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它是劳动联合与物质要素联合的结合体,在组织管理上实行股份制与合作制的运行机制相结合,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3.农业专业合作:一般是专业生产方向相同的农户,联合组建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以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或农产品的销售问题等。

(四)农业合作经济的功能

1.发挥协作优势:家庭经营是现代农业经营的微观基础,但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专业化程度日益加深,农户仅靠自身的力量已经难以完成生产的全过程,这就要求农户组织起来,依靠协作去解决一家一户在生产和流通等领域难以解决的问题,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农业合作经济顺应了这种要求,将农户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协作的优势,使合作经济的总体功能大大超过农户独立运行状态下各局部功能之和。

2.优化要素组合:在农户分散独立经营条件下,各农户拥有的生产要素,其种类和数量不尽相同。有的农户因缺乏某些生产要素,影响了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与此同时,有的农户却因某些生产要素过剩而导致闲置浪费。通过合作,农户的生产要素可以在较大范围内按照合理的比例重新组合,从而充分发挥生产要素的作用。此外,在不同的规模和技术条件下,生产要素的组合边际不同,通过合作,不仅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而且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技术水平,进而提高生产要素的组合边际,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3.提高竞争能力:农业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大,自然灾害往往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的危害。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仅靠一家一户的力量,难以抗御较大的自然灾害。农民通过合作组织起来,依靠群体的力量,就能有效地抗御自然灾害,减轻自然风险。

4.提高管理水平:民主管理是合作经济的重要组织原则,通过社员参与管理,实行民主决策,群策群力,可以减少经营决策的失误,提高管理的整体水平。同时,社员参与管理,还可以有效地监督管理者,促使管理者严格执行合作社的章程,遵循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实现管理的规范化。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涵、特征与成因

中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与20世纪50年代初发达国家开始的农业一体化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综合经营(agribusiness)本质上很相似,只是源起的背景条件、历史作用、具体形式等存在着差别。对于什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否叫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国内农业经济学界存在着争议。发展到现在,已经基本达成的共识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龙头”组织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系列化服务为手段,通过实行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是引导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的大生产的组织形式,是多方参与主体自愿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是市场农业的基本经营方式。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征:

1.生产专业化。围绕主导产品或支柱产业进行专业化生产,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作为一个系统来运行,做到每个环节的专业化与产业一体化协同相结合。农业生产专业化是农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农业分工与协作原理来分析,农业专业化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成因之一,从实践经验角度考察,农业生产专业化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特征之一。由农业生产专业化带动形成的区域经济、支柱产业群、农产品商品基地,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2.企业规模化。农业生产专业化的效率是通过大生产的优越性表现出来的,因为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有利于采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为农产品的批量生产、加工、销售奠定条件。企业规模化虽然包含有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的意思,但更重要的是指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运销的农户和企业其生产要素的组成比例要匹配,要避免或减少某种生产要素的不足或浪费,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高效运行奠定基础。

3.经营一体化。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形成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体制,使外部经济内部化,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在实践中有不同形式的经营一体化,例如产销一体化、产加销一体化和资产经营一体化。

4.服务社会化。它一般表现为通过合同稳定内部一系列非市场安排,而且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作社,都在使农业服务向规范化、综合化方向发展,即将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服务统一起来,形成综合生产经营服务体系,农业生产者一般只从事一项或几项农业生产作业,而其他工作均由综合体提供的服务来完成,使得农业的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都得到了提高。

5.市场国际化。这是对企业的更高要求,要求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有效地配置资源、占领市场,对于农业开发企业更为艰难。然而,这是充满希望的发展方向。如国际著名的世界食品之王尤尼莱佛公司,基于国际化战略,一个欧洲企业,其经营重点却放在亚洲和非洲。市场国际化对我国农业企业有一定困难,但要迎难而上,闯出自己的路子。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成因。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产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所发生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这种制度的创新具有消除农业企业进入市场的体制障碍,形成规模优势、生长新的发展机制、降低交易成本等功能,是经济利益驱动的产物。其主要原因是:

1.农业企业,特别是企业化的农户,在市场竞争中,都力求能获得平均利润,甚至超额利润。但是,在实际中往往不能实现。由于单个企业、单个农户的规模较小,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而且企业和农户本身经营规模的扩大是有限的,从而产生了联合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联合经营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

2.农业企业与工商企业比较,在市场竞争中长期处于不利地位。由于农业是初级产品生产、经营分散、组织程度低,难以分享市场交易利益,往往不能得到平均利润,农业中的增值流向了工业和商业部门。特别是随着农业农艺流程专业化的发展,农业形成产前、产中、产后部门的社会分工,就更促使这些环节组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供应、生产、加工、运销的联合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并使农业能够分享工商业领域里的一部分利润。

到了现代农业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愈益细化,农业与其相关产业(主要是农业的产前和产后部门)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相互依赖程度逐步加深,越要求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

在国外,农业产业化经营一般称作农业一体化(agricultural integration)。按其联合方向,可分为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

纵向一体化是指农业与其它部门(包括生产资料的生产与供应等部门)和后部门(包括农产品的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部门)的联合。主要联合方式有:合同制,即农业与其相关部门,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以经济合同为纽带进行的经济联合;股份制,即工商企业与企业相互参股或控股,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联合方式;公司制,即工业、商业、金融资本直接开办农业公司(称作“公司农场”),进行工厂化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横向一体化是指专业方向相同的农业企业合作兴办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和其他服务业而进行的经济联合。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按照联合所依托的龙头企业,主要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型、农产品购销企业(主要是农产品专业批发企业)带动型、专业农协(包括农产品专业生产基地的农户的联合和农民跨区域的行业协会)带动型、服务组织带动型等。通常实行“龙头+基地+农户”的组织模式,龙头企业是带动基地和农户运行的基本动力。按照龙头企业与农民联合的紧密程度,可分为松散型、半紧密型和紧密型三种类型。松散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以市场为纽带建立的相互协作关系。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农户的产品和提供相应的有偿服务,农户独立组织生产和承担风险。这种联合形式利益关联度小,但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起步阶段比较容易推广。半紧密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以经济合同为纽带建立的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一般是由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经济合同,共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负责向农户提供种苗、技术指导和其他必要的服务,并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收购农产品。农户按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和规模生产农产品。这种联合方式,企业和农户都承担了一定市场风险,但同时使双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都有了较大的保证。紧密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龙头企业与农户以产权为纽带建立的经济联合。企业(通过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农户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组成经济实体,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决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生产资料的供应和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农户按企业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和利润的分配。从总体上看,农业产业化经营一般经历由松散型到半紧密型,再到紧密型逐步发展的过程。

(三)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实施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为了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需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组织实施;

1.培育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它与市场和农户两头对接,是农民走向市场的依托,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起着核心和支撑作用。政府对各类龙头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批发市场),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从资金、人才、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扶持。要重点鼓励和支持那些与农业关系密切的大中型企业充当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它们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和市场网络等方面的优势,有力地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2.加强基地建设。农产品基地是龙头企业联系农户的桥梁和纽带,它一方面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发展专业化生产,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另一方面使龙头企业所需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得到保证,使其生产经营理念和决策方案得以有效的实施。农产品基地建设的重点:从实际出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本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相对集中、高产高效的原则,选择和发展当地具有突出优势的主导产业,围绕主导产业,逐步形成与资源特点相适应的区域经济布局。把基地建设与群众参与结合起来,应通过示范、引导,逐步发展。要从培植典型入手,走一户带多户,多户带全村,一村带多村,多村连成片的路子,把农产品基地建立在巩固的群众基础之上。把基地建设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结合起来,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基地的专业化方向,组建专业农协,使之成为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以便基地农民更好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农户和龙头企业相结合,加强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基地的生产条件。

3.完善运行机制。完善的运行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顺利运行的重要前提。构建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运行机制,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将竞争机制引入产业链的构建过程,通过双向选择,发展农业与相关产业的经济联合。竞争和联合同属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二者相辅相成,互相推动。没有联合的竞争,是在自发、无序状态下进行的;竞争力相互抵消,难以形成合力。没有竞争的联合,通常是在行政干预下进行的,联合缺乏经济基础,联合体内部结构难以优化,运转动力不足,经济效率低下。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正确处理竞争与联合的关系,将竞争机制引入产业链的构建过程。一个农产品基地可以同时面对多个厂家,选择条件较优的龙头企业作为联合对象。一个龙头企业可以面对多个农产品基地,选择条件较优的基地作为联合对象。通过双向选择,以竞争推动农业与其相关产业的经济联合,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同时,通过经济联合,又将提高农业与其相关产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实力,增强其驾驭市场的能力。

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构建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管理机制。民主管理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在运行的全过程和产业链各环节的管理上,要充分发扬民主,群策群力,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首先,在农产品基地的组建和运行中,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引导农户组织起来,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经营方向的确定、产业结构的调整、龙头企业的选择等方面,要充分吸收基地成员参与,依靠基地全体成员,加强对基地组织的管理。其次,龙头企业要吸收基地和农户的代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监督企业的运行,以保证决策科学化、运行正常化。

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构建和完善利益机制。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的核心,“风险共担,利益均沾”是处理产业链各环节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经济联合,其内在动力来源于农业与其相关产业对利润最大化的共同追求,构成产业链的各方都希望通过经济联合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在处理产业链各环节的经济关系时,必须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市场经济是充满风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经济联合,可以增强农业与其相关产业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减轻市场风险,但市场风险是不能绝对消除的,联合各方都要认真研究市场,制定市场风险的统一应对策略,并将其落实到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去实施,以共同抵御和承担可能发生的市场风险。在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实行利益均沾,即要力求使产业链各环节都能按投入获得平均利润。建立在“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基础上的利益机制,改变了长期以来农业承担风险过大、利益却严重流失的不合理状况,而将经济过程的外部压力和经济主体的内在动力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赋予产业链持续高效的运行动力。

营造发展环境。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是农村经济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而且涉及工农、城乡之间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纵横交错的利益格局的调整与重构,有赖于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善。要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促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将自身的工作自觉转移到以农业为基础的轨道上来,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积极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服务,努力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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