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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地做正确的事情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对于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在于引导。依照新 《环境保护法》 规定, 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事项很多, 不仅包括宏观层面的国家环境质量信息、 环境状况公报, 也包括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 环境监测信息、 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1.全力培育公众环保意识

国际自然联盟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指出: “环境教育是一个认识价值和澄清概念的过程, 这些价值和概念是为了发展和评价人及其文化、 生态环境之间相互关系所必需的技能与态度。 环境教育能促使人们对环境质量问题做出决定, 对本身的行为准则做出自我的约束。” 我国 《环境保护法》 第9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会组织、 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程度决定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心和参与的程度, 因此普及环境知识, 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是政府应当负担的一项重要环境职责。 政府应当建立环保教育机制, 提高全民族的环保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政府在培育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的同时, 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第一, 注重环保的科学性, 不任性做环保。 避免行为与理念的南辕北辙。 事实证明 “伪环保” 的危害不次于 “真破坏”, 例如2016年9月四川甘孜一次性放生6000余头羊的所谓 “环保” 行为。 政府在进行环保宣传前, 必须充分听取相关专业领域的意见, 明确最科学、 最准确的环保理念。 如在未能科学处理废旧电池之前不盲目集中回收, 在缺水严重地区不提倡植树种草, 等等。 同时, 宣传“减少不必要的消费、 杜绝浪费” 的理念, 如易拉罐的拉环喝完放回罐里, 纸质牛奶包装剪开洗净回收, 餐后纸巾与厨余类垃圾分开丢弃, 等等。 第二, 明确环保的长期性, 不冲动做环保。 环境恶化是个累积的过程, 环境的改善同样需要漫长的时间, 要制定和宣传切实可行的改善环境的目标, 具有长期的可操作性。 第三, 重申环保的公益性, 不功利做环保。 利己性的环保行为容易让公众接受, 但对于利他性环保行为的认知与践行, 需要政府的宣传并率先垂范。 如我国的环境认证体系中的 “十环认证” (诞生于1994年的中国环境标志, 简称 “十环认证” ——环环相扣, 象征公众参与的十环围绕着青山、 绿水、 太阳), 尽管已经启动了20余年, 但社会认知度差, 大多数消费者并不认知。 第四, 认识环保的全方位性, 不片面做环保。

2.大力引导企业的绿色发展

政府对于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在于引导。 政府出台激励保护政策, 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新时期新常态下, 我省经济下行压力大, 局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难度大, 为此, 大力推进环保产业发展既是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 环保产业是政策依赖性产业, 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扶持力度。 推动发改委、工信部门、 财政、 科技、 环保、 住建、 质检、 工商、 税务、 统计等部门参加, 建立环保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出台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具体包括:

第一, 通过经济手段, 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经济政策, 如绿色信贷、 绿色采购、 绿色保险、 绿色证券(这个不太好) 等, 推进环境税、 排污交易制度的展开。 环境税制度, 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 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 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种经济手段。 排污交易制度, 是指在特定区域内, 根据该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确定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在此基础上, 通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分排污指标, 并允许指标在市场上交易。 通过经济手段引领企业发展绿色经济、 循环经济, 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二, 通过技术手段, 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政府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提高环保市场准入门槛, 规范经营行为, 废止妨碍形成全省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 推动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推进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和装备的示范推广应用与产业化发展。 第三, 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 设备成套、 工程施工、 调试运行、 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PPP) 等。 第四, 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 推进环境技术咨询、 社会化监测机构、 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等。 换言之, 政府的职能是画地图、 定规则, 企业自己去找适合自己的道路。

3.努力推进企业信息公开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 环境纠纷和环境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原因就是群众与政府、 企业之间存在着环境信息壁垒。 由于政府、 企业没有及时公开环境信息, 公众无法获得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 利益诉求得不到表达, 利益维护得不到保障, 由此引发了各种环境纠纷事件。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公众与政府、 企业之间沟通, 使各方在知情、 参与的互动过程中形成共识, 以消除误解, 增进理解, 形成合力

公开环境信息, 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关注, 满足了社会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 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给予企业以前所未有的压力, 使企业增强治理污染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促进企业加大治理污染设施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 遏制污染治理成本外部化的转嫁行为, 实现达标排放。 把治理污染的压力传导给排放污染的企业, 体现 “谁污染谁治理、 谁损害谁担责、 谁破坏谁恢复”的环境保护基本准则, 界定污染者、 损害者、 破坏者的主体责任。 公开环境信息, 引起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给予其压力。 促使政府转变经济发展观念,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 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 形成治理污染、 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人人负责、 齐抓共管的局面。 公开环境信息, 可以有效缓解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 也能避免常常遭到不作为的舆论谴责, 转变长期以来处于尴尬的境遇。

依照新 《环境保护法》 规定, 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事项很多, 不仅包括宏观层面的国家环境质量信息、 环境状况公报, 也包括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 环境监测信息、 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还有微观的环境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 环境质量状况公开; 其二, 环评审批全过程公开; 其三, 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 其四, 企业违法行为公开。新 《环境保护法》 规定,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社会诚信档案,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因而, 公开企业违法行为, 既是各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 也是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 对于社会公众, 公开环境信息是环保部门的责任, 环保部门有义务满足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对于重点排污企业, 公开环境信息是环保部门的权力, 是对排污企业施行的一种监管手段。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要用好此项制度, 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与法律制度相配套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以便增强其可操作性。

4.推动环评制度改革

“环境影响评价”, 简称 “环评”,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贯彻 “预防为主” 的环保方针、 控制新污染源、 合理工业布局、 优化产业结构、 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通过,2003年施行。 然而, 由于各种原因,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很大一部分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不是先评后建, 而是边建边评,有的甚至是先建后评。 这种环评滞后现象, 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环评制度作用的发挥。 把环境影响评价变成了对既成事实的说明和污染行为的解释。2016年 《环评法》 修订, 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 强化规划环评、 加大处罚力度。让环评制度更中立、 更权威, 实现环评 “红顶中介” 脱钩也是其中要点。

所谓 “红顶中介” 是指一些中介机构或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不脱钩, 通过各种手续、 关卡、 资质、 认证, 蚕食着行政审批权的红利, 被称作是 “戴市场的帽子、 拿政府的鞭子、 收企业的票子、 供官员兼职的位子”。 正是凭借与政府部门这样的 “特殊关系”, “红顶中介” 在政府、 企业和个人之间, 扮演中间人的角色, “面对企业扮政府, 面对政府扮企业”, 依附行政权力干预微观经济, 让企业和个人无所适从。 在环评领域内, 红顶中介 “利益捆绑” 也非常明显。 环评是减少污染、 保护生态环境的前置性措施, 相当于环境保护的一道闸门, 但这道闸门屡屡一些违法违规的 “红顶中介” 在利益驱使下冲破。2015年3月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提出 “绝不允许戴着红顶赚黑钱”, 并兑现了8家部属 “红顶中介” 当年完成脱钩的承诺。

5.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之间的合作。 PPP中的public主要是指政府, PPP模式主要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 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 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 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5年开始, PPP模式在各地全面展开,2015年被称之为PPP元年。12月中旬, 发改委公布了第二批PPP推介项目, 共计1488个、 总投资2郾26万亿元,加上第一批次项目总投资已达到3郾5万亿元。 如果再加上财政部公布的两批次示范项目, PPP总投资额超过了4万亿元。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 PPP将成为环保产业的主流模式之一。[1]

所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是排指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把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作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 明确要求 “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2015年年初,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对改革治污模式、 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污染治理、 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做出了部署。

推行第三方治理的目的在于: 提高污染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以前对环境污染治理采取的是 “谁污染, 谁治理” 的办法, 由排污企业负责对其产生的污染进行治理。

第三方治理的主体, 应该是除政府和排污单位外, 所有有志于环保事业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环保组织和公民。 治理不仅单纯指的是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 还包括其他各类环保相关事务以及环保行为。

[1] “发改委发布第二批PPP推介项目 总投资2郾26万亿元”, 中国新闻网2015年12月16日, ht-tp: //sn. people. com. cn/n/2015/1216/c190216-27332886. html, 最后访问于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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