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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项目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质量检验的方法因项目不同而不同, 需要按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感官检验法是利用人体的各种感觉器官, 如视觉、 嗅觉、 味觉、 听觉、 触觉以及积累的实践经验检验商品品质的方法。由于感官检验法简单、 方便、 迅速、 灵活, 再加上目前有些感官检验项目用仪器设备检验不了,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感官检验法仍被广泛采用。因此, 数量或重量检验是检验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 质量检验

1. 内容

质量检验 (Quality Test) 也称为品质检验, 是检验工作的主要项目, 是指借助于某种手段或方法来测定产品的一个或多个质量特性, 然后把测得的结果同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比较, 从而对产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判断的活动。 通过观察和判断, 适当时结合测量、 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质量检验的内容主要有:

(1) 外观质量。 检查商品的外观形态、 尺寸规格、 样式、 花色、 造型、 表面缺陷、 表面加工装饰水平以及视觉、 嗅觉、 味觉等。

(2) 内在质量。 内在质量所含内容较多, 其中, 成分检验包括有效成分的种类、 含量、杂质及有害成分的限量等; 性能检验包括商品应具备的强度、 硬度、 弹性、 伸长率、 耐热性等物理性能, 耐酸/碱性、 抗腐蚀性、 溶解性、 化学相容性等化学性能; 机械性能检验包括抗压、 抗拉、 冲击、 振动、 跌落等; 使用性能检验包括完成规定的动作、 特定的使用效果,如汽车的车速、 刹车要求, 电视机的声响、 图像效果, 机器生产出完好的产品等。

(3) 特定质量检验项目。 这一检验项目是指为了做到安全、 卫生、 环境保护等, 针对不同商品而特别要求的质量检验, 如对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 检验食品中有害生物、 食品添加剂、 农药残留量、 重金属含量等; 对动植物的检疫检验; 对危险货物的安全性能检验; 对飞机、 车辆、 船舶安全的防护质量检验; 废气、 噪声、 废水的限量检验等。

2. 方法

质量检验的方法因项目不同而不同, 需要按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一般而言, 有以下几种检验方法:

(1) 化学分析检验。

对商品进行化学分析, 多用于确定商品的纯度、 成分、 杂质含量等。 有溶液法、 重量法、 气体分析法等。

(2) 仪器分析检验。

利用现代化的高精度分析仪器测定商品中成分含量的方法, 对其主成分及微量杂质的测定可以精确到百万分级 (PPM) 或十亿分级 (PPB), 具有结果准确、 快速、 高效的特点,如原子吸收光谱仪、 气相色谱仪、 液相色谱仪等, 往往与计算机同时使用, 取得良好的测试效果。

(3) 感官检验法。

感官检验法是利用人体的各种感觉器官, 如视觉、 嗅觉、 味觉、 听觉、 触觉以及积累的实践经验检验商品品质的方法。 用这种方法主要检验的是外形、 外观、 硬度、 弹性、 气味、滋味、 声音等方面。 感官检验法是运用人体的视、 触、 嗅、 味、 听、 敲、 抖、 折、 弯、 照、量和数等功能来完成商品的检验工作。 其中有些手段还要借助于一定的工具, 如量尺、 衡器等。 感官检验法可以用于一般商品的检验, 如对纺织品的外观疵点和花色图案的检验, 棉花的品级检验, 皮张的路分检验等, 也可以用于高档精密商品的检验, 如食品的风味检验,烟、 酒、 茶的气味检验, 收音机等的音质检验, 电视机的图像检验, 呢绒、 皮革等商品的柔软、 平滑等检验, 机械产品的外观检验等。 由于感官检验法简单、 方便、 迅速、 灵活, 再加上目前有些感官检验项目用仪器设备检验不了,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感官检验法仍被广泛采用。

(4) 物理检验法。

物理检验法是用各种仪器、 设备、 量具等, 测量或比较各种产品的物理性能或物理量的数据, 进行系统整理, 从而确定商品质量的一种检验方法。 物理检验的范围很广, 例如, 金属材料的机械性能 (包括硬度、 拉力、 冲击、 扭转、 弯曲、 剪切、 疲劳、 渗透性、 焊接性以及金属材料的宏观组织鉴定、 微观组织分析等) 检验; 纺织品的幅宽、 长度、 密度、 重量、 断裂强度、 伸长率、 回潮率、 缩水率、 撕破强度、 折皱弹性、 起皮起球、 防雨性能、 厚度、 硬挺度、 防火性能、 耐磨度、 色牢度等的测定; 化工产品中的比重、 折光度、 黏度、 熔点、 沸点、 凝固点等的测定; 石油产品的比重测定; 润滑油的黏度测量; 沥青的针孔度、 软化点、 延性检验; 纸张的强度 (包括拉力、 环压、 耐折度、 撕裂度、 耐破度、 挺度) 检验;电工类产品的电阻电感绝缘、 磁性等测试; 机械类产品的尺寸、 精度、 光洁度、 强度的测定等。 此外还有无损检测、 振动检测、 噪声测定等。

(5) 微生物学检验。

微生物学检验是生物检验中的一种方法。 它主要是测定商品内所存在的微生物类别, 测定有关致病微生物是否存在, 从而判定商品卫生质量及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如显微观察法、细菌培养法、 纯种分析法、 形态观察法等。 检验机构在完成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后签发品质检验证书 (Quality Certificate) 或专项检验证书, 如检疫证书、 兽医证书等。

二、 数量和重量检验

商品的数量 (Quantity) 或重量 (Weight) 是贸易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因其直接涉及该笔贸易的成交金额与最终结算, 与双方利益的关系最为直接。 因此, 数量或重量检验是检验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1. 数量检验

在对外贸易合同中常用的数量计量方式有:

(1) 对机电仪器类产品、 零部件、 日用轻工品常用个数计量, 如个、 只、 件、 套、 打、台等, 这种方式简单明确、 检验方便, 直接清点即可;

(2) 一些纺织品、 布匹、 绳索等用长度计量, 计量单位为米、 英尺等;

(3) 玻璃、 胶合板、 地毯、 塑料板、 镀锌 (锡) 钢板等常用面积计量, 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平方英尺等;

(4) 木材多用体积计量, 按立方米、 立方英尺等单位计量;

(5) 有些液体、 气体产品用容器计量, 使用升、 加仑等计量单位。

2. 重量检验

(1) 计重方式。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计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毛重 (Gross Weight): 商品本身的重量加上包装的重量; 净重 (Net Weight): 商品本身的重量或商品的毛重减去包装 (皮重) 的重量;以毛作净 (Gross for Net): 此时以商品的毛重作为净重, 即不必再扣除皮重, 一般用于包装相对于货物本身而言重量很轻, 或包装本身不便计量等情况。 大部分商品都按净重计价, 但具体计算时也有以毛作净的情况。 对于纺织纤维, 如棉、 毛、 丝等, 因其含水率变化会影响重量, 在计重时引入公量的概念。 公量是以商品的干态重量加上标准含水率 (公定含水率)时的水分重量为计价重量。

(2) 计重单位。

多使用千克 (kg) 为单位, 也有使用英制长吨 (Long ton)、 美制短吨 (Short ton)、 磅、盎司等单位的。

1长吨——2240磅;

1短吨——2000磅。

(3) 计重方法。

①衡量计重。 这是使用最多的计重方式, 使用小至天平、 台秤, 大到汽车衡、 轨道衡、料斗秤等衡器, 经校准后对不同商品衡重。 天平的精密度很高, 精密天平的误差在十万分之一或更高, 大型衡器的允许误差可在0.2%。

②水尺计重。 这是利用阿基米德原理, 测量出船只在装货前、 后或卸货前、 后的吃水差, 计算出船舶的排水量, 扣除船上其他物料的重量并修正后得出所装货物的重量, 是适用于散装矿石、 粮谷等低值散装物料重量检验的一种快速方法, 其允许误差为0.5%。

③容量计重。 这是用于散装液体商品, 如原油、 成品油、 植物油等的一种计重方式。 通过测量油舱、 油罐在装货前、 后或卸货前、 后的液位, 计算出装、 卸货的实际重量, 计算时要考虑到液体物料的温度、 密度、 罐体变形等因素, 其允许误差为0.4%。

④流量计计重。 这是一种仪器计重方式, 通过流量计直接测得装或卸的液体或气体商品的重量, 使用简单方便, 其允许误差为0.4%。

(4) 溢短装条件。

对于装运农副产品、 矿产品、 石油产品等散装商品, 实际交货重量往往难以准确与合同规定数量相同。 买卖双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可以灵活的幅度, 即为溢短装条件。 溢短装条件可以明确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某个百分数 (如5%), 或规定交货数量为 “约” 若干吨等。 最后结算时以重量检验证书的准确重量结算。 有的合同还对重量短少规定了免赔率, 主要考虑到运输流通过程中的损失, 实际检验重量在低于合约规定的一定百分数内时 (如3%), 可视为足量。

三、 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是根据合同、 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 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 为了确保出口危险货物安全运输, 对装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必须进行性能检验, 检验合格者才准予装运危险货物。 在对危险货物包装出口时, 还必须申请商检部门进行使用鉴定, 以便确认正确合理地使用包装容器, 取得使用鉴定证明后才准予装运出口。

依据联合国制定的 “危险货物运输建议” 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违规 (IMDG Code), 危险货物共分为九大类: 爆炸品, 压缩、 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有毒物质和有感染性的物质, 放射性物质, 腐蚀品, 其他危险货物, 近3000种列入危险货物。 凡属于上述所列的危险货物必须实施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原国家商检局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 凡列入种类表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 即所谓法定检验商品, 必须申请商检机构对其运输包装进行性能检验, 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 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 商检机构还接受有关部门的申请或委托, 对法检商品外商品的运输包装进行性能检验。

进行包装检验时首先核对外包装上的商品包装标志 (标记、 号码) 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 对进口商品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 包装材料、 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对外包装破损的商品要检查其是否由于包装不良所引起。 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可分为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和一般货物包装检验, 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外贸合同、 标准规定外, 还应检验商品的内外包装是否牢固、 完整、 干燥、 清洁, 是否适于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 数量的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 一般在现场抽样检验, 或在进行衡器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 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的典型项目有跌落试验、 堆码试验、 气密试验以及液压试验等。

四、 装运技术检验

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 或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检验机构对出口商品的装载条件、 装载技术等内容进行检验鉴定, 主要有以下几种检验项目:

(1) 船舱检验。

船舱检验包括干货舱检验、 油舱检验、 冷藏舱检验, 目的在于确认船舱对所装货物的适载性。 干货舱检验对船舱、 船底、 污水道、 管道、 舱壁、 舱顶、 舱口框、 护货板等固定设备情况以及铺垫物料进行检验, 要求清洁、 干燥、 无异味、 无虫害, 适于装载货物。 油舱检验分为油舱清洁检验和油舱紧固检验两类。 油舱清洁检验包括检查油舱内各部位及输油管道有无油污、 锈渍、 有毒有害物质, 以及是否符合清洁、 干燥、 无异味的要求。 对于装运食用植物油的船舱, 依法执行食用卫生条件检验。 油舱紧固检验是对油舱、 暖气管、 油舱有关部位进行紧密性试验, 通常用水压、 油压或气压试验, 检查舱内各衔接部位有否泄漏现象, 符合技术要求时, 方可装载液体物品。 对冷藏舱检验时, 除检查清洁、 干燥、 无异味等条件外,还应重点检查其制冷效能和绝热设施是否良好, 以确保承载货物的卫生和安全。 对于装运粮油食品、 冷冻品等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由检验机构实施强制性检验, 经验舱不合格的, 不准装载。

(2) 进出口集装箱鉴定。

检验机构对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的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验, 以保证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 对其他进出口集装箱, 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 办理鉴定业务。 集装箱的监视装箱,也称装箱鉴定, 根据拟装货物的特性, 鉴定集装箱的结构、 卫生、 冷冻等条件, 制订装箱计划和防护措施, 指导和监视装货, 鉴定所装货物的数量、 包装、 标志并对集装箱签封, 出具鉴定证书。 集装箱的监视卸箱, 也称卸箱鉴定, 是对进口集装箱货物核查其集装箱号码、 封识号及外观状态, 检查卸货前货物在箱内状态, 监视卸货, 鉴定所卸货物的数量、 包装、 标志, 确定货损、 货差, 出具鉴定证书。 此外, 还可接受集装箱的承租鉴定、 退租鉴定, 以及集装箱的清洁、 温度、 风雨密固性等单项鉴定。

(3) 监视装载。

监视装载简称监装, 是检验部门对出口商品装货进行的监视鉴定工作。 对货物监装时,首先要对装运出口货物的船舱进行检验, 或对集装箱进行检验, 确认其适货性。 同时审核承运人的配载计划是否符合货运安全的需要, 监督承运人按照商品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并出具监视装载证书。

(4) 积载鉴定。

积载鉴定是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 检验部门对出口商品装载情况进行的鉴定。 鉴定时应审核承运人的配载计划是否合理, 注意其安全、 稳固性, 防止货物互相串味等。 检查装船技术措施是否符合保护货物的质量、 数量完整和安全的要求, 如是否有良好的加固、 隔离、 衬垫及通风措施等, 据实出具鉴定证明。

(5) 货载衡量鉴定。

货载衡量是对贸易成交将要运输的商品进行体积测量和重量衡定的工作, 是由承运人或托运人申请检验部门办理的鉴定业务。 其主要目的是计算运输中的运费。 同时, 为订舱、 配载提供准确的货物体积和重量数据, 以保证船舶合理配载及安全、 平稳。

五、 出入境植物检疫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 寄生虫病和植物危害性病、 虫、 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 传出国境, 保护农、 林、 牧、 渔业和人体健康, 保障我国国际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我国 《动植物检疫法》 规定, 对进出境的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装载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 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依法实施检疫。

依据 《动植物检疫法》, 我国禁止下列各类物品进境:

①动植物病原体 (包括菌种、 毒种等), 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②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③动物尸体;

④土壤。

我国政府规定应受检疫的范围如下:

①动物 (包括实验动物、 观赏动物、 演艺动物及其他动物): 家畜、 家禽、 野生动物、蜜蜂、 鱼 (指淡水鱼)、 蚕等, 以及动物的胚胎、 受精卵等;

②动物产品: 生的皮张、 毛类、 肉类、 脏器、 油脂、 血液、 蛋类、 精液、 骨、 蹄、 角、干鱼、 鱼子、 鱼粉、 骨粉、 生乳、 血粉及动物性生药材;

③植物: 栽培植物、 野生植物及种子、 苗木、 繁殖材料等;

④植物产品: 粮食、 豆类、 棉花、 油类 (指未经炼制的油籽, 不包括各种植物油)、 麻类、 烟草、 籽仁、 干果、 鲜果、 蔬菜、 药材、 原木 (指木材, 包括藤、 竹) 及饲料等。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进口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经检验合格的, 准予进口, 海关凭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经检疫不合格的, 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署 “检疫处理通知单”, 通过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 退回或销毁处理, 经除害处理合格的, 准予入境。输出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 准予出境, 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 不准出境。 对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除必须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外, 还必须符合进口国政府的有关法令要求。 进口国一般要求由出口国官方兽医、 检疫部门出具检疫证书, 我国需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证明出口的有关畜禽产品来自、 生长在、 暂养在、 宰杀在 (野生动物捕杀在)、 加工分割在、 储存在一定半径范围之内 (如50千米或100千米半径内等), 一定期限内 (如3个月、6个月等) 未发生过某些指定的传染病的非疫区。 检疫对象主要有猪水泡病、 非洲猪瘟、 口蹄疫、 牛瘟、 牛肺疫、 马鼻疽、 传染性贫血病、 鸡鸭瘟、 白痢、 新城疫、 马立克病、 野兔热病、 兔黏液瘤、 蜂螨和蜂瘟等。 出口的畜禽在屠宰时, 要经宰前宰后检验, 在证书中证明宰前健康无病, 宰前3个月内未注射过防疫针。 宰后解剖检查内脏无疾病、 肌肉无肿瘤、 结核、 组织坏死、 寄生虫病和其他疾病等。 有些国家在进口家畜、 家禽、 野味、 水海产品及罐头食品等肉类食品时, 依据该国兽医卫生法规的规定, 屠宰、 分割、 加工、 储存这些食品的工厂、 冷库, 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进口国规定的最低卫生要求, 经出口国官方兽医卫生管理当局按此要求审查合格并批准后, 授予兽医卫生批准编号, 并向进口国主管当局注册登记, 经其认可, 并由官方发布公告宣布之后, 进口商才准许由上述注册登记工厂进口肉类食品。 出口国必须在每批产品的兽医卫生证书上标明批准认可、 注册登记的工厂, 并在产品包装上加附官方兽医验讫证明标志, 货到后才能获准验放进口。 同时, 进口国的官方兽医还保留到出口国对已注册登记工厂检查的权利,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工厂企业, 有权暂停或撤销该企业注册编号, 停止该企业产品向相应国家的出口。上述有关审批和向国外注册登记的工作, 我国统一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

六、 出入境卫生检疫

(1) 按照我国 《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出入境的人员、 交通工具、集装箱、 运输设备、 尸体、 骸骨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 货物、 邮包等都必须接受卫生检疫。 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 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入境、 出境的微生物、 人体组织、 生物制品、 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也应当主动接受检疫。 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 方准带入或带出,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有关证明放行。

(2)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 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这个规定是对国境口岸 (包括口岸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及交通工具提出的卫生法律要求, 如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供应公司应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设施, 交通工具必须采取措施, 控制啮齿动物、 病媒昆虫数量, 并使之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饮用水、 食品必须符合我国卫生标准, 否则必须进行整顿、 改进。

(3)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传染病检疫监测工作, 主要监测的传染病为鼠疫、 霍乱和黄热病三种。 此外还有流行性感冒疟疾、 脊髓灰质炎、 流行性斑疹伤寒、 回归热及登革热。 另外, 依据我国政府有关规定, 自1988年起将艾滋病纳入传染病监测管理。 经国境口岸入、 出境的有关人员, 必须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到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监测体检点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 领取证书。 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出示传染病监测体检证明书、 健康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书。

(4) 卫生处理。 对入、 出境交通工具以及货物、 尸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消毒、 防鼠、 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第一,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第二, 被检疫传染病传染的;

第三, 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 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第四, 对入、 出境废旧物品和曾行驶于境外港口的废旧交通工具, 视其污染程度而定,对污染严重的实施销毁;

第五, 凡入、 出境的尸体、 骸骨,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而且若是因患检疫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 实施火化, 不得移运;

第六, 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入、 出境邮包。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政府机构。

七、 进出口食品卫生检疫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等法规规定, 为保证食品安全, 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我国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检疫工作。 食品卫生检验的内容包括以下各方面内容。 细菌检验: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 猪丹毒、 炭疽菌、 肉毒杆菌、 大肠杆菌等杂菌符合限量要求。 霉菌检验: 对黄曲霉菌等二十几种可致癌霉菌毒素严格限量。 对包括有机氯农药滴滴涕等数百种农药残留量严格限量。 对食品添加剂, 如防腐剂、 发色剂、 增香剂、 发泡剂、 赋形剂、 漂白剂、 乳化剂、 增甜剂的严格限量。 对铅、 镉、 锌、 砷、 汞等有毒有害金属的严格限量。 有的国家对有些食品还要求检验抗生素、 雌激素、 荧光素、 亚硝胺等有害物。 一切食品中都不得有猪毛、 苍蝇、 鼠类、 蟑螂、 蚂蚁等恶性杂质。 此外, 对陶瓷、 搪瓷等食品用具, 需检验铅、 镉等有害元素的溶出量, 检验铅笔、 玩具表面油漆的含铅量, 检验化妆品面霜中的含铅量等, 也都属于卫生检验的范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符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 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外贸合同规定后, 出具卫生证书、 品质证书, 才能放行出口。 进口的食品、 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 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口上述所列产品, 由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 检验。 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 应当提供输出国 (地区) 所使用的农药、 添加剂、 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海关凭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合格证书放行。 对不合格者, 可以实行销毁、 改作他用、 重新加工、 退回等相应措施处理。

八、 进出口商品鉴定

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须凭申请办理, 不属于强制性检验。 检验机构根据对外贸易、 运输和保险合同规定的有关各方, 即进口商品收货、 用货单位和代理接运部门以及出口商品的生产者、 供货单位和经营部门的申请, 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 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签发各种鉴定证书, 供申请单位作为办理商品交接、 结算、 计费、 理算、 通关、计税、 索赔或举证等的有效凭证。 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进出口商品质量鉴定。

它包括品质鉴定、 数量鉴定、 重量鉴定, 而重量鉴定又办理衡器计重、 水尺计重、 容量计重、 流量计计重等鉴定业务。 此外, 还有残损鉴定, 其中有舱口检视、 载损鉴定、 监视卸货、 海损鉴定四个项目。 残损鉴定是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贸易的货物流通过程中, 由于货物的质量、 运输环节、 人为因素、 意外灾害等原因, 常常会使货物到达收货人手中时发生变质、 短少、 破损等问题, 统称为残损。 进出口货物发生残损时,贸易关系人可以向商检部门申请残损鉴定。 货物在流通过程中发生残损的原因常见的有渍损、 残破、 霉烂、 变质、 变形、 短缺、 火损、 锈损、 串味以及虫蛀、 鼠咬等。 商检部门在进行残损鉴定中要查明致损原因, 判别责任归属, 如船残、 原残、 工残、 港残或海损。 确定商品的受损程度, 包括数量、 重量的短少变化、 品质变异、 降级、 降等情况等。 对残损商品要进行估损和贬值, 对有的残损商品还要考虑加工、 整理、 改装、 换包装、 修理等费用。 最后出具残损鉴定证书, 供申请人向有关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2)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是指对国外 (包括我国港、 澳、 台地区) 的公司、 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外商) 在我国境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外商) 在我国境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方式中, 国外投资者投入的财产的鉴定工作。 它包括价值鉴定、 损失鉴定、 品种质量及数量鉴定以及与外商投资财产有关的其他鉴定。

按照国家商检局和财政部颁发的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规定, 国家进出口商检局负责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各地商检局及其下属业务机构负责管理和办理执行本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价值鉴定: 对买卖、 合资、 入股、 保险、 纳税、 信贷、 转让以及清算等各类经济、 贸易活动中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鉴定。

②损失鉴定: 对外商投资财产因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引起损失的原因、 程度及残余价值和损失清理费用的鉴定, 以及对因抢救财产、 防止灾害蔓延、 事故扩大所采取的必要施救措施而造成损失所需费用的鉴定。

③品种、 质量、 数量鉴定: 对外商投资财产的品名、 型号、 质量、 数量、 规格、 商标、新旧程度以及出厂日期、 制造国别、 厂家等进行的鉴定。 商检部门出具的上述财产鉴定证明是证明投资各方投入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 各地会计师事务所可凭此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验资工作。

(3) 集装箱鉴定。

它包括装箱鉴定、 拆箱鉴定、 承租鉴定、 退租鉴定以及集装箱清洁和测温等单项鉴定。

(4) 其他鉴定业务。

它包括签封样品和检封样品、 舱容丈量、 熏蒸证明、 销毁证明、 产地证明、 价值证明、发票鉴定等业务。

目前,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鉴定工作, 统一由检验机构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 为了引进国外先进的检验鉴定方法、 标准和管理手段, 进一步开发和利用国内外两个检验市场、 两种资源, 提高我国商检在国际检验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综合实力以及整体优势,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亦可与国外检验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商品检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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