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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商品检验和检疫制度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货物进出境时,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申请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实施检验检疫并签发证书。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所进行品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进出境检验检疫管理(也称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是为维护我国对外贸易信誉,保护进出口经营者的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进出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检验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自2001年起,我国原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合并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因此,目前我国检验检疫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分支机构。货物进出境时,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商品)。该目录所列名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的某些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关系人自行决定。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申请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实施检验检疫并签发证书。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重要环境及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货到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以及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所进行品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我国实行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商品检验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4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的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其管理主要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进出口口岸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的制度。

我国实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其监督职能主要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入境货物通关单》)

《入境货物通关单》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中,对进口列入《法检目录》中属进境管理的商品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前,依照有关规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的凭据,同时也是进口通关的专用单据,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监管条件代码为A)。《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下列情况:

● 列入《法检目录》属于进境管理的商品;

● 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

● 进口旧机电产品

● 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

● 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出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通关单》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中,对出口列入《法检目录》中属出境管理的商品在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前,依照有关规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的凭据,同时也是出口通关的专用单据,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监管条件代码为B)。《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下列情况:

● 列入《法检目录》属于出境管理的商品;

● 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及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物资;

● 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

对于出口到美国和巴西的货物,如确需使用木质包装的,在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监督除害处理单位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出口企业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未办理“熏蒸/消毒证书”出口产生的后果,由出口企业自负。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上述范围的商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深圳某公司出口到美国的一批大理石板材,辗转近4个月后,又原封不动回到深圳。这是为什么呢?

检验检疫部门了解到:货主因嫌麻烦,在出口前,其用作承载大理石板材的木质包装未按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报检、加施“IPPC”标识(IPPC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的简称)。结果,货物到达美国口岸后,美国检验检疫部门作出原柜退运出境处理。为使国际贸易更便利,2002年3月,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除胶合板、纤维板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外,任何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必须按照国际认可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国际标准加施专用“IPPC”标识。为执行上述国际标准,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企业按照我国和国际相关规定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贸易纠纷和经济损失。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以及其他国际公约、法律法规所定的商品,包括各种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等。

●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适载检验。

● 运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及包装、铺垫材料、饲养工具等。

● 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

● 出口食品卫生检疫。

●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

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联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检验检疫部门。具体报检手续如下。

● 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必须首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报检人员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领取《报检员证》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有关报检手续,代理报检的还需提供委托人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委托书

●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参见附件2-5),并提供合同、发票提货单等有关单证。

●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参见附件2-6),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信用证、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 对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验手续。

● 对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在入境前30天报检,其他动物应在入境前15天报验,对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验。

● 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或申报,需隔离检疫的出境货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验。

● 对出境货物最迟应在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参见附件2-7),海关凭此单验放。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验检疫,即: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参见附件2-8),海关凭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即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和计收费后,转检验或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详细流程如图2-3所示。

图2-3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

日前,一名宁波检验检疫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相对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某年10月,原宁波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报检员邬某通过网上交易,以人民币2 150元的价格从网友处购买了一份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编号为380000207255357),并以人民币2 300元的价格转手给温州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某,用于报关出口一批未报经检验的法检商品。

这年11月底,在申报通关时,该份通关单被发现存在异常情况,通关单上所盖签发机构检验检疫专用章存在明显伪造痕迹,经比对鉴定其上所记载的发货人、货物名称、申报总值等有关信息与同一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同一编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完全不符。事实上,这是一宗冒用真实存在的通关单编号,私刻检验检疫专用章,伪造国家机关出境货物通关单,并且非法买卖、使用通关单逃避商检的涉嫌犯罪的案件。

案发后,查获此案的北仑检验检疫局按照宁波检验检疫局要求在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当地警方,宁波局在不违背“先刑事后行政”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时撤销邬某报检从业注册,吊销其“报检员证”。警方追查之后,邬某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邬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判处邬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根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适用缓刑两年。

该案的办结对打击伪造、买卖检验检疫证单等违法行为,规范代理报检企业和人员的从业活动,维护检验检疫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合法有序的进出境秩序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资料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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