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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验检疫与对外贸易的事例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报关实务的其他贸易制度主要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和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制度。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及其相关电子数据等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核销付汇。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报关实务的其他贸易制度主要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和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外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2004年7月1日起,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7]。为了鼓励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经营自主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相应内容进行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1:3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之一。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入世后,检验检疫措施在调控我国对外贸易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做法在世贸组织成员中也越来越普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多轮谈判降低关税,削弱了关税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后,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新方式。尽管WTO/TBT、WTO/SPS协定对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即检验检疫措施)作出了种种限制,但检验检疫措施特有的高技术性、隐蔽性、强制性,使它成为最快捷、最有效、成本最低的国际贸易壁垒[8]

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颁布《法检目录》实施目录管理。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商品为法定检验商品,强制性检验。对于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检;合同中约定或收发货人要求检验的,可受托检验。而对于高价值、高技术、复杂的进出口商品,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监造、装运前预检、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三部分。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通过颁布《法检目录》实施目录管理。进出口商检种类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商检标准有两个: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

动植物检疫包括:进境、出境、过境检验、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

卫生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所谓国家有关规定就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包括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外汇核销是国际贸易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报关员在出口前要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时要带着报关单一起去报关,出口退税前要到外汇管理局核销[9]。为完善企业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管理,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一致性的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颁布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明确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的方式。具体内容是:核查系统依据海关提供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和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数据,结合企业贸易类别及行业特点等,产生企业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企业出口收汇,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对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外汇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后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

(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采取外汇核销形式。国家为了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的发生,通过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来监督进口付汇情况。其具体程序为: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及其相关电子数据等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核销付汇。

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制度

2001年我国成为世贸成员,世贸组织允许成员国特殊情况下实施贸易救济,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进口激增的情况。

(一)反倾销措施

中国目前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这一状况在短期内很难有所改变[10]。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形式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实施的期限是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四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九个月。

最终反倾销措施是对最终裁决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正确认识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的本质是正确适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促进国际贸易、保护国内产业的有力的理论保障[11]。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四个月。

最终反补贴措施是终裁前经过磋商,终裁补贴成立起实施,征收反补贴税。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总署执行。

(三)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对进口采取的限制措施。它是一种在公平贸易环境下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是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12]

临时保障措施指增加关税(惩罚性),不超过200天,计入保障总期限。可不经磋商实施,如事后调查不能确认进口对国内产业形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报关员应退还所征税。最终保障措施,可提高关税、纯粹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期限为8(4+4)年,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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