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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和生活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和生活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涉外经济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检验检疫职能,对一切进入中国国境和开放口岸的人员、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和邮寄包裹等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及检疫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和检疫条件进行注册登记;对发现检疫对象或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有权禁止进口,或视情况在进行消毒、灭菌、杀虫或其他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等无害化处理并重验合格后方准进口。对于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注册登记的向中国输出有关产品的外国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其产品方准进口。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对列入应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对象和范围的人员、货物、危险品包装和装运易腐易变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按照中国的、进口国的、或与中国签有双边检疫议定书的外国的或国际性的法规、标准的规定,实施必要的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检疫和环保条件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生产加工安全或卫生保证体系的注册登记,或必要时帮助企业取得进口国有关主管机关的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发现检疫对象或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商品,有权阻止出境;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品包装容器,不准装运危险货物;不符合卫生条件或冷冻要求的船舱和集装箱,不准装载易腐易变的粮油食品或冷冻品;对未取得安全、卫生、检疫注册登记的涉及安全卫生的产品的生产厂、危险品包装加工厂和肉类食品加工厂,不得生产加工上述产品。

上述这些对出境货物、包装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都具有相当的强制性,是国家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维护根本经济权益与安全的重要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是保证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1)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认证是为了满足进口国的各种规定要求。

(2)对进出口商品的官方检验检疫和监管认证是突破国外贸易技术壁垒和建立国家技术保护屏障的重要手段。

(3)加强对重要出口商品质量的强制性检验是为了促进提高中国产品质量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以利扩大出口。

(4)加强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是为了保障国内生产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的合法权益。

(5)在国际贸易中,对外贸易、运输、保险双方往往要求由官方或权威的非当事人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包装、装运技术条件提供检验合格证明,作为出口商品交货、结算、计费、计税和进口商品处理质量与残短索赔问题的有效凭证。

(四)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对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品,以及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品的容器、包装物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含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疫,对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疫情的传入传出,保护国家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履行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检疫协定书的义务,突破进口国在动植物检疫中设置的贸易技术壁垒,从而使中国农、林、牧、渔产品在进口国顺利通关入境,促进农畜产品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五)国境卫生检疫对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屏障

中国边境线长、口岸多,对外开放的海、陆、空口岸有100多个,是世界各国开放口岸最多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各种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和流行,还出现了一批新的传染病,特别是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等一些烈性传染病及其传播媒介。因此,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强制性检疫,对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入或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务院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以及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依照检验检疫法律而设定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合作的发展,检验检疫机构不断扩大,机构的设定从沿海沿边口岸扩大到内陆河沿江、沿边检验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并形成了集中统一管理的垂直领导体制。

(一)检验检疫的管理体制

我国检验检疫建制归中央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检验检疫机构和人员编制财务及其业务。

(二)检验检疫的组织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三、报检的基本规定

报检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以书面或电子申报方式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其法定检验检疫物的情况,随附有关单证,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法定检验检疫物实施检验检疫以获得出入境通关放行凭证及其他证单的行为。我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先报检,后报关”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验放。

(一)报检范围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二)报检程序

出入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可以采用书面报检或电子报检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报检当事人应确保电子信息真实、准确,与纸质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出入境报检程序一般包括准备报检单证、电子报检数据录入、现场递交单证、联系配合检验检疫、缴纳检验检疫费、签领检验检疫账单等六个环节。

(三)报检分类

入境报检的分类有三种方式:进境一般报检、进境“流向报检”、进境“异地施检报检”。

1.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入境货物通关单”的签发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2.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流向报检”与“一般报检”的区别就在于,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进境“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出境报检的分类有三种方式: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出境预检报检。

1.出境一般报检

出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出境放行证明”及其他证单的报检。

2.出境换证报检

出境换证报检是指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报检。

3.出境预检报检

出境预检报检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暂时还不能出口的货物预先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

四、报检单位及报检员

报检的主体包括报检单位和报检员,报检行为可分为自理报检行为和代理报检行为。

(一)报检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或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办理出入境报检手续的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等。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号。

代理报检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境内企业法人再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取得代理报检资质,并依法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货主等相关对外贸易法人的委托,为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代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手续的单位。代理报检单位一般以物流型和服务型企业居多。

(二)报检员

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报检员受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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