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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贸易的出口国方面称为直接出口, 进口国方面称为直接进口。国际贸易使商品所有权发生了转换, 而国际物流则实现了商品在国际的时空转移, 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之间存在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的关系。国际物流得以产生的前提就是国际贸易的存在, 国际物流实质上就是国际贸易活动的一部分, 是为国际贸易活动服务的。国际贸易产生了国际物流, 并且促进了其向现代化国际物流的发展。

一、 国际贸易的含义

国际贸易亦称 “世界贸易”, 泛指国际的商品和劳务 (或货物、 知识和服务) 的交换,由各国 (地区) 的对外贸易构成, 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 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分工的表现形式, 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共存。 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发生, 并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扩大, 到资本主义社会, 其规模空前扩大, 具有世界性。

国际贸易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出口, 在国际市场上卖出本国生产的产品, 实现商品的价值, 让渡商品的使用价值; 通过进口, 在国际市场上买进本国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要顺利地实现上述活动, 必须通过商品的交换活动来达到, 因为 “交换是双方都得到好处的交易”。 这种交换, 使买卖分离, 打破了产品交换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 从而也打破了产品交换的地域限制, 使商品交换走向世界。 而要实现上述活动, 必须借助国际物流这个有力的工具。

与国内贸易相比, 国际贸易复杂得多, 对每一个具体贸易业务来讲, 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 责任, 当事人在洽商与订立合同时, 必须在很多方面进行明确、 达成协议, 必须解决的问题有:

①卖方在什么地方, 以什么方式交货, 买方的货款如何支付;

②货物发生损失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③由谁负责货物的运输、 保险及通关过境的手续;

④由谁负担上述事项所需的各项费用;

⑤买卖双方需要交换哪些有关单据。 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国际物流, 是国际物流服务的重要内容。 所以, 国际物流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国际贸易方面的基础知识, 如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环节、 外贸合同、 信用证、 贸易术语、 国际惯例与公约等。

从不同的角度看国际贸易, 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式。

1. 按商品移动的方向不同分类

(1) 进口贸易 (Import Trade): 将外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入本国市场销售

(2) 出口贸易 (Export Trade): 将本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出到外国市场销售。

(3) 过境贸易 (Transit Trade): 甲国的商品经过丙国境内运至乙国市场销售, 对丙国而言就是过境贸易。 由于过境贸易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 目前WTO成员方之间互不从事过境贸易。

2. 按商品的形态不同分类

(1) 有形贸易 (Visible Trade): 有实物形态的商品的进出口。

(2) 无形贸易 (Invisible Trade): 没有实物形态的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 例如, 机器、设备、 家具等都是有实物形态的商品, 这些商品的进出口称为有形贸易。 专利使用权的转让、 旅游、 金融保险企业提供跨国的服务等都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商品, 其进出口称为无形贸易。

3. 按生产国和消费国在贸易中的关系不同分类

(1) 直接贸易 (Direct Trade): 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不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 贸易的出口国方面称为直接出口, 进口国方面称为直接进口。

(2) 间接贸易 (Indirect Trade) 和转口贸易 (Transit Trade): 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 间接贸易中的生产国称为间接出口国, 消费国称为间接进口国, 而第三国则是转口贸易国, 第三国所从事的就是转口贸易。 例如, “二战” 后的伊拉克有一些商机, 但是风险也很大。 我国有些企业在向伊拉克出口商品时, 大多是先把商品卖给伊拉克的周边国家, 再由伊拉克的周边国家转口到伊拉克。

二、 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国际贸易使商品所有权发生了转换, 而国际物流则实现了商品在国际的时空转移, 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之间存在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的关系。

1. 国际贸易是国际物流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国际物流得以产生的前提就是国际贸易的存在, 国际物流实质上就是国际贸易活动的一部分, 是为国际贸易活动服务的。 如果没有国际贸易, 也就没有商品的国际流通, 因此也就不需要有国际物流。 国际贸易产生了国际物流, 并且促进了其向现代化国际物流的发展。

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从各个方面降低成本: 原材料价格、 订单成本、 运输价格、 库存成本等, 这就对国际物流的各个环节以及国际物流的质量、 效率、 安全等方面不断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在国际贸易的推动下, 国际物流从理论上到技术上都有了重大的创新和发展。国际贸易中客户的高频度、 小批量的配送需求促进了专业化、 集约化、 电子物流和绿色物流等物流经营模式的产生。

2. 国际物流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随着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际物流的快速发展, 贸易双方对国际物流服务的专业化、一体化要求加强, 这使得国际物流由早期的仅指将货物由一国供应者向另一国需求者的物理性移动, 发展成为现在的集采购、 包装、 运输、 储存、 搬运、 流通加工、 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于一身的综合性的系统。 国际物流从国际贸易中分离出来, 物流国际化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国际物流的支持, 如果缺少高效灵活的国际物流系统的支持,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就无法实现在恰当的时间、 保质保量, 且低成本地送至目的地,从而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和不断发展。除了政策支持、全球合作等促进国际贸易的传统方法以外,必须大力发展国际物流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贸易的持久发展。

三、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 (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又称价格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 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 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 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 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 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 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 称为贸易术语, 如表1-2所示。

表1-2 国际贸易常用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在法国巴黎制定, 当时定名为 《INCO⁃TERMS1936》, 其副标题为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即《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后来, 为了使其内容进一步符合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一般做法, 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其进行了六次修改和补充。 它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排列成相互对应的10项, 如表1-3所列。

表1-3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所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义务

1. 工厂交货——EXW

EXW (EXWorks) 为工厂交货, 术语后跟指定地点, 是指 “卖方在其所在地 (即工厂、 农场、 仓库等) 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买方则承担自卖方所在地将货物采用任何方式运至目的地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采用EXW术语成交时, 卖方的基本责任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 地点, 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承担的风险也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至买方。 买方则要负责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从交货地点运至最终目的地, 并承担其间的全部责任、 风险和费用, 也包括货物出境、 入境的全部手续和费用。

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一种, 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情况下,不宜使用此术语, 最好使用FCA术语。

2. 货交承运人——FCA

FCA (Free Carrier) 为货交承运人, 术语后跟指定地点, 是指 “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 即完成交货”。 如买方未指明确切地点, 卖方可在规定的交货地或范围内选择交货地点, 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管。 这里所说的承运人, 是指实际履行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既包括任何在运输合同中, 承诺通过铁路、 公路、 空运、 海运、 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义务的承运人, 也包括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输代理人。 如买方指定卖方将货物交给一个应是直接承担运输作业的运输商, 当货物已被交由该人监管时, 应认为卖方已履行其交货义务, 在此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 运费付至……——CPT

CPT (Carriage Paid to…) 为运费付至……, 术语后跟指定目的地名称。 CPT贸易术语是指 “卖方应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这种术语也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按此术语成交, 卖方应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正常的运费, 承担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接管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并提供约定的各项单证; 买方则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以及从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接管时起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在目的地接受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单证, 支付货款, 提取货物。

采用CPT贸易术语时, 双方风险的划分, 仍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货物自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需注意的是, 在多式联运情况下, 涉及两个以上的承运人, 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4. 运费、 保险费付至……——CIP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为运费、 保险费付至……, 术语后跟指定目的地名称。 CIP术语是指 “卖方除具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 还应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 支付保险费”。 按CIP术语成交, 卖方签订运输合同, 把货物送交承运人, 办理货运保险, 并提供约定的单证, 即履行合同的义务。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受领货物, 支付货款, 并且负担除运费、 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至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进口税

按CIP术语成交, 卖方的交货地点、 风险划分界限都与CPT相同, 差别是CIP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保险费, 故卖方必须签订保险合同, 并支付保险费。

CIP术语与CIF术语有相同之处, 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运费和保险费。 因此, 按这两种贸易术语成交, 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并支付有关运费和保险费。 CIP术语与CIF术语也有明显的区别: 主要是适用的运输方式的范围不同, 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采用不同运输方式时, 其交货地点、 风险划分界限以及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自然也不相同。 例如: CIP条件下, 卖方要办货运保险, 支付保险费, 如果是采用多式联运方式, 货运保险要包括各种运输险, 而按CIF术语仅办理水上运输险即可。

5. 完税后交货——DDP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为完税后交货, 术语后跟指定目的地名称。 DDP是 《2000通则》 中最后一个贸易术语, 也是卖方承担责任、 费用、 风险最大的术语, 是指 “卖方在指定的进口国目的地, 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 把货实际交给买方, 即履行了他的交货义务”。 按此术语成交, 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最终目的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其中包括进口关税、 捐税及有关交货的其他费用, 和办理货物出口、 进口清关时的一切手续和费用。

DDP术语在采用时应注意的问题是: 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过大, 同时它又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因此, 卖方为了避免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货物损失, 应该办理货运保险, 其投保险别也应考虑到运输方式、 货物的性质等因素。 同时, 应考虑到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 则不宜使用DDP贸易术语。

6. 货运站交货——DAT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为货运站交货。 DAT术语是指 “卖方将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终站, 并将货物从承运工具上卸载, 然后交付买方; 买方在接收货物后再办理进口清关等手续”。

7. 目的地交货——DAP

DAP (Delivered at Place) 为目的地交货。 DAP术语是指 “卖方将货物运抵至目的地,但未将货物从承运工具上卸载, 就交付买方; 买方在接收货物后再进行卸货、 办理进口清关等手续”。

8. 装运港船边交货——FAS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为装运港船边交货, 术语后跟指定装运港名称, 是指 “卖方将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到指定的装运港口买方所派船只的船边, 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 在卖方于船边履行了交货义务后, 即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如果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 则货物由码头驳运到船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仍由卖方负担, 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负担。 出口清关的手续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这一点与 《90通则》 的内容正相反, 《90通则》 要求买方安排办理出口手续), 如当事方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手续, 则需要在销售合同中写明。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FAS术语在实际使用时, 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 根据 《2000通则》 的解释, FAS是指装运港船边交货价, 只适用于包括海运在内的水上运输方式。 而按照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的解释, FAS代表Free Along Side…, 即指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 只有在FAS后边加上 “Vessel” 字样, 才能表示“船边交货”。 因此, 与美国或美洲国家交易时, 如用FAS应特别加以注意。

第二, 使用FAS术语时, 卖方负责提供通常的证明完成交货义务的有关单据, 并负担由此引发的费用和风险, 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 办理货物出口清关的一切手续和提供有关政府签发的证件。 这一点较之 《90通则》 有所调整。

第三, FAS术语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运输手续, 这容易引起船、 货衔接不当问题,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 买卖双方最好在合同中明确。

9. 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FOB (Free On Board) 为船上交货, 又称 “离岸价格”, 术语后跟指定装运港。 使用这种贸易术语时, 按 《2000通则》 的解释,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装运港口, 将货物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上, 并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货发后, 及时备单, 提供有关的出口单证。 买方要负责租船订舱、 支付运费, 并及时将船期、 船名通知卖方; 办理货物的投保手续, 支付保险费, 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责任、 风险和费用; 办理货物进口清关的一切手续, 包括取得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官方证件; 按受一切单据, 支付货款, 提取货物。

10. 成本加运费——CFR

CFR (Cost and Freight) 为成本加运费, 术语后跟指定目的港名称, 在CFR后一定要注明目的港的名称。 这一贸易术语是 “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 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 故CFR的基本含义就是 “FOB加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按照 《2000通则》 的解释,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 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装船, 并于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按合同规定, 提供全部正式有效的提单、发票及其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凭证。 买方的基本义务是,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直至抵达目的港前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以及由于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并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和交纳进口税; 同时, 受领卖方提供的各种单证, 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11.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术语后跟指定目的港的名称。CIF价格中的Cost指的是FOB价, 即出口总成本价。 该贸易术语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由约定的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并办理保险手续及负担运费和保险费。 双方风险的划分同FOB、 CFR一样, 即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CIF这一贸易术语使用历史悠久,也是当代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 根据国际惯例的一般解释, 卖方的基本责任是:负责租舱或订舱,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负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 负责提供合同规定的全部货运单据等。 买方的基本责任是: 负责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接受由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 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办理在目的港的进口手续和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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