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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下仍需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法院初步建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立案登记制度的背景下受到了冲击。中国大陆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和社会治理中,逐步建立了诉前指导、分流诉讼、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然而,与此相悖,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却以增量为导向,对案件不加任何限制,不仅会导致诉讼乃至虚假诉讼和诉讼滥用激增,进一步增加法院的压力,而且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造成严重冲击。

范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顾问

近年来法院初步建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立案登记制度的背景下受到了冲击。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旨在解决“民告官”立案难的问题,这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制其意义和效果具有不确定性。

非诉讼机制萎缩或虚置

中国大陆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和社会治理中,逐步建立了诉前指导、分流诉讼、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司法资源的短缺和诉讼程序的高成本、高风险无法回避,而且以程序公正为本的司法程序并非必然能让当事人得到满意的结果和最佳社会效果。立案登记制强调了对诉讼不加任何限制和制约,在程序、审限、收费等方面强调便利和效率,令当事人忽略了类如诉前调解这样的方式可以达到双方平和协商的效果,而一定要进入“非此即彼”的诉讼程序。

立案登记制实行后,如果当事人拒绝法院的引导和建议,法院不得拒绝立案,由此将会导致非诉讼机制的萎缩或虚置。尤其是企业提起的追偿债务的案件都由律师代理,法院在立案阶段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和引导,而律师在和解、调解既缺少充分的权限,也并无积极性,导致诉前调解无法启动。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有效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有可能缓解立案登记制给法院带来的压力,但反之,如果不能克服立案登记制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带来的负面影响,则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

我们应该客观认识诉讼的局限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比如,过去面对由物业公司提起的催缴费用诉讼,为避免不良的社会反应,很多法院会限制物业公司起诉数量或要求先行调解,规避大规模数量的诉讼,其他业主如果能够根据判决结果自主缴纳费用,就不再启动诉讼程序。而立案登记制实施当天,就出现了北京一位律师在朝阳区法院立案208起、耗时9个小时的事件。这208起案件起诉状原告均为北京某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均为某住宅区的业主。这些业主因拖欠热力公司供暖费被告上法庭。尽管这些案件实际审理程序不难,但是法院再无法做出限制或者分流的引导,增加了法院“机械性”地重复劳作,甚至沦为“讨债公司”。

另一方面,新一轮司法改革提出维护加强审判独立和司法权威,实行法官员额制度。这一目标旨在精简法官人数、提高职业化程度,进而转变传统的低端司法模式,提升司法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功能和地位。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本应以诉讼减量为前提,将大量琐细纠纷导向法院外或诉讼外解决,以保证稀缺和优质的司法资源用于真正具有法律意义或非诉讼程序无法解决的案件上。

然而,与此相悖,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却以增量为导向,对案件不加任何限制,不仅会导致诉讼乃至虚假诉讼和诉讼滥用激增,进一步增加法院的压力,而且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造成严重冲击。这一趋势如果不能得到遏制或缓解,低端司法的模式将无法转变,而员额制的改革目标必然前途未卜。

应强化社会纠纷解决能力

在民事诉讼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的背景下,仍要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类如物业纠纷、小额债务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劳务纠纷等部分不适宜简单采用诉讼处理的纠纷应该单独划分出来,建立法定前置的强制调解制度——由社会或法院附设的调解部门处理,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这样就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的义务,消除当事人对调解程序的疑虑和抵制,但并不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另外,要制定单行法规:规定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医疗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特定类型的纠纷,应整体性交付行政或准司法专门程序,原则上不进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法院仅保留终局性司法审查和救济权。

此外,将包括离婚、继承、抚养权等纠纷案件在内的“家事程序”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分离出来,实现非讼化,引进具有专门资质的专业社会人士担任家事调解员,建立独立的强制性调解程序。最后,将小额程序改造为非诉讼程序或者与强制调解整合,由调解员、仲裁员等社会人士或法官助理等法院辅助人员进行“调解+裁决”的处理。

这也回应了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符合司法规律。20世纪后期,世界各国以“接近司法/正义”(Access to Justice)为口号的民事司法改革,一方面通过非诉讼机制对诉讼进行分流减量,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克服司法资源短缺的困境;另一方面,通过司法的社会化,强化社会纠纷解决的能力,使公民有机会获得具体而符合实际的正义,即及时、便捷、经济、平和地解决纠纷的权利,通过非诉讼机制克服诉讼的固有弊端,寻求更圆满的解纷结果。法院作为“司法的多元化通道体系”,承担起了对非诉讼机制的促进和制约功能,由此也导致了司法功能的扩大或转变。随着非诉讼机制的优势日益被实践证实,很多国家已经将调解设置为法定必经程序(强制调解),将非诉讼机制推广到刑事和行政领域,并创建了各种新型机制,如监察专员制度和救助基金等。中国大陆法院有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政策和实践,既符合现实需要,同时也顺应了当代世界善治之大势。缺失的图片文件

(采访整理 记者 / 徐佳)

□ 编辑 李光  □ 美编 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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