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民族定义是研究民族问题的理论基础

民族定义是研究民族问题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将“民族国家一体化”理论派生出来的“民族自决权”理论、民族国家等生硬地套到世界各地,会引发更多的民族冲突和对抗。在当今世界的多民族国家中,普遍存在的是这种类型的民族。我们研究的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冲突,对象就是这层意义上作为国家各个组成部分的民族共同体。当前要对民族下一个公认的定义是很难达到的。我国民族学界对民族的定义及使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是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为理论基础。

第一节 民族定义是研究民族问题的理论基础

要对相关的问题进行论述,首先必须对相关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这是我们进行相关论述的基础。特别是“民族”、“民族国家”是外来词汇,即使我们能在中国的古典历史文献中找到相关的词汇,但是其含义也与今天我们所使用的这些词汇的内涵是不同的。民族和民族国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都有着多种的嬗变,导致人们对于民族的理解往往是多元的,并且出于不同的目的又有不同的理解和应用,这些也是导致民族冲突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民族的基本概念

古代汉语中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族”一词及其用法。有专家考证,此词及其用法是从近代由国外引进后才开始普遍使用的(2)。在实际使用中,人们对民族的理解和应用的指向往往又是多维的,汉语中的“民族”一词多义是我们首先必须界定的一个基本概念。

郝时远研究员认为:在中国古代汉语中,经常使用族类、人、种、部、类和民人等来表示对不同的人类共同体的区分。如在《左传》鲁成公四年(前587)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楚虽大,非吾族也。”在古代文献中有“民族”一词,但是其用法与现代民族一词的意义相距甚远,“就其含义而言,既指宗族之属,又指华夷之别”。由于近代日本在翻译西方文献中将“民族”对应volk、nation、ethnos、nationality等词,后来“国人对‘民族’对应的西文nation、volk及其含义的理解,无疑主要来自日本翻译的西学著作”(3)。而在西方民族这一概念的使用过程中有不同的背景和含义,不能混淆。当前在民族问题的研究中,民族有以下几种基本的含义:

第一种含义是已经建立了国家政治体系的民族,具有“民族社会共同体”的含义,如美利坚民族、中华民族。它对应的英语是nation。孙中山先生在1924年发表的《民族主义第一讲》中首先把nation这一概念的内涵表述为“国族”。在某种意义上nation与国家是同义的,或者说国家是民族的形式。一般可以看作是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形成的现代民族类型。德国政治理论家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说:“作为人在历史上借以起作用的绝对基本形式的‘民族’,原始的家,原始的居住区,各民族的迁徙——这一切都是1789年的nation和1813年的volk所表达的动人心魄的反映……在今天,对我们来说,世界史的意义就是诸民族的历史……其他一切东西,文化、语言、才华、宗教都是民族所创造的。国家是民族的形式。”(4)这反映的正是18—19世纪西欧“民族和国家一体”的思想。这一思想把民族(nation)和国家等同起来,强调“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使得民族、国家甚至国民从概念到属性都混同起来。黑格尔就认为:“只有形成了国家的民族才具有更高的品格。民族不是为了产生国家而存在的,民族是由国家创造的。”(5)这种民族国家一体理论其实只是对西欧民族进程的一种反映,但是在西欧以外的民族进程并非如此。如果将“民族(nation)国家一体化”理论派生出来的“民族自决权”理论、民族国家等生硬地套到世界各地,会引发更多的民族冲突和对抗。

第二种含义是指在统一的国家政治体系中共同存在的民族共同体,如汉族、苗族等民族。它对应的英语是nationality、ethnicity。这一层面的民族没有和国家等同起来,没有国家和民族互为表里的意义。一个国家往往是由几个、十几个甚至上百个的民族(nationality,ethnicity)组成的。第一层面的民族含义更为偏重于文化习俗方面的意义,这些民族大都拥有自己悠久的历史和悠久的传统文化。在当今世界的多民族国家中,普遍存在的是这种类型的民族。我们研究的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冲突,对象就是这层意义上作为国家各个组成部分的民族共同体。在国家的政治体系之中,民族便有了我们通常所说的经过长期的历史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文化的族裔集团。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书也是在这个层面来使用民族的概念。我们不把(nationality、ethnicity)翻译为“族群”,主要考虑曾经在西方近代民族学研究中族群是有歧视性含义的,主要用来称呼那些落后的异教、异种人民。欧洲人一般不称自己为“族群”。这种歧视的痕迹在当代美洲国家中依然可以感觉到:对欧裔人习惯称“移民”而不像对印第安人那样称“族群”。当然,随着人们观念的进步,“族群”的文化与种族歧视含义在当代已逐渐被淘汰,以至于一些人类学家把它界定为一个中性术语,其含义同“人民”。但是,“族群”在政治学上的歧视性含义仍然保留着:“族群”没有建立单独国家或其他政治实体如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这是“族群”有别于“民族”的本质规定。至于“族群”与当代国家的关系问题,首先,“族群”不是政治学研究的对象,而是民族学(ethnology,实应译为“族群学”或“族类学”)研究的对象;其次,“族群”不是静止不变的,它在现代国家环境中向“民族”演进的趋势在所难免,具体表现就是要求作为内结构性的政治实体而存在。因此,把“族群”视为必定要被同化的对象,把它视为某一“复合国民”或“复合民族”的组成部分,不承认其作为“民族”而存在的权利,是绝对错误的(6)

第三种含义是指那些还处于初级形态的,主要以“血缘”为纽带的人们共同体。它在英文里对应的是“tribe、volk”,中文里也有把它翻译为“部族”。与前两种民族主要是以“地缘”为纽带的人们共同体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以“血缘”为纽带的人们的共同体。它是在氏族和部落等原始社会组织被瓦解的基础上形成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谈到,“民族”(volk)是在各个部落领地融合的情况下形成的。今天这类民族还存在于非洲和美洲。这些民族还处于民族演进过程中的较低阶段,有的甚至才是民族的“胚胎”,稳定性往往比较差,分解和聚合的过程都表现得很突出(7)

当前要对民族下一个公认的定义是很难达到的。人们往往在不同的场合,采取其不同的定义。我国民族学界对民族的定义及使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是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为理论基础。斯大林在1913年的《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一文中给民族所下的定义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的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8)这一概念其实主要是对第一层面的民族(nation)所做的定义。这个定义在我国甚为风行,导致很多人在研究民族问题时,将“国族”(nation)与“民族”(nationality,ethnic group)两个概念相互混淆。西欧的民族国家的理念也是着重在这一层面对民族加以定义的。霍布斯鲍姆认为:“‘民族’最重要的含义,是它在政治上所彰显的意义”,“例如在法国大革命时代,民族便和‘人民’(people)及国家密切联系起来”,“在法国大革命的建国浪潮中,‘单一而不可分裂’便成为风行当时的民族口号”(9)。霍布斯鲍姆得出结论认为:“从这个定义衍生下来可得:一个民族只注定形成一个国家,而且是单一而不可分裂的国家。”这个定义还可以继续推演下去,民族意味“由一群人所共同组成的群体,他们说着同样的语言,奉行同样的习俗以及与生俱来的特质。如此一来,便将他们与其他有着相类特质的人群区隔开来。”这便是民族论述最常用的循环论证(10)。按照这一对民族定义的思路,霍布斯鲍姆认为必然:“将民族等同于国家、等同于人民,尤其是享有主权的人民,无疑是将民族跟领土两相结合,因为当时国家的结构和定义必定与领土有关。”(11)这种对民族的定义,导致人们得出结论:民族国家必然是人民自决的必然结果,把民族和国家主权联系起来。如同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所宣称的:“各民族均享有独立的主权,无论其民族大小如何,人种为何,疆域何在。人民的主权是不能擅加剥夺的。”(12)这也自然成为民族自决权的起源和根据。以后民族自决权又将引发更多的争议和民族冲突。

很多国内外的学者对第二层面的民族概念也进行了诸多界定,其定义核心基本倾向于文化(包括主观心理)要素,也即是说,民族这一概念是建立在文化认同基础上的。对祖国大陆和港台学术界影响较大的是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定义:“某种群体由于体质类型、文化的相似,或者由于迁移中的共同记忆,而对他们共同的世系抱有一种主观的信念,这种信念对于非亲属社区关系的延续相当重要,这个群体就被称为族群”(13)。盖尔纳认为“当且只当两个人共享同一种文化,而文化又意味着一种思想、符号、联系体系以及行为和交流方式,则他们同属一个民族”(14)。我国学者纳日碧力戈论述了家族、族群对于民族形成的重要作用,并概括了近年来国外三种有代表性的关于民族概念的学派观点:原生说(primordialism)、现代说(modernism)、神话—符号结构说(myth-symbol complex)。原生说的主要代表是希尔斯(Edward Shils)和菲什曼。他们一致认为,民族是人类历史中的自然单位和整合要素,语言、宗教、种族、族属性和土地等“原生纽带”(primordial ties)将民族维系在一起。现代说的突出代表是安德森(Benedic Anderson)和盖尔纳(Ernest Gellner)。安德森认为,民族(nation)的产生首先是弥补一种价值的真空,为的是克服挥之不去的死亡的焦虑。而“民族”这个“想象的共同体”的建立,为之提供了想象的空间。盖尔纳认为,民族的产生是工业社会发展的需要。神话—符号结构说的主要代表是西顿—沃森(Hugh Seton-Wason)和史密斯。史密斯认为,民族的核心是神话、记忆、价值和符号,它们体现了民族深层信仰和感情。其实,民族既不是“原生说”所称的“与社会共存亡”群体,也不是“现代说”所称的“创造物”和“想象物”,而是两者的混合,不断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重新定义。纳日碧力戈得出结论:西方的民族是在劳动分工革命、行政管理革命和文化协调革命的基础上产生的地缘民族(territorial nation),而东方的则是在西方的影响下,在原有民族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具有浓厚传统味道的族群民族(ethnic nation)(15)

在我国民族学界和国际政治研究领域,一批现代学者通过对西方民族观及四个共同论的反思,联系国际现实,逐步建立起新的民族观,大多都是把文化作为核心角度去理解民族的内涵。如孙九霞认为:民族是在较大的社会文化体系中,由于客观上具有共同的渊源和文化,因此主观上自我认同并被其他群体所区分的一群人,其中共同的渊源是指世系、血统、体质的相似;共同的文化是指相似的语言、宗教、习俗等,并主张在较广的范围内使用族群定义,既可以等同于民族一词,也可指民族的下位集团“民系”还可以在超出民族的外延上使用(16)。在我国国际政治研究领域,一批现代学者也通过对西方民族观与四个共同论的反思,联系国际现实,已初步建立起新的民族观。如王逸舟认为:民族必须生成于特定的区域、文化或语言环境,经常要借助血缘的、种族的纽带才能结合成某种共同体,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可能发生形体上的裂变或脱节,但历史上培育出的民族情感已无法彻底割裂,后者已经成为民族存在和民族团结的象征和支柱(17)

我们认为,民族构成要素主要是文化性的,同时民族也是一个疆域化了或政治化了的人们共同体,包含公民权、民族区域自治权等内容。在民族和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是民族发展的现实保证,是一个或者一些民族在与他族的交往和冲突中保护、发展本集团利益的工具。韦伯曾说过:“在谈到‘民族’这个概念时,我们一再指出它同政治实力的关系。”但“民族可能不依赖于国家而存在”(18)。国家与民族的建立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最一般的是先有民族后有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民族属于这一类型。但也可以先有国家后有民族,这方面最典型的例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尚处于部族社会的广大非洲地区利用旧有殖民体系崩溃的时机,起初先建立具现代特征的主权国家,然后运用国家力量合并部族为民族。此外,民族与国家的侧重点也有不同,“民族强调的是构成政治单位的人群,而国家强调的是政治机制”(19)。与此同时,一个国家可以包含单一或多个民族;而一个民族也可以聚居一国或分居多个国家。我们便可以看出民族与国家不一定重合,国家是民族的保护性外壳。

韦伯认为:“在谈到民族这个概念时,我们一再指出它同政治实力之间的关系”,但“民族可能不依赖国家而存在”。“国家在本质上是政治性的,但民族却主要是文化性的,主要是有时才有政治上的意义。”(20)这些看法有的前后矛盾,反映出该问题研究上的争论和复杂性。斯大林定义的对象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民族。斯大林没有提到人口规模和民族的政治性含义(主权和公民权)。史密斯针对把民族文化层面与政治层面分离开来的做法,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从具有“变色龙一样能力”的民族主义角度考虑,“任何民族主义的发展都建立在增进共同体文化和道德再生与其成员的政治动员和独立自主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之上”。“任何要分离出文化民族主义和政治民族主义的做法,都不仅是天真的,而且是根本错误的。”(21)另外,即使在以“想象”来构筑民族的安德森那里,民族也是一个政治共同体。

虽然我们强调民族构成要素的文化性,但民族冲突化解的唯一手段并不是单一依靠文化多元或者文化自治就能实现的,还需要非“文化化”的“政治解决”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所要化解的正是族裔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这种民族主义的本质是将民族的边界和国家的边界等同起来。事实上,把民族问题“文化化”是西方学界自由进化论的一种论述。其基本观点是将“民族从政治领域中分离出来,然后把它放回到产生它的市民社会与文化领域里,好像这样恶魔就能再次被封存在有名的上帝之瓶里”(22)。对这类观点,安东尼·D.史密斯认为是对文化民族主义和政治民族主义两者毫不相关的假定,是对民族主义本质的曲解。因此,他“认为可以把民族主义‘放回’到任何领域,即使是文化领域的想法,都不仅是天真的,而且是根本错误的”。(23)民族问题的复杂性,不是仅仅从种族、文化、习俗上就可以消弭的,现代民族关系的本质更多的是由政治制度所保证的资源权力的分配关系决定的。各个民族对自己在多民族国家中的地位、权力和利益分配的感悟,既是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意识、民族诉求的来源,也直接关系到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的发展及其国家统治权力的合法性。为了实现民族平等政策的真实性,应该在政治层面实现各个民族平等和共同参与政治生活,建立一种有利于实现各族人民平等参政议政的制度保障。

二、民族形成过程与国家建构的互动

民族和国家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国家不是一开始就具有民族的外观。两者的内容也相距甚远。民族的本质内容是具有统一文化的人民;国家的本质内容是国家政权即国家机器。从民族形成过程与国家的建构的互动关系上,大致有两种过程:一是族造国家(nation-state);二是国造民族(state-nation)。

第一种可以看作是非西方式民族发展过程,作为一个民族的客观事实先于现代意义的国家而存在。

这种民族发展过程是按照氏族—部落—部族—民族规律演化的。这些民族概念主要与文化因素(价值观、象征、神话、传统与仪式)相联系。这种民族发展过程就是史密斯认为在亚洲和东欧地区产生的“族群的‘民族’模式”(an ethnic model of the nation)。这种模式强调的是人们出生的共同体和本土文化,是具有相同血统的共同体。这种民族模式的主要标准是:1.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基于领土的认同;2.在情感上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动员效果;3.对本土文化(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法律。在亚洲和东欧地区一些“民族”的形成过程中这种模式表现得非常典型。在西欧的“民族—国家”发展之前,在这些地区就已经出现了民族与国家政治实体的结合。例如,在西方民族国家出现以前,中国就已经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虽然中国等国家还是封建王权国家,但是国家的巩固不仅仅是靠封建的忠君思想来实现的,而且包括民族内部的凝聚力和认同感。对于部落到民族的发展过程,恩格斯认为是“同商业和手工业一起,最后出现了艺术和科学;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24)

这些民族在如何参与到一个具体的“国家”政治实体的组织中去,也是一个多维的和复杂的过程。这些由文化比较接近的人们形成的民族共同体,可能经过长期的斗争而建立了独立的国家,它也就自然成为这个国家中的国族(nation)。这些民族也可能志愿选择或者被迫和其他民族一起加入某个国家,就成为这个国家中的一个民族。

第二种是以西欧、北美地区为代表的民族国家的发展过程。

对于这些民族国家来说,民族的形成与主权国家的建立几乎是同步完成的。在这里nation和state常常互用,它代表了民族发展的另一条道路,我们称之为西方式道路或民族(25)。“民族—国家”(nation-state)理论或理念,是西欧族际互动关系和族际政治经验的产物。中世纪时期的西欧,封建邦国林立,而各国又处于一种割据状态,西欧还没有出现统一、独立的主权国家。各个封建邦国征收封建地租、什一税等苛捐杂税,划分各自封建领地。同时,西欧的这些国家还没有真正的独立的主权,受到外部势力的干预和控制。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欧资产阶级聚集了强大的经济实力,他们开始要求建立与新的生产力和新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新的国家政治实体形式。本民族的“民族—国家”的建立就成为他们借以保护和发展本民族的资本、劳力和产品市场的政治实体。西欧的资产阶级认识到,实行nation的统一,建立单一制的民族国家,对于资产阶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推动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

最早的民族国家是兴起于13世纪中叶到15世纪下半叶的西欧。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的原则,在西欧就形成了民族国家的国际体系。英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荷兰和丹麦等民族国家都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形成了。这为后来资产阶级借助民族国家这一外壳推动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为此,恩格斯指出:“日益明显日益自觉地建立民族国家(nationale staaten)的趋向,是中世纪进步的最重要的杠杆之一。”(26)17世纪之后,新兴的资产阶级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对民族国家进行了资本主义的改造。民族国家在主权从王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到了由资产阶级控制的议会手中。民族国家进一步完善,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成为民族国家正常的国家政权形式。德国和意大利的统一标志着这一阶段的完成。

在西欧的这一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经过卢梭和赫尔德等人的概括,最终形成了民族国家的理论。卢梭提出了民族国家的理论基础——人民主权理论。赫尔德则对民族(nation)概念本身作出了浪漫主义的定义。这种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国家是民族利益的保护外壳,民族—国家是主权国家合法性的源泉,国家的边界应与民族的边界相一致;每个语言、文化不同的族体,都有权建立属于自己的国家。“民族国家”既是帝国和王国的对立物,又是“多民族国家”的比照物。所谓“民族国家”,就是由一个民族建立的独立、统一的现代国家。“独立”标明着它与帝国或他民族的分离;“统一”标明它对自身政治上的集权。作为同一个民族的政治实体,“民族国家”自然表现出语言同一、文化同一、自我认同等特征。

史密斯把这一民族产生的过程称为“市民的‘民族’模式”(a civic model of the nation)。这也是西欧地区的民族(nation)组织政治实体“民族国家”的模式。史密斯还概括了西方模式“民族”(nation)标准的四个组成部分:1.历史形成的领土;2.法律和政治共同体;3.成员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4.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27)。这种“市民的‘民族’模式”特别强调了“民族”(nation)的所有成员所具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所以这个民族的定义包括政治、法律和行政组织等实质性的特征。

三、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建构的互动

民族和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内容就是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互动。人们在共同体的建构过程中,认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共同体的形成和巩固。在现代社会的政治格局中,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又是两个最核心和最重要的认同。如果民族认同能与国家认同协调发展,不仅能促进国家的巩固,而且能使得各个民族共同分享国家的主权。反之,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产生冲突,不仅有可能导致民族间的冲突,更有可能导致民族分离主义的发展,甚至出现国家的分裂。在冷战结束后,苏联和南斯拉夫发生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就是这两种认同矛盾冲突的明显后果。多民族国家中发生的民族冲突的核心就是冲突各方对民族国家没有一个共同的国家认同,导致冲突的萌发和激化。

最早把认同作为心理学术语进行讨论的是弗洛伊德。他这样描述认同的心理过程:“首先,认同是与一个客观对象形成情感联系的最初形式;其次,它以回复的方式成为性本能对象联系的替代,就像是将对象注入自我之中;再次,它可能引起除性本能之外的各种新感受,即自我与他人同享某种共同品格的感受,这种共同品格越重要,这种倾向性认同就会越成功,这可能意味着某种新联系的开端。”(28)后弗洛伊德学派的埃里克森(Erick H.Erikson)以自我与他人的关系来界定“认同”,认同成为在与他者(other)的比较中形成的一种自我认知和自我界定。由此,认同的理论就可以用来分析单个的人或者集体。

目前大量对“认同”一词的使用,若仔细揣摩很多都是从这种含义引申出来的。如人们常讲的“国家认同”、“社区认同”、“家族认同”、“阶级认同”、“文化认同”等,多数意义即指人们对于自己归属于自己国家、社区、宗教、阶级、文化等的认知和感情依附。在一个国家里,基于不同的层面有多种认同。通常可以把人们的群体认同分为4类:民族认同(血统、语言);地域认同(省份、城市);国家认同(政治共同体);宗教认同。格罗斯认为“在发生宗教危机和宗教战争的时候,宗教认同要比民族认同强烈得多”(29)。“在欧洲和发达社会的历史上,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认同并不是什么稀罕的事情,而且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我们强调一种认同,但实际上却存在好几种认同。”其中最为重要的两种认同就是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格罗斯认为:民族认同偏重于“种族上的亲族认同(民族—文化nation-culture)”,国家认同则偏重于“与国家相联系的政治认同(民族—国家nation-state)”(30)。格罗斯认为民族认同是通过族裔纽带联系起来的,而国家认同又是通过公民纽带联系起来的。他认为:“族裔纽带是建立在共同文化基础之上的,在某种情况下,是建立在一种关于同宗、同源、拥有共同祖先的传说基础之上的。公民纽带是一个地域性纽带,它来自扩大了的邻里关系,也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即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个人和集团为共同利益所联系,彼此之间负有责任。”(31)

费孝通先生把民族认同意识(民族认同性)看做是“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同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32)。这种民族认同意识需要通过某种特质来作为标志。这些用来指示或指明民族成员身份的显性因素,就称为民族象征(symbolic ethnicity),或称为民族标志(ethnic boundary markers)。人们通常是选择文化中的一些特殊层面作为界定民族的特征。一般来说民族标志包括集体名称、共同血统、语言、宗教、体质外表,或特定文化特质,甚至团结感、与特定领土的联系。民族标志不仅在相互辨认成员时很重要,而且在证明非成员的认同和独特性方面也很重要。其中,语言和宗教是民族标志中最常见的个人认同的象征符号。在世界许多地方,个体的地方语言是民族认同的主要指标,其实这也是同化的一个主要指标。宗教同样可以充当民族标志。尽管宗教归属并非总是表示族属(ethnic affiliation),但在许多情况下两者经常是相应的,宗教差异甚至可以成为民族认同的最主要标志。如在北爱尔兰,人们主要就是通过宗教信仰的不同来区分不同的民族。这时,民族标志的民族象征主义(ethnic symbolism)意义就表现出来了。据1985年的资料,在164个自称的“民族国家”中,只有1/4的国家其主体民族人口达到95%以上。即使这样,还有5%的居民为少数民族,他们的文化、语言应受到尊重。因为各个民族族体之间的差异性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文化上的区别,特别是核心价值观的差异。并且,各个族体文化特性相比政治、经济上的差异更难更改、更不容易妥协和消失,因为,各族体文化特性都是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种文化特性的积淀。在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如果故意忽略民族认同的稳定性和深刻性,强制实行民族同化或者民族歧视,都只会带来民族意识的萌发和冲突的加深。面对着同化政策的失败和各国多民族情况的现实,取而代之的是对待民族认同的“文化多元主义”思路的出现。卡伦在1924年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文化多元主义”的观点。他认为“各民族文化都有其价值”,由于“有了多样性的影响,才能出现创造性”(33)。赞成多元文化主义的学者认为如果一个社会只有一种单一的文化,这个社会将变得十分的单调和乏味。由于有了多元民族文化的存在,他们之间的交流和互通,才促进了民族文化创造性的发挥。因此,格罗斯认为:1.多元主义要求多民族国家保障多元文化的存在,保障各民族成员使用自己的语言或方言的自由。多元主义国家也意味着文化选择的自由以及民族认同的自由;2.多元主义公民国家的公民也可以自由改变其族属或宗教联系,可以选择与其出生族群相同的文化,也可以接受或采取另一种与其出生不同的新文化。(34)

民族的发展过程还会形成一种比民族认同范围更为广泛的国家认同。国家认同是在民族国家一体化建构过程中,随着各族群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政治格局的变化,打破一国之内各个地区、各个族群之间的壁垒,文化上相互融合和吸收,建立和健全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体系,形成相互间不可分割的经济联系和物质关系,各族群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不断追求政治利益和经济发展,寻求政治上的共同性和合法性,建立起的一种新型集体认同。这也是各民族共同致力于建设政治经济的一体化和国家民族文化一体化的现代民族即“国族”的过程,形成对国家一体化认同与国内各民族多元认同之间的良性互动。

多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在各种不同的民族认同基础之上建构起一个共同的国家认同。这个国家认同的关键就是各个民族拥有一个“共同文化”。多民族要共同凝聚创造一个多民族国家,非常需要从历史的发展和文化的传统中提炼出一个各族共享的“共同文化”。这个“共同文化”的基础是历史中各族长期共享的社会伦理、生活方式和彼此之间的文化认同。它能够把不同语言、信仰不同宗教的各族联系到同一个政治实体之中来。这样,各族中出现的少数具有民族分裂主义倾向的团体或个人不过是无碍大局的支流。哈贝马斯也认为在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需要建立起某种“文化的一体化”,从而在民族国家这个层面建立起新型的“集体认同”。哈贝马斯在《后民族结构与民主的未来》一文中曾经指出:“只有当国民转变成为一个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并把政治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的时候,才会有一种民主的自决权。但是,对‘臣民’的政治动员要求混杂在一起的人民在文化上实现一体化。这一点是必不可少的,有了它,民族观念也就付诸实现了;而借助了民族(nation)观念,国家成员超越了对村落和家庭、地域和王朝的天生的忠诚,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集体认同。”(35)哈贝马斯在这里强调要通过一种共享性的文化来建立起新型的国家认同。

格罗斯认为:“在多元公民国家里,许多人都生活在两种文化中,一种是族群的文化,另一种是更广泛的政治和地域文化。”(36)他主张:不分主体民族还是少数民族、尊重所有成员平等权利的多民族公民国家,需要一种更高的认同,所有公民拥有的认同。这种认同不是来自共同的祖先、血缘或族裔,而是来自不同的前提,意识形态的或地域的前提。国家认同是以地域纽带作为前提的。这种国家的认同,也就是对国家的认同(37)。韦伯认为民族的认同和归属感实际上来自于一个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互动,在互动中彼此的利益发生冲突。韦伯也非常重视伦理价值观念的作用,他认为民族的形成除了各种可以客观判断的外在因素(包括语言)之外,人们主观的感情归属同样非常重要。韦伯同时指出,在民族产生过程中,不应该忽视人们群体之间的政治关系,人们在称呼群体时使用了部落、部族、民族、族群和人民等许多不同的概念。“当使用这些概念时,人们通常或者意味着某种现实中的政治共同体(political community)的存在——不论其组织多么松散;或者意味着有关某个消失了政治共同体的记忆——保存在诗史故事或传奇中。”(38)可以说,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的结构如何在多元民族认同中建构起一种国家认同,也就成为各个国家在处理民族关系时的重要前提。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其实就是认同于国家的核心文化和国家的核心政治实体。格罗斯认为,如果“没有起码的同化,无论国家还是公民社会,都无法运转”(39)。在当今世界各个民族国家的范围内,族际间的冲突不仅表现在各个民族间政治、经济上的冲突,而且表现在他们之间的认同的冲突和族际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冲突。从当今世界的实际情况看,国家建构过程表现为各种民族多元认同与国家认同的高度一体化,而在多民族(族群)国家则是尽可能地将国民对各自族群的忠诚转变为对民族国家的忠诚,在多元的族群(民族)认同基础上建立国家认同。它是多民族国家政治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多民族国家的政治体制得以生存的前提。

在多元民族文化的国家中建构起一体的国家认同,是长期和复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使得这两种认同的和谐发展,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把这两种不同层次的认同区别开来,不能以某种认同来取代另外一种认同。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区分是建立在对人们认同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区分的基础之上的。在多元民族国家中,民族认同是各个民族在自己历史、文化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是属于各个民族自己的“私人领域”。国家认同是一种新的认同,一种与族属意识、族籍身份相分离的政治认同,它发生在公共的政治领域。这两种认同的区分就要求把族属(ethnicity)从政治中分离出去的思想。把族属问题和国家政治问题混为一谈,是民族主义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导致民族冲突的重要根源。马林诺夫斯基曾经在1942年的手稿中指出:“政治主权永远不能与族属相联系,因为这种联系会导致民族主义危险的爆发。”(40)马林诺夫斯基按照将族属从政治中分离出去的思想,把建立在这两种不同认同基础之上的人们共同体分为国家—民族(nation-state)和文化—民族(nation-culture)。国家—民族是基于对国家政治认同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共同体,文化—民族是基于对民族文化认同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共同体。格罗斯分析了多元公民国家和部族国家对待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关系上的不同态度。格罗斯认为:“公民国家建立在政治纽带之上,并且诉诸政治纽带,其核心制度是公民权;部族国家把政治认同与种族起源和种族身份联系在一起。在一个现代多元国家,政治联系与认同与种族纽带与认同之间被明确地分开。在先进的多元国家,政府甚至考虑到在国家的主要领域和行政管理上充分地表达少数民族的意志。”(41)他还认为:“公民权制度在不分种族和血统的情况下,保证国家所有成员平等的或相对平等的权利。公民权是现代民主的公民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提供了一种将种族上的亲族认同与和国家相联系的政治认同相分离的方法,一种把政治认同从亲族关系转向政治地域关系的途径。”(42)

另一方面,要认识到要培养出一种各个民族共同的国家认同,它是建立在各个民族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在多民族国家中,人们都是在多种文化环境中生活的。作为个人有自由在继续认同于原来的民族文化的同时,适应和接受其他的文化,特别是代表国家认同的核心文化。这并不意味着他否定或放弃他的民族文化背景,更不表示他脱离了自己出生或者过去曾经生活于其中的民族。格罗斯认为:我们可以同时具有多重认同,进入文明社会的一个更大共同体,并不一定意味着放弃过去。个人拥有选择其族属认同的唯一权力和自由,国家及宗教、种族集团不拥有这种权利。个人向核心民族的同化或者在文化上适应核心民族,都应该是自愿的,而不能采取强制同化的措施(43)。这种国家认同应该是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文化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同样在国家认同建构过程中,不能简单片面地认为通过保护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利益和发扬少数民族的文化就能形成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如果片面地强调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和利益,而没有同时培养出少数民族民众和精英对国家认同的意识,将导致一些民族的民族认同的过分发展,甚至发展成为以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为目的民族主义运动。这将极大地危害到多民族国家的建构和民族关系的核心发展,甚至出现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高涨和民族冲突的加剧,最终导致国家的解体。

苏联在处理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关系上的失误,给我们正确处理好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苏联在处理民族认同的问题上,走的是一条把民族认同政治化和制度化的道路,把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混淆起来。1923年起,斯大林以民族为划分依据,在民族地区建立了大大小小上百个独立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区域”。本来一些在历史上并没有很明显的民族主义运动的地区,通过这些人为的、非民族自愿的方式,创造、组织和编造出了民族认同。最终的结果是,唤醒了这些民族的民族意识,把这些民族培养成了政治意识非常强的民族,促使地方民族主义逐渐高涨。“这样做,付出的代价是在成立苏联的同时也为苏联掘下了毁灭的坟墓。”(44)这种把民族认同政治化的做法,无法构建出对国家的认同,反而会强化民族意识和引发更多的民族冲突。这种把民族认同的边界和国家认同的政治边界相重合,没能促使国家得到巩固,反而导致了国家的解体。对此,霍布斯鲍姆认为这些措施“自动创造出一条条裂缝,日后共产党所建立的多民族国家(苏联),就是沿着这些裂缝崩解开来。这种情形就像是后殖民国家的国界,完全是沿袭自帝国主义在1880年到1950年所划定的殖民疆界一般。在苏联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进一步指出:悉心致力于在那些从未组成过‘民族行政单位’(亦即现代意义上的‘民族’)的地方,或从不曾考虑要组成‘民族行政单位’民族(例如中亚伊斯兰教民族和白俄罗斯人)当中,依据族裔语言的分布创造出一个个‘民族行政单位’的,正是共产党政权本身。”(45)

苏联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失败说明,“不论国家多强大,仍有着无法产生民族(nation)的可能性”(46)。而另一方面,如果一个民族对主权国家产生了认同,它也不一定要建立属于自己的民族国家,同样可以保持自己的民族认同。如加泰隆尼亚就是这样一个民族。加泰隆人会觉得自己是加泰隆人,但同时也自称为西班牙人,甚至是欧洲人。正如加泰隆尼亚的民族领袖乔弟·普遮(Jordi Pujol)所宣称的:“加泰隆尼亚是没有国家的民族,我们属于西班牙政府,但我们没有主张脱离者的野心,我一定要强调这一点,加泰隆尼亚的情况非常特殊:我们有自己的语言、文化,我们是一个没有国家的民族。”他们没有像巴斯克民族一样要求从西班牙分离出去。相反,他们不仅在西班牙接受了多重的身份和认同,而且“朝向民主的、融合的欧洲发展……相对于大多数在动荡的土壤上打造民族国家的过程,加泰隆尼亚对于文化认同与国家权力、国家机器的绝对权力及分享权力的组织之间的网络,这之间的区别,成为一种历史的创新。与其成为传统的主权国,他们宁愿拥有一个有弹性及适应性的社会,全球性的经济、网络、多媒体及多元融合的文化。加泰隆人奋斗的目标不是建立一个新的国家,而是要保存他们的民族,他们好像绕了一圈走回他们最原先的生活方式:无疆界的贸易、文化/语言的认同、有弹性的政府组织。”(4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