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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特勒支条约》后的欧洲外交特点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乌特勒支条约》所确立的战后秩序,被当时所有的欧洲国家接受。奥地利和荷兰也相对满足《乌特勒支条约》中所规定的权益。[38]英国作为《乌特勒支条约》的最大既得利益者,竭力要维护现状。三国重申,确保《乌特勒支条约》不受侵犯,同时确保欧洲和平。西班牙的这一冒险行为无疑是对《乌特勒支条约》中相关规定的公然挑战。虽然西班牙没有正式宣战,但明显地构成了对《乌特勒支条约》的挑战和对渴望和平的欧洲民意的藐视。

第三节 《乌特勒支条约》后的欧洲外交特点

《乌特勒支条约》所确立的战后秩序,被当时所有的欧洲国家接受。此后的欧洲外交出现了一个持续了二十年的大国合作局面。

一、大国的和谐与合作时期

1713—1714年欧洲战后秩序的安排,极大地满足了英国的利益。占领直布罗陀并把西班牙的势力从意大利地区驱逐出去,确保了英国在地中海的贸易安全。同样重要的是,由于接受汉诺威大选侯继位英国王室,这无疑增强了英国对德意志地区,乃至整个西欧的影响。英国安心地把西属尼德兰转交给哈布斯堡王朝管辖,因为后者不是一个觊觎海上权力的国家。奥地利和荷兰也相对满足《乌特勒支条约》中所规定的权益。

法国仍是最强的欧陆国家,但他已不能够随心所欲,因为英国是最强的海上国家。实际上,在1715年9月去世前,路易十四虽然对失去的海外领地念念不忘,并藏有“收复”的心理,但他已经意识到和平的珍贵。因此,他很谨慎地避免再次让法国卷入与英国的战争中去。路易十四似乎接受了这样的政治信条,即复仇只会导致更大的灾难。为此,他在给自己的儿孙们写的遗嘱中,“告诫他们要放弃传统的敌视哈布斯堡王朝的政策,争取让欧洲历史上的波旁王朝和哈布斯堡王朝这两个伟大而古老的家族化干戈为玉帛”[37]

1715年是欧洲外交史上的转折点。在这同一年里,相继发生了两个重大事件。第一个是1715年11月英国、荷兰和神圣罗马帝国续签了《安特卫普条约》,目的就是保证比利时不受法国或任何大国的侵犯。三国同盟的四项目标分别是:第一,神圣罗马帝国保证永不割让比利时境内的任何城池或要塞给法国;第二,帝国和荷兰共同提供3万到3.5万的军队驻扎在比利时,分别由各自指挥;第三,神圣罗马帝国同意出资维护比利时境内的军事要塞;第四,英国对三国同盟的执行予以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保证。[38]英国作为《乌特勒支条约》的最大既得利益者,竭力要维护现状。新国王乔治一世很清楚,他之所以被接受为英国君主,主要是因为英国要确保其王室只在新教继承者中传承。同时,就英国政治而言,国王的权力是不能够凌驾于议院之上的。在对外政策中,国王乔治却拥有相当的权力。1714年国王任命具有军事和外交经验的斯坦霍普(James Stanhope)负责外交事务,并让他寻找合作伙伴。斯坦霍普认为现在应该与法国尽弃前嫌,集中力量于海外扩张。但是,只要路易十四还活着,英法接近似乎还有困难。幸而,1715年9月路易十四去世,这个最后的象征性的障碍终于消除了。

第二个事件就是路易十四的去世。他的去世让法国正式放弃了复仇的想法。辅政的摄政王奥尔良大公不愿与英国为敌,更不支持西班牙挑战现状挑起另一场欧洲战争。因此,当乔治国王访问汉诺威途中路过海牙时,奥尔良大公派其首席顾问杜波伊斯于1716年7月前往海牙,秘密拜见了英国国王。他代表法国政府向国王乔治和外相斯坦霍普作了两点保证:一是法国不会支持英国内战中的叛党——雅克布分子;二是法国有意与英国和好。在这种和解的气氛中,1716年8月到10月,英法两国保持接触,商讨建立同盟的可能。鉴于英国和法国分别是欧洲最强大的海上强国和陆上强国,如果要维持欧洲和平,英法两国的合作是关键。同年10月,两国签订了同盟条约。转年1月,荷兰申请加入,于是扩大为三国同盟。三国重申,确保《乌特勒支条约》不受侵犯,同时确保欧洲和平。这一同盟条约,也标志着法国重返欧洲外交舞台,因为这个“三国同盟”代替了1701年英国、荷兰和神圣罗马帝国当时针对路易十四的“三国反法同盟”。1717年1月,欧洲目睹了遏制路易十四的联合阵线的正式解体。从此,一直到1789年大革命爆发前夕,法国再次成为欧洲外交体系中最活跃但不是最具威胁的国家。后来的历史学家兰克称法国是18世纪欧洲外交的仲裁者。

然而,令后来史学家困惑的是,当时西班牙却盲目相信战争是唯一可以改变现状的手段。其实这也不难理解,像西班牙这样的昔日欧洲大国在126年里,三次重大的战败、两次受辱,明显从欧洲大国沦为二流国家,这一现实是很难让骄傲的西班牙人接受的。[39]可是马德里政府对战后欧洲秩序的挑战太不合时宜,很快就被以英法为首的四国同盟制止住了。

1717年8月,让欧洲各国瞠目结舌的消息是西班牙王室决意诉诸武力来夺回割让给神圣罗马帝国的撒丁地区和西西里岛。西班牙的这一冒险行为无疑是对《乌特勒支条约》中相关规定的公然挑战。挑起这一事件的主谋不是西班牙人而是来自意大利的神职人员——艾尔索罗尼主教。他在1710年的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时前往马德里宫廷任职,后来便居留在西班牙。通过给当时的女王伊丽莎白出谋划策,排除异己,艾尔索罗尼最后当上了西班牙的外籍首相。为此,他自视为受宠,并决心为西班牙王室中兴献力,夺回在意大利的失地。这样,他实际上成了1717年从巴塞罗那出发的西班牙远征军的主谋。艾尔索罗尼的目标很明确,首先夺取撒丁,然后是占领西西里,最后是控制那不勒斯。虽然西班牙没有正式宣战,但明显地构成了对《乌特勒支条约》的挑战和对渴望和平的欧洲民意的藐视。这一缺少考虑的冒险行为所导致的第一个后果就是,把奥地利再次推到当时所谓的海上强国的阵营,即英、荷和法国三国同盟。英国外相斯坦霍普立即着手组建四国同盟协议草案。这样的四国同盟形成绝非易事,但在英国外交人员的努力下,四国代表终于于1784年8月2日在伦敦缔结了四国同盟条约,史称“乌特勒支联盟”。

英国在外交上积极寻求盟友的同时,也开始前往西班牙去说服艾尔索罗尼和国王菲利普五世放弃对意大利的企图,以避免战争。遗憾的是固执的西班牙政治家拒绝考虑此建议。艾尔索罗尼的计划虽然诱人,但是孤立的西班牙无力抗衡西欧主要国家的联合。在军事冒险失败后,艾尔索罗尼不得不引退。与此同时,西班牙的唯一盟友就是瑞典,国王查理十二在1718年12月入侵挪威时阵亡。无奈之下,西班牙女王伊丽莎白只好接受英国人提出的条件,撤掉艾尔索罗尼,与英、法、荷、奥四国同盟谈判停战。这次谈判是拖延和反复的,直到1721年3月和8月,英、法两国才与西班牙分别签订了《马德里条约》,以结束战争状态。英国国王乔治和外交大臣斯坦霍普有意把直布罗陀归还给西班牙,但遭到议院反对派的强烈抵制。这样,英西两国直到1725年4月30日才签订第一个《维也纳条约》,正式结束双方的敌对状态。

从1713年《乌特勒支条约》的签订到1725年的《维也纳条约》,国际法中有关保护外交人员的权利与地位的规定日益明确和规范化,首次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外交使节在所在国应与他们的君主一样享有同样的豁免权。根据法学家霍尔的说法,外交人员在所在国一旦正式到任,不应因触犯法律而交由当地法庭审判。如果情节极为严重,所在国政府可以先将其逮捕,然后再递解回国。著名的案例是1717年瑞典驻英国大使吉伦堡公爵参与反对汉诺威王室的阴谋活动,被英国政府逮捕,暂时拘留后遣送回瑞典;1718年西班牙驻法大使赛拉玛亲王参与反法政府阴谋活动,先遭逮捕后又被送回本国。换句话说,对违背法律的外交官或是召回或是遣送。从古希腊时期出现的“豁免”权益到18世纪才正式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下来。[40]

就在英、法与西班牙和谈期间,西班牙与奥地利的谈判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可是比与英法的谈判更加复杂。最终在欧洲和解的气氛下,西奥两国于1722年在堪不莱(Cambrai)召开了全欧会议。参加此次会议的各国代表有英、法、奥、西、荷以及一些德意志国家。当时路过此处的法国学者伏尔泰写道:“全欧的大使和他们的厨师们云集在这古老的教区,使它一时更加沉浸在庄严肃穆中。”[41]这次欧洲会议共进行了三年,直到1725年,奥西矛盾才解决。西班牙同意奥地利在意大利的权益,包括海外联合贸易公司在当地的股份;而奥地利皇帝答应施展他的影响去说服英国放弃对直布罗陀岛的占领。当西班牙与奥地利两国宣布结盟时,堪不莱会议宣告结束。但是,这一声明促使英法与普鲁士于1725年9月缔结了《汉诺威防守同盟条约》,规定共同保卫各自在欧洲内外的各项权益。不久,荷兰、丹麦和在北方大战中受重挫的瑞典也申请加入。这样,欧洲的海上强国英国和陆上最强国法国不仅结成联盟,还组织了一个旨在维护“现状”的国际阵线,以捍卫《乌特勒支条约》。1727年,西班牙再次向英国提出归还直布罗陀岛的要求,却遭到英国直接拒绝。当西班牙以武力封锁该岛时,没有任何欧洲国家站在其一边。而英国维护其占有直布罗陀岛的方式,并不是与西班牙开战,仅仅是命其强大的舰队去封锁西属美洲的主要港口。在这种相互敌对的情况下,西班牙的唯一盟友——奥地利选择的是接近英法政府,协商召开一次国际会议,以解决目前的危机。1728年6月14日,奥地利首相亲自主持召开了索逊斯会议。尽管西班牙代表力争索回直布罗陀岛,但会议其他代表劝说他与英国和解。为了表示对西班牙国王的尊敬,1729年会议地点从索逊斯移到其王室所在地塞维尔。11月9日,英、法、荷与西班牙签订了《塞维尔条约》,由于奥地利没有被邀加入该条约,奥皇实感尴尬。最后在1731年3月16日,奥地利才作出让步,与英国、荷兰、西班牙缔结了第二次维也纳条约。条约第二条规定英国、荷兰将以最迅速、最强有力的方式保证奥皇长女继承哈布斯堡的全部领地。第二次维也纳条约无疑是英国外交中的一个成功案例。

二、英国的特殊强国地位

温斯顿·邱吉尔在其《英语民族发展史》一书中写道,《乌特勒支条约》标志着大英帝国第一阶段的建立(结束于1783年的美国独立)。为了完成这一帝国事业,英国于1588年就打败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在历经长达半个世纪的内战之后,1688年从内战中走出的英国,在1707年与苏格兰和解,合并为联合王国。与此同时,英国已经取代荷兰,成为欧洲最强大的海上国家。1701年,当英、荷与神圣罗马帝国缔结反法同盟时,英国无疑享有盟主的地位。英国组织并参与了四次反法战争,遏制了路易十四的霸权野心,最后在1713年获得了公认的欧洲大国地位。[42]因此,《乌特勒支条约》后的欧洲形成了新的格局,“在欧洲大陆,和约保证了大国间的实力均势,而在海上,却无人冒险去挑战英国”[43]。的确,只有英国才拥有足够的财力和实力去组织联盟,以遏制追求霸权的欧洲国家,这一现实为未来英帝国的外交政策奠定了颇为人们熟知的原则基础。

地理环境是一个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为此,英国注定要拥有一支真正强大的海军。英国人从全球的视角来看待他们的安全,那就是英国必须能够保证海上交通的畅通。1709年,当有人问到哈里法克斯公爵(Halifax),在这个动荡的世界里,战争被认为是正常的生活方式,那么,英国将如何应对外来的挑战时,他的精辟回答是:密切地注视着英吉利海峡这条护城河,把英国的主要精力投向海洋。这一名言后来成为英国政治家们的座右铭,即“在为英国海上霸权奋斗的同时,密切注视着欧洲大陆并确保那里的力量平衡”。为了有效地贯彻这一原则,英国必须做到两点:第一,经常性地保持一支强大的海军;第二,在不卷入欧洲大陆纠纷的同时,努力维系那里的平衡。

在以后的二百年里,英国政府坚持不懈地遵循这一原则。历史学家古奇和尼科森给均势下的定义是:防止出现任何一个欧洲大国在其力量过于强大的同时又对英国持敌对的态度。根据这一解释,英国的外交原则是,反对任何单一国家或国家集团在欧洲事务中寻求支配的角色。为此,伦敦政府则使用任何他所拥有的外交手段和武力,来保卫英国的自由宪制、海上安全和整个帝国的完整。从1588年到1945年的近四个世纪里,英国与西班牙、奥地利、荷兰、法国、美国、俄国和德国都进行过战争,但大多都是成功地组织同盟并打败了对手(1783年的美国独立战争除外)。

为什么英国能够较为成功地多次组织同盟并击败其对手?这个问题的简单答案是:英国人不是为了在欧洲获得任何领土而战,而是为了防止任何国家在欧洲建立霸权而搏。[44]另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英国能够成功地防止别的国家试图在欧陆建立霸权,但同时,他自己却可以成功地建立海上霸权?对此,英国政治家克罗伊(Eyre Crewe)答道:“我们英国在寻求海上权力的时候是非常谨慎的,尽可能避免引起其他国家的妒忌和不满。我们必须分清独立和贸易的联系与不同。保护小国的利益和安全,并非出于我们的美德,而是完全出于我们自身的利益。简言之,是出于必要而非美德我们才不懈地坚持均势原则。在欧洲,这一原则实质上意味着保持其他国家的独立。”[45]当然,人们对英国外交政策的性质一直存有争议,除了被讥讽为不守信义的英国佬外,还常被指责为“阴险的北海迦太基人”。

任何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英国也不例外。在对外关系中,其外交政策和行为也有起伏。对英国来说,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英国的外交政策表现出相对的连续性、务实性和灵活性。由于它最关注的是殖民地和海外事务,英国对欧洲的态度是,只要那里的平衡没有被打破,就不用去参与欧洲的纠纷和争夺。也有人称这就是英国的“光荣孤立”。尼科森对“光荣孤立”的解释是,“孤立主义”是英国人的一种态度,而非其政府对外政策的基石。[46]因此,对英国外交政策的评议,一向颇有争议,但有一点是公认的,即英国的外交政策是相当成功的。这绝不意味着英国在外交上从未失败过。事实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做到这点。北美大陆从英帝国脱离出去,这无疑是对他的一个沉重打击。

然而,在给予美国独立的问题上,英国表现出务实的精神。19世纪初,当拿破仑追求欧洲霸权时,英国再次把外交和战争的结合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成功地组织了五次“反法同盟”。1823年当美国政府提出“门罗主义”时,英国外相坎宁表现出克制,并表示可以有条件地支持。后来美国的内战给两国关系再次投下了阴影,但在内战结束后的二十年里,英国为两国的“特殊”关系进行了修补。面对一个正在迅速崛起的美国,已经是既定大国的英国并没有予以“遏制”。相反,对华盛顿的选择是亲近和妥协,通过宣扬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亲情关系,来发展两国的特殊友谊。[47]英国的安全政策是建立在其海上超强地位和均势战略基础之上的,这使他成为世界上最有影响的大国,并维持了一个多世纪。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出于“永恒的国家利益”的考虑,英国放弃了双强标准,接受了与美国平等的现实,但他仍然是世界上最强大的海军帝国。

【注释】

[1]Hale,The Civilization of Europe in the Renaissance,p. 108.

[2]Kennedy,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Great Power,p. 41.

[3]Grewe,The Epochs of International Law,pp. 279—280.

[4]Mowat,A 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 1451—1789,p. 119.

[5]R. B. Mowat,The European States System—A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23),pp. 21—26.

[6]Mowat,The European States System—A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 22.

[7]Davies,EuropeA History,p. 324.

[8]Kissinger,Diplomacy,p. 56.

[9]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p. 31.

[10]Mowat,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 1451—1789,p. 159.

[11]Stearns,(ed.) The Encyclopedia of World History,p. 316.

[12]Lesaffer, Peace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European History,p. 49.

[13]Mowat,The European States System—A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 24.

[14]Palmer & Colton, A History of the Modern World,pp. 26—28.

[15]马克思:《十八世纪外交史内幕》,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页。

[16]Mowat,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 1451—1789,p. 186.

[17]Stearns,The Encyclopedia of World History,p. 31.& p. 340.

[18]Gordon Craid & Alexander George,Force and Statecraf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p. 32.

[19]Mowat,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14511789,p. 191.

[20]Mowat,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1451—1789,p. 196.

[21]Craig & George,Force and Stagecraft,p. 6.

[22]Mowat,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1451—1789,p. 196.

[23]“强制外交”是一种实现外交目的的手段,并非外交政策的内容。通常只有强国才有资源推行这种方式。

[24]马克思:《十八世纪外交史内幕》,第41页。

[25]Mowat,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14511789,p. 199.

[26]Stearns,The Encyclopedia of the World History, p. 316.

[27]Lesaffer, Peace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European History,pp. 56—57.

[28]Stearner,The Encyclopedia of World History,p. 316.

[29]Lesaffer, Peace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European History,p. 57.

[30]Stearner,The Encyclopedia of World History,p. 318.

[31]Stearner,The Encyclopedia of World History,p. 330.

[32]Nicolson,A Portrait of A Diplomatist, p. vi.

[33]Michael Sheehan,The Balance of Power History and Theory (London: Routledge,1996),p. 53.

[34]White,Power Politics,p. 170.

[35]Emmerich de Vattel,The Law of Nations,p. 23.

[36]Sheehan,The Balance of PowerHistory and Theory,p. 107.

[37]Mowat,A 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p. 207.

[38]Stearner,The Encyclopedia of World History,p. 330.

[39]三次战争分别是1588年西班牙“无敌舰队”的覆灭,“三十年战争”和“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的失败;两次受辱是西班牙失去对荷兰的统治和割让直布罗陀岛给英国。

[40]Anderson,The Rise of Modern Diplomacy 1450—1919,p. 52.

[41]Mowat,A 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pp. 217—219.

[42]Winston Churchill,A History of the English-Speaking Peoples, vol. iii. (NY: Barnes & Noble Books,1956),pp. 84—94.

[43]Kennedy,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Great Powers,p. 106.

[44]Nicolson,Diplomacy, p. 72.

[45]Nicolson,Diplomacy, p. 72.

[46]Nicolson,Diplomacy, p. 73.

[47]Churchill,A History of the English-Speaking Peoples (vol. iv),p.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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