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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任大国外交中的国际法问题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此为标志,中国开始全面参与国际经济规制的制定。今天,中国参与国际组织和各种公约的数量及程度不仅达到本国历史上空前的水平,而且在世界大国里居于比较靠前的位置,中国以负责任大国的态度,与外部世界建立起相互依存的关系。对国际法的这种印象,表明中国是从肯定其理性精神的角度来承认和接受国际法的。

四、负责任大国外交中的国际法问题

“冷战”的结束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间激烈对峙的国际局面,长期和平环境的出现为中国的经济腾飞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在中国成功破除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封锁和制裁后,90年代中期,中国开始重新思考并建构自身的国际地位、身份和形象,并据此进行外交上的新的国际法实践的调适,提出做负责任的大国。负责任的大国在国际法方面的意义就是——要根据国际规则,承担自己的国际义务;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国,中国要信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有义务接受其约束;对于已参加的近300个国际条约、130多个国际组织,则要按照规则履行自己的责任,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并承担在促进和平与发展中的责任。

(一)不确定世界中的国际秩序问题

自“9·11”恐怖袭击事件以来,美国通过运用“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成功地发动了对伊拉克的战争。美国“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在国际法上的最主要依据就是自卫权中的“先发制人”的自卫权,即当一方使用武力打击任何可能来自未来另外一个国家的攻击,即使没有理由相信这样一项攻击是事先计划好的。[10]然而,美国这种以“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为手段来推行反恐战争的行为对当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律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与影响。

中国主张遵循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平等相待、友好相处的原则建立国际新秩序。邓小平指出,“国家关系应该遵守一个原则,就是不要干涉别国的内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决不会允许任何国家来干涉自己的内政”,“国际关系新秩序的最主要的原则,应该是不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干涉别国的社会制度”。[11]中国主张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持通过协商谈判和平解决争端。这样,在维护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前提下,诸如主权、平等、求同存异、和平共处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成为中国反对“先发制人”新战略,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有力工具。

(二)参与国际经济规制问题

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功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享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中国也要依WTO的规定履行与权利相应的义务,中国与其他成员积极合作,在世贸组织内参与制定规则,为制定更加合理、公平、符合现代经济发展潮流的贸易规则,进而为世界经济的繁荣共同努力。以此为标志,中国开始全面参与国际经济规制的制定。

(三)人权及其他国际发展问题

西方认为,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时,该国的人权高于其主权,甚至可以牺牲该国的主权,而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这种理论挑战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矛头所向是联合国宪章所确定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人道主义”取代了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安全或者超级大国的利益和意识形态,成为干涉他国的最佳理由,新干涉主义正是“人权高于主权”理论的延续。

在新的形势下,中国认为西方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鼓吹和推行“人道主义干预”,完全是为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粗暴干涉或侵犯别国主权,提供借口和理论根据,完全是以人权之名行霸权之实,对中国来说,确保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也是最大的人权保障。邓小平也指出推行“人权外交”、奉行“双重标准”只能搞乱国家。但是“中国不能把自己搞乱,这当然是对中国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对全世界、全人类负责。外国的负责任的政治家们也会懂得,不能让中国乱。什么人权、民权问题,都管不住这个问题。唯一的出路,是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五项原则基础上和平共处、相互合作,而不是干涉别国内政、挑起别国内乱”。[12]

但中国融入世界体系的步伐并未放慢,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成功争得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权,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反对核生化武器扩散问题上,中国与世界多数国家站在一起,以一个世界体系中负责任的成员国的姿态积极参与到世界事务的解决过程中去。中国与俄罗斯以及中亚国家组成的上海合作组织,是一种打击恐怖主义、极端宗教主义和分裂主义的政治安全联盟;中国与东南亚国家正在致力建设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一种经济关税同盟,同时中国还正在与东南亚国家加强传统和非传统领域的安全合作;中国在“9·11”事件后也与美国进行了合作。

今天,中国参与国际组织和各种公约的数量及程度不仅达到本国历史上空前的水平,而且在世界大国里居于比较靠前的位置,中国以负责任大国的态度,与外部世界建立起相互依存的关系。由国际体系内的“参与人”到体系中的“较强者”,身份的改变决定了中国对国际组织、规范和法律态度的改变。显而易见,对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特别是国际经济规制的遵守乃至主动塑造和维护是这一时期的特点之一。“冷战”后的中国外交,在所谓“一超多强”的格局中表现出了对国际法的信心,甚至不乏对国际法过度的期望,这也许是应对一家独霸局面的必然选择。在中国看来,国际法是当今世界大小相维、强弱相制、弱国赖以保存以服从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的有效依据。对国际法的这种印象,表明中国是从肯定其理性精神的角度来承认和接受国际法的。在对国际法进行的价值判断和应用中,中国的传统理念起了积极的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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