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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时曾试图对传统的国家责任专题,即国家对外国人的生命、财产的侵害所负的责任进行编纂。[2]国际法委员会在1949年举行的第一届会议上,选定了14个适宜编纂的专题,国家责任是其中之一。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一读通过《国家责任条款草案》,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贺其治先生评价说:“二读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之后所取得一个历史性成就。”

关于国家责任的编纂工作可以追溯到1930年国际联盟主持召开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当时曾试图对传统的国家责任专题,即国家对外国人的生命、财产的侵害所负的责任进行编纂。[1]但是在对外国人与本国人相比并无歧视的情形下,对外国人的待遇的责任问题,各国意见完全不一致,会议未取得成果。[2]国际法委员会在1949年举行的第一届会议上,选定了14个适宜编纂的专题,国家责任是其中之一。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一读通过《国家责任条款草案》,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贺其治先生评价说:“二读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之后所取得一个历史性成就。”[3]很多国家对二读通过的草案给予积极评价,如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等北欧国家提出:“条款草案今北欧国家普遍感到满意,在国家责任问题上,条款草案在通过后数年内成为最有权威性的陈述。在这一问题上,条款草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习惯法。”[4]英国认为:“当前,条款草案体现了国际法的权威性论述,各国际性法院和法庭、著作者以及最近一些国内法院均提及条款草案。”[5]该草案可以说是目前我们解读国家责任制度的最权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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