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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外交时期的国际法问题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时革命外交的形式下,虽然一度由于极“左”思潮和行动导致一系列诸如火烧英国代办处等严重影响国际法公约事件的产生,但随后中国政府及时地予以纠正恰恰反映了在动荡的国内局势下中国外交坚持国际法实践,侧重于国际法惯例的理性精神而非以意识形态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思想。

二、革命外交时期的国际法问题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在“文革”初期,从话语到思考的逻辑都充满了理想主义的高调,这种极端的政治气氛必然要反映到认识和处理对外关系的过程中,必然会严重地影响到对国际事务和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准则的理解,“唯我独左”、“唯我独革”的基本认同反映在对待国际法的态度上。

(一)革命外交与对外革命的国际法问题

在“左倾”思潮的裹挟下,“唯我独革”、“输出革命”的外事活动和对外宣传成为时髦,无视国际惯例的做法致使外交事端不断出现,中国同许多国家的外交关系处于不正常状态。由于极左错误,与中国有外交纠纷的国家达到近30个,中国与世界各方面的联系几乎中断,中国与各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级的互访急剧减少,中国还退出了几乎所有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6]

在此背景下,周恩来批示各驻外使馆、代办处仍应坚决执行只进行正面教育,使一些极左错误被控制在国内,未向国外蔓延。1969年中国还重新向驻外各使馆派回了大使,极左错误在外交工作中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为迅速恢复中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创造了条件。在极左背景下,中国政府及时予以纠正,这表明在动荡的国内局势下中国外交仍坚持国际法实践,尊重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二)与资本主义国家建交问题

在这一时期的前半时期,中国外交政策是“两个拳头打人”,既反苏也反美。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国在支持印支三国的反美斗争的同时,与日本、美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行了谈判,依据国际法惯例妥善解决了旧约问题、台湾问题历史和现实问题的干扰,与之相继建立了外交关系,实现了关系正常化。

早在60年代,中国同法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这是中国同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关系的一个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突破。谈判过程中,中法双方在如何处理法国与台湾地区的“外交关系”问题上曾出现分歧,中国提出了“直接建交的方案”,即在双方达成默契的基础上,允许法国首先宣布同我国建交,然后法方再根据由此形成的“国际法客观形势”“自然”地结束同台湾的官方关系。[7]这样,谈判中出现的难题便得到了解决。70年代,中国与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建交,在建交公报中,双方一致认为,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相互关系。

在混乱的国内环境中,中国政府坚持以国际法外交惯例与资本主义国家进行交往,处理双方之间的关系,国内因素并未对中国与西方国家正常的关系产生破坏性的影响。这表明中国政府在激烈的国内斗争环境下坚持以国际法为外交斗争依据的原则,国际法意识仍呈现出不断强化的趋势。

(三)进入联合国及有关国际法实践问题

1971年10月15日,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立即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国民党的代表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自此联合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维护国际法权威并参与创制国际法的重要场所。之后,新中国在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的合法席位也陆续得到恢复。在重返联合国之初,中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场合,根据国际法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准则反对苏美两国的对外武装干涉和侵略,以最革命的言词谴责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威胁的非法性,并指出国际法原则正在遭受严重挑战和践踏,在两极争霸的全球背景下扮演了坚定捍卫国际法原则的角色。

在当时革命外交的形式下,虽然一度由于极“左”思潮和行动导致一系列诸如火烧英国代办处等严重影响国际法公约事件的产生,但随后中国政府及时地予以纠正恰恰反映了在动荡的国内局势下中国外交坚持国际法实践,侧重于国际法惯例的理性精神而非以意识形态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思想。中国政府依据国际法原则同西方国家进行建交谈判,走进联合国等等举动,表明中国政府在激烈的国内斗争环境下仍没有放弃对维护、发展国际法原则的努力。也许存在着最终意向模糊和行动步调相对迟缓等种种问题,但中国政府试图以国际法为根据处理外交事务的努力在当时的背景下显得尤为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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