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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革命时期西耶斯的制宪思想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法国革命时期西耶斯的制宪思想上述将根本法与普通法区分的思想,在法国大革命后的制宪会议上,也成为支配那些有影响力议员的观念。国民的这种无上权力,西耶斯称之为pouvior constituant,意指“制定宪法的权力”。西耶斯自此明显区分制宪权与由宪法所建构的宪定权力的不同。这些权力是宪法下的国家据以行使统治权的权力,西耶斯将之称为pouvoir constitué,意为受宪法所组织、建构的权力。

第三节 法国革命时期西耶斯的制宪思想

上述将根本法与普通法区分(从而界分制宪权与立法权)的思想,在法国大革命后的制宪会议上,也成为支配那些有影响力议员的观念。将这种支配制宪会议的制宪权观念首先加以统一,并加以体系化者当推西耶斯(Emmanual Joseph Sieyès,1748—1836),其代表性作品是法国大革命爆发前夕发表的《第三等级是什么?》。

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的要点是:第一,宪法组织了公权力间必要的交流以及相互间的独立性,并且透过人民或市民权利的宣示、扩张与确保,来达到制约公权力的目的。这个公权力乃是透过宪法加以组织、规制的权力,其中包括意志的权力(立法权)和行动的权力(执行权)。但是,这些公权力之间并非绝对地分立,而是可以在这些权力内部再加以分化。这些权力的分立不会产生不均衡或混乱的危险,乃是因为宪法是以制宪权作为前提。第二,宪法的任何一部分均是制宪权的作品。普通的立法权不论以什么方法都不能介入制宪权的行使。立法权不能行使制宪权,乃是一个基本的宪法原则。第三,具有这种制宪权者仅只国民而已。这种国民制宪权是单一不可分的,它并不服从任何实质的或程序的法的限制。不论以何种方式做成,国民所为的意思都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法。仅仅其实际上的存在往往就是其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国民的这种无上权力,西耶斯称之为pouvior constituant,意指“制定宪法的权力”。

西耶斯将主权视为国民共同意思的行使,并将宪法视为用来确定立法团体组织与技能,以及执行团体组织与技能的组织法。至于制定这一组织法的权力即为宪法制定权,并且是作为主权者的国民直接行使的宪法制定权。在此,立法团体是由共同意思所创设,并且代表共同意思的团体,而执行团体则是由共同意思的代表所定之团体。我们可以将西耶斯的思想结构如此表述:作为主权者(国民)意思行使的制宪权(主权)→(委任/创设)→立法权→(从属/创设)→执行权(政府)。西耶斯自此明显区分制宪权与由宪法所建构的宪定权力的不同。国民行使制宪权创设宪法后,宪法本身也创设若干受其规范的权力。这些权力是宪法下的国家据以行使统治权的权力,西耶斯将之称为pouvoir constitué,意为受宪法所组织、建构的权力。这种权力受宪法规范力所拘束。

西耶斯的理论,是一种在形式上结合美国严格区分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内涵,以及实质上将所有国家意思的源泉归结于国民的卢梭式思考,而形成的新概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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