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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团体的规制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今天的美国,对于压力团体的存在以及活动的评价,一般来说肯定的倾向是较强的。如何能够既不与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背道而驰,而且又能够对压力团体进行规制,当然成为围绕着美国压力政治的最重要课题。非常明显,这一规制法并不以直接对压力团体的抑制为目的。不如说,其主要目的是要使压力团体的活动公开,使其置于一般公民可视的范围之内[19]。

第五节 压力团体的规制

一、对压力团体的评价

在今天的美国,对于压力团体的存在以及活动的评价,一般来说肯定的倾向是较强的。压力团体现象的发展是自由社会的条件,并且,作为“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剥夺人民以和平方式集会或者向政府请愿要求申冤的权利”的联邦宪法修正第一条,可以说能够当作支持院外活动的强有力支柱来加以看待。

二、舆论的批判

但是,与此同时,压力团体一方面因为压力手段的腐败,另一方面囿于其相对公民整体利益而凸现出来的特殊利益优先的活动性质,故而不断地暴露在舆论的批判之下。

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伍德鲁·威尔逊在1912年的总统选举战的演说中,曾经指出“美国政府的主人,是由美国结合起来的资本家和制造业的业主们。……美国政府是特殊利益的养子。所以不允许人们持有自己独立意见和想法”[16]。六十年之后,COMMONE CAUSE的领导人约翰·W·加纳(John W.Gardner),也就此论述说“所有的政治专门家,均把院外活动作为政治过程的合法部分而加以容忍。问题不在于院外活动的存在,而在于这些院外活动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几乎都是为了特殊利益,其中根本看不到为了公共利益而活动的丝毫痕迹”[17]

三、联邦院外活动规制法的制定

如何能够既不与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背道而驰,而且又能够对压力团体进行规制,当然成为围绕着美国压力政治的最重要课题。E·E·沙奇奈德尔(Elmer Etic Schattschneider)所论述的“无论试图对压力团体进行规制的是哪一种尝试,或者试图对压力团体最为邪恶的活动如何加以抑制,都一定会遇到困难。之所以这样讲,就因为这一形态的政治是以美国公民自由权的习惯之中最最重要的权力——自由结社权、请愿权、言论以及宣传活动的自由权——为基础的。如果想用抑制这些重要的自由权来对压力政治加以规制,无异于为了治好疾病而将患者杀死”,指出的就是这一问题的困难程度[18]。但是,在这样的困难状况之中由联邦这一层级提出来的对策,即是1946年的联邦院外规制法(Federal Regulation of Lobbying Act)。

该规制法的主干是①要求以针对于联邦议会进行院外活动为主要目的而受雇的院外活动担当者必须在联邦议会登记;并且②必须向联邦议会提交每年四次的收支报告这两项内容。非常明显,这一规制法并不以直接对压力团体的抑制为目的。不如说,其主要目的是要使压力团体的活动公开,使其置于一般公民可视的范围之内[19]。因为这样的温和性质,该规制法自从被制定之后,在要求强化对压力团体规制的舆论下,作为最适中的标准模式已经势必无法节制。实际上,就像威廉·J·凯弗(William J.Keefe)所言那样,“类似1946年公开法一样被批判的法律并不多见”[20]。但是,这一规制法只把以联邦议会作为院外活动的唯一对象,却把行政院外活动以及对基层群众的院外活动作为“主要目的”的团体从这一法律的对象里面排除了出来。

就这样,最近的联邦议会虽然每次会议都要就规制法的修正提出修正案,但是直到今天无论哪一种修正案都没有被置于可以看到的领域之内。就像下述第Ⅳ-9章再行论述到的情况所披露那样,这是一个与联邦宪法修正第一条之相调和的困难问题,另外一点是规制法修正问题本身,极其强烈地刺激了对于规制法是赞成还是反对的压力团体自身的活动。

【注释】

[1]Alexis de Tocquevill,Democracy in America,trans.Henry Reeve,1862,Vol,Ⅰ.p.216,Ⅱ,p.128.

[2]Aldre Siegfried,America come of Age,trans,H.H.Hemming and Doris Hemming,1927,pp.244-245.

[3]弗兰克·F·丘曼:《竹笋·国民》(小川洋译)下卷,萨伊马尔出版社,1976年,第252页。

[4]The 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ed.,Who is the NRA?1991.

[5]Clinton Rossiter,Parties and Politics in America,ed.,1960,pp.20-21.

[6]V.O.Key,Jr.,Politics,Parties,and Pressure Group,4th ed.,1958,p.172.

[7]拙著:《美国压力团体的研究》,三一书房,1980年,第87~104页。

[8]John W.Gardner,In Common Cause,1972,pp.117-118.

[9]V.O.Key,Jr.,op.cit.,p.154.

[10]Kay Lehman Schlozman and John T.Tierney,Organized Interests and American Democracy,1986,p.150.

[11]Norman J.Ornstein,Thomas E.Mann and Michael J.Malbin,eds.,Vital Statistics on Congress,1993-1994,1994,p.99.

[12]前揭拙著,第57~71页,以及第80页。

[13]前揭拙著,第43~56页。

[14]Congressional Quarterly,ed.,CQ Guide to Current American Government,1982,pp.74.

[15]Arthur C.Close and Stephany J.Freedman,eds.,Washington Representatives 1983,7th ed.,1983,pp.601-610.

[16]前揭拙著,第146页。

[17]G.W.Gardner,op.cit.,p.80.

[18]前揭拙著,第168页。

[19]同上书,第165~171页。

[20]William J.Keefe et al.,American Democracy:Institutions,Politics,and Policies,1983,p.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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