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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的法规标准体系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指令是对成员国要达到的目的具有约束的法律,由成员国转化为成员国本国法律后执行,这些指令规定了压力容器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欧盟成员国的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是由欧盟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和本国法规标准共同构成的体系,大致分为由议会制定的法律、政府制定的法规和标准三个层次。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压力容器安全法律法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由联邦政府和各省级政府分别立法。

国内外压力容器的法规标准体系基本由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政府机构制定的法规、标准机构制定的标准三部分构成。法律和法规属于强制性的,标准是自愿性的(我国和其他少数国家的部分标准强制执行)。

一、欧盟

欧盟的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由欧盟指令和欧洲标准(EN)两层结构组成。欧盟指令是对成员国要达到的目的具有约束的法律,由成员国转化为成员国本国法律后执行,这些指令规定了压力容器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为使这些基本要求能够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负责起草制定与欧盟指令配套,将指令具体细化为本地区需要的欧洲标准(EN)和协调文件(HD)。

EN 13445 系列标准是压力容器方面的通用主体标准,由总则(EN 13445.1)、材料(EN 13445.2)、设计(EN 13445.3)[采用了按公式设计(Design by Formulae)的方法,包括疲劳设计的内容,并在附录B和C中列入直接法和基于应力分类的按分析设计(Design by Analysis)的方法]、制造(EN 13445.4)、检测和试验(EN 13445.5)、铸铁压力容器和压力容器部件设计与生产要求(EN 13445.6)、合格评定程序使用指南(EN Bb 13445.1)七部分构成。除EN 13445标准外,另有简单压力容器通用标准EN 286、系列基础标准EN 764和一些特定压力容器产品标准。

移动式压力容器标准主要有危险品运输容器标准(EN 14025、EN 1261系列)、铁路罐车标准(EN 1261系列)、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标准(EN 14334)和低温运输容器标准(EN 14398系列、EN 1251系列)等。气瓶方面主要有移动式气瓶标准(EN 13322系列)、无缝气瓶标准(EN ISO 11120)和液化石油气标准(EN 12807、EN 14140)等,以及大量有关充装、充装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的标准。

EN标准属自愿性标准,由欧盟成员国将EN标准转化为本国(如德国标准DIN EN 13445)后由企业自愿采用。若企业采用了EN标准,则被认为其产品满足了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利于进入欧盟市场,或在欧盟市场内流通。

欧盟成员国的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是由欧盟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和本国法规标准共同构成的体系,大致分为由议会制定的法律、政府制定的法规和标准三个层次。

二、美国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压力容器安全法律法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由联邦政府和各省级政府分别立法。对于跨地区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以及联邦政府所属的压力容器,由联邦政府制定联邦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如美国联邦劳动规范(联邦法典29章)和联邦运输规范(联邦法典49章)、危险品运输法等一些法律法规。美国联邦政府管理压力容器的部门主要是运输部和劳工部。运输部负责气瓶和罐车,而劳工部则从劳工安全与健康方面对联邦所属工作场所的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的构成都是“法律、法规、标准”三个层次。

美国联邦法规和各州法规所引用的标准主要是美国国家标准(ANSI)、美国机械工程协会(ASME)标准、美国石油协会(API)标准和美国材料学会(ASTM)标准。这些标准的构成包括材料、设计、制造与检验试验、使用维护、定期检验、修理改造、制造单位和检验机构审查认证、检验人员资格认可等方面的美国压力容器标准体系。在这个标准体系中, ASME标准和API标准是压力容器标准体系的主体。ASME第Ⅷ卷1、2篇为压力容器的设计部分,第1篇为按规则设计(Design by Rule);第2篇划为按规则设计和按分析设计(Design by Analysis)两部分,前者包括和Ⅷ−1相同甚至略多的压力容器所有常用元件,后者仅指在前者未予包括,或虽然包括但形状允差超标或载荷异常的元件,一般都只由弹性或弹−塑性有限元求解,二者都可以按标准的规定进行疲劳分析。

三、中国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提出了“以安全技术规范为核心内容的法规标准体系”框架,完善的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现状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五层次。

1. 法律

法律是第一层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批准。我国现行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基础立法,其内容将涵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各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等活动。

2.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第二层次,包括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委以令的形式颁布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部门行政规章。主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3.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与压力容器有关的部门规章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

4. 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指经过规定的编制、审定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领导授权签署,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公布,安全技术性内容较突出的文件(规程、规则等)主要有三大类: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类,安全监察规程类和技术检验规则类。

(1)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类的主要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

(2)安全监察规程类的主要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3)技术检验规则类的主要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等。

5. 引用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由行业或技术团体提出,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之分,国家鼓励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产品技术要求,由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发布,是其他各类标准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和最低要求。行业标准是在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一行业范围内对其产品进行统一规定而制定的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即废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涉及安全卫生的领域必须实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目前,我国与压力容器有关的标准比较多、涉及面广,它包括基础、材料、设计、制造、产品、附件、检验、试验、安装、运行和管理标准等。企业标准是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而制定的、仅适用于本企业内部的标准,其技术要求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应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压力容器应力设计的主要标准有《压力容器》(GB 150—2011)和《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GB 4732—200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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