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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孤雏”的美国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与中欧认为《京都议定书》是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后京都进程的重要法律基础不同,美国继续反对该议定书,并试图提出该议定书的替代方案。她说,美国理解国际社会对采取适当和及时行动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渴望。其二是“全球气候变化”计划。美国还于2007年5月底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新长期战略。

三、作为“孤雏”的美国

中欧气候变化合作关系提升的背景下,美国与中欧对于后京都进程的制度安排,存在着巨大的分歧,相比之下处在了比较孤立的境地。

首先,与中欧认为《京都议定书》是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后京都进程的重要法律基础不同,美国继续反对该议定书,并试图提出该议定书的替代方案。

美国虽然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但它仍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当公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续会于2001年7月举行以完成第六次缔约方会议未能完成的任务时,美国仍然参加了该次会议,并且会上的谈判仍然主要在“77国集团加中国”、欧盟和美国为首的“伞形国家集团”三种主要力量之间进行。参加该次会议的美国代表团团长、负责全球事务的副国务卿波拉·多布赖因斯基(PaulaDobriansky)在会上指出,美国将继续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富有建设性的和积极的缔约国。她说,美国理解国际社会对采取适当和及时行动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渴望。与此同时,她强调小布什政府对《京都议定书》的反对。“我们不相信《京都议定书》对美国来说是一项完好的公共政策,我们不想阻止其他国家在这项条约上取得进展,只要他们不损及美国的合法利益。”81对于这次会议所取得的进展,多布赖因斯基说,在波恩达成的协议不能改变美国的观点,即《京都议定书》代表着一种尚不完好的政策,并且对美国来说是不可应用的。82

与此同时,小布什总统提出了《京都议定书》的替代方案。2002年2月14日,他宣布美国将实施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提交的“新环境方案”,包括有关大幅度削减三种大气污染物的行动计划和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替代方案。就此方案的具体内容而言,其一是“洁净天空行动计划”(The Clear Skies Initiative)。按照该计划,美国将分两个阶段削减电厂排放的三种污染最厉害的气体:氧化氮、二氧化硫和汞——削减比例达到70%。83这个行动计划将通过以市场为基础的途径来改善空气质量。其二是“全球气候变化”计划。美国所提出的替代《京都议定书》的方案目标,是使美国开始先放慢温室气体的排放,随着有关科学确定性的增加,再停止乃至扭转这种增长。其中包括:(1)在以后的十年中,使美国温室气体的强度降低18%,使美国在2002年每百万美元国内生产总值排放约183吨温室气体的比率,减低到2012年每百万美元国内生产总值排放151吨温室气体。按照美国的估算,实现美国的替代目标,将在未来10年间从总量上削减5亿吨碳,其中在最后一年即2012年削减1亿吨。842002年5月,美国向联合国提交《2002年美国气候行动报告》,对该“替代方案”的意义作了深入阐述,认为这一方案为美国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新的手段,“为发展中国家树立了榜样,也就是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但实际上,对美国而言,执行替代方案中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要轻松很多。首先,美国温室气体排放自1990年以来已经增加了13%,相对于《京都议定书》规定1990年作为减排基准年,小布什政府的新方案是把2002年作为基准年,削减难度显然小得多;其次《京都议定书》是一种排放量绝对减少的减排方案。而小布什政府提出的替代方案是与美国经济发展直接挂钩的相对减排(强度减排)方案,其减排力度依赖于其经济状况。按照这一方案,美国GDP总量越大,其相对减排越多,但是其实际排放量是增长的,减排只是排放量增加的“减排”。85

小布什政府的温室气体减排替代方案提出后,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接受。欧洲、亚洲和南美洲国家表现出了“冷淡”态度。反对者普遍的看法是小布什的新计划除了表明美国政府对全球变化的基本态度,还是缺乏创见并且是不充分的,只是保护了美国的利益,根本不能代替《京都议定书》。其中,持温和观点的人对小布什的新政策表示欢迎,但同时批评小布什的动作力度不够,并且怀疑自愿减排措施的效果。激烈的反对派则认为,小布什的新政策实际上没有减少排放,根本就是欺骗。86这就意味着,包括欧中在内的其他各国并不认同小布什政府的替代方案,更不可能以此作为进行国际气候合作的多边平台。

美国在全球层次上一方面为自己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立场辩解,一方面力图另起炉灶。在2002年的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上,参加会议的美国代表团团长多布赖因斯基指出:“布什政府将继续在国内和世界上就应对长期的气候变化挑战发挥领导作用。……我们也想与我们的朋友、盟国和主要的贸易伙伴发展气候变化伙伴关系,即使是在殊途同归的情况下。我们将加强我们的战略和能源联盟,以有助于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方式进行。美国将继续援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的国家。”“我们总体的、长期的目标必须是创立一个真正全球性的方法,能够把所有国家的行动联结成一个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的整体。美国代表团希望继续建设性地与其他代表团共同工作。正如在波恩会议上一样,美国不想鼓励其他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上开展工作,但是美国代表团将保护美国的合法利益。”872004年10月8日,小布什在谋求总统连任的竞选中,再次提出《京都议定书》会损害美国的工作机会。与此同时,美国认为国际社会在后京都进程需要一个与《京都议定书》不同的新协议,并希望开启一个新的进程。在这样的立场之上,美国在退出《京都议定书》之后,曾经分别发起了“氢能经济国际伙伴计划”、“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等联合国框架之外的小多边气候变化合作机制。美国还于2007年5月底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新长期战略。小布什总统5月31日在华盛顿发表讲话时指出,《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就将到期,有必要设立一个温室气体减排的新全球框架。他提出,15个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88应该在2008年底之前达成一致,设立一个全球排放目标,以共同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此,他将从2007年秋天开始召集一系列会议,力邀全球15个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在减排问题上设立长期目标,在此长期目标基础上,各国可根据本国的能源现状和未来能源需求设立自己的中期减排目标及具体的减排措施。89美国声称上述举措是对公约或议定书的补充。2007年9月27日,在小布什政府召集的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论坛(Major Economies Forum on Energy Security and Climate Change)上,共有16个国家以及联合国和欧盟的代表与会,探讨如何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按照小布什政府的说明,与会的“主要经济体”是世界上“主要的能源消耗国”和“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而小布什政府认为,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后,新的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必须将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都包含在内。

对于美国力图在联合国系统外主导后京都进程的行为,欧中均表示反对。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说,美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非常倚重市场机制,但市场机制只有在提出有约束力的目标下才能发挥作用。针对美国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新长期战略以及美国举办主要经济体会议的意图,德国总理默克尔2007年6月2日强调,在遏制全球气候变化行动中起主导作用的应该是联合国,而非某些国家或者国家团体;遏制全球气候变化的行动必须在联合国框架内进行,鉴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到期,因此有必要在联合国领导下制订出一个新框架。针对美国举行主要经济体会议的倡议,一些欧洲国家还担心,美国主导的气候变化会议可能试图“另起炉灶”,游离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外。欧盟内部认为,美国倡议此次会议,意在破坏《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全球减排进程。一名欧盟外交官甚至说“面对美国的倡议,欧洲应该显示出一条完全团结的阵线”90。2007年12月13日,出席联合国巴厘岛气候变化会议的欧盟代表说,如果美国不接受此次气候变化大会决议草案提出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那么,欧盟将不参加美国召集的预定于2008年1月举行的主要经济体气候变化会议。欧盟成员国德国的环境部长西格马·加布里尔则说:“巴厘岛会议没有结果就意味着不会有主要经济体会议,这是欧盟的清楚立场。”欧盟轮值主席国葡萄牙环境国务秘书温贝托·罗萨也对新闻界说,如果巴厘岛会议无果而终,欧盟参加主要经济体会议就“没有意义”91。在美国召集的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会议上,针对美国的主张,中国代表也坚持:国际社会所有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谈判应该在公约和议定书的框架下进行,中国不会在美国搭设的框架内接受具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欧盟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言论予以支持。

但是中国对美国在后京都进程的上述做法与欧盟的态度并非完全相同。中国虽然也反对美国试图脱离联合国框架内的后京都进程的做法,但是中国对美国的合作倡议采取了更加积极和肯定的态度。2003年6月23—25日,在美国能源部主持的碳收集领导人论坛首届会议上,中国驻美大使杨洁篪在碳收集领导人论坛部长级圆桌会议上指出:“碳收集领导人论坛为全球共同努力对付气候变化提供了又一政策和技术交流的机会……论坛将有助于有关各国就碳收集技术及气候变化问题增加共识、减少分歧,增进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碳收集技术旨在将二氧化碳收集并安全地存储起来,减少向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其宗旨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考虑到目前世界的能源结构和能源技术发展现状,发展碳收集技术可能成为对付全球气候增温的可选择的另一途径。”92

2005年7月,中国连同美国、印度、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等发表了《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声明》,声称旨在促进国际能源合作并应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中美等六国在声明中表示“将致力于开发清洁有效的能源,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国际能源需求并减少温室效应以及大气污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该声明计划设立相关机构以加强各国在能源效率、清洁煤炭、液化天然气等方面的合作,同时鼓励私营企业参与。中国政府代表、中国驻老挝大使刘永兴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实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其关键是实现技术创新、转让,推广开展灵活务实的国际合作。93中国此后还提出,“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着眼于通过技术合作和转让,以及项目层面的合作来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是对《京都议定书》的补充,为全球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和温室气体减排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为了落实该伙伴计划,中国还成立了“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协调小组”。

此外,中国还参加了美国等国家发起的“甲烷市场化伙伴关系”。2007年10月,美国环境保护署和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主办了甲烷市场化伙伴关系博览会周,表明了双方将继续加大在甲烷市场化方面合作的立场和态度。94可以看出,虽然存在分歧,但中美都重视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作用。美国一向主张技术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中国也一直强调,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实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其关键是实现技术创新、转让。与此同时中国的环境技术相对落后,对先进的环境技术有着巨大的需求,因此强调国际气候变化合作的技术问题。这意味着中美在气候友好技术方面也存在着合作的动力和举措。

另外,针对2007年5月美国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倡议,中国认为这表明了美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态度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与欧盟的截然反对态度不同,中国认为美国的新倡议中所提出的一些观点,比如认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经济密切相关,应对气候变化不应当影响经济的发展;强调技术进步和技术转让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性作用等等,这都是一些积极的态度。对此,中国表示欢迎。中国同时认为,美国的新倡议应该是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有益补充而不是替代。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对此曾表示,中国愿意本着求同存异、务实合作、实现共赢的原则,继续加强与美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他还指出,中美两国都是能源的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相应地也都是排放大国。在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面临着共同的挑战,也有着许多共识,而且这种共识也在逐步扩大。952007年9月27日,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解振华在出席美国召集的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会议时指出,中国政府注意到了美国政府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和认真态度,对此表示赞赏。96这些都意味着中美之间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和接近的立场。

可以看出,中国一方面承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最具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气候变化合作的基本框架;另一方面中国也欢迎将其他开展务实合作的倡议和机制作为公约框架的有益补充。这就使得中国能够同时与欧盟和美国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外进行合作,显示出其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行为的灵活性和务实性。

其次,与中欧都主张美国等发达国家应该在后京都进程继续承担量化的减排义务不同,美国拒绝在后京都进程为自己设立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

在国内外更加重视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小布什政府在《京都议定书》之外启动了一系列国内外行动计划,并且在其第二届任期内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政策做出了姿态性的调整。如2005年7月6日,小布什首次承认人类带来的温室气体增加正在导致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出现;在2007年1月23日的国情咨文演说中,小布什首次承认全球气候变化构成对国家安全的严重挑战,并认为解决之道是技术进步及使用诸如乙醇之类的可再生燃料。但是,无论是美国提出的具体行动计划还是其姿态的改变,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基本原则和实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即坚持反对为美国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和时间表,主张通过清洁能源技术创新,发挥市场力量和进行自愿减排。而这一点是与欧盟和中国对美国的期望完全不同的。

在2004年的公约第九次缔约方会议上,欧盟敦促美国采取与《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具有可比性的减排行动。欧盟同时表示,美国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应该着手同排放量比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一起,为《京都议定书》到期后的限制排放工作做准备。但美国的代表在该次会议上表示,美国将参加2005年5月的非正式会议,以便“交换意见”,但不愿意讨论2012年以后的量化减排问题,美国强调,它将按自己的方式解决限制排放问题。在2005年的八国峰会上,美国虽然承认气候变化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但是美国和欧盟在量化的减排目标问题上仍然存在巨大分歧。

对于美国于2007年5月底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新长期战略,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指出:众所周知,欧盟和美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上存在着巨大差异。“我已经多次强调美国作为一个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者,应当承担责任并需要付出努力。我希望美国能够把下周召开的八国峰会作为一个机会,来向我们已经拥有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国多边框架作出贡献。我相信这仍然是设定和实现具有约束力的、可衡量的和可实施的目标的基础。”97

2007年6月,欧盟轮值主席国德国在八国峰会之前针对气候变化问题提出了所谓的“2度目标”,即全球平均气温即使不降,但上升幅度也不能超过前工业化时期2摄氏度。这就意味着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到2050年时必须比1990年时的排放水平降低50%。对此,小布什政府明确表示,不会赞成该提议,并坚持己见,即减排不能统一设限,不赞成就温室气体减排指标进行交易。在6月6日举行的八国峰会上,美国再次反对德国提出的包含有约束力的减排温室气体具体目标的设想。经过艰苦谈判,美国与其他七国终于就该问题达成妥协。会后发表的声明称:“我们(八国集团)将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所有缔约国共同拥有2050年前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半这个长期目标,并力争今后在缔约国大会讨论并通过这个目标。”八国集团还同意在联合国框架内就气候变化问题进行谈判,并在2009年之前结束谈判,为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后的国际社会确定新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德国总理默克尔会后提出,这是当时八国能够达成的“最佳妥协方案”,是全球努力防止气候变化的“转折点”。从积极的方面看,这意味着包括美欧在内的世界上八个重要发达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的长远目标上达成了最低限度的共识,美国也再次回到量化减排的轨道上来,而这在一年之前还是不可能的——当时由于美国的反对,八国集团各方只是同意“认真考虑”这一目标。但是,这个声明的意义又是非常有限的。各方并没有在中短期减排目标和时间表问题上达成一致,正是由于美国的反对,八国在声明中只是表示同意实施“大胆地按国别设定减排总量”的中期目标。

美国与中欧之间的分歧在2007年底的巴厘岛会议上得到继续。由于其他发达国家未来承担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的量化目标,已经由议定书特设工作组在谈判,因此,在巴厘岛会议上就有关“减排承诺或行动”进行谈判时,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要求该项规定下的减排义务,要与议定书下其他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具有“可比性”,即这些国家所需要付出的减排或限排努力应该是相当的、等同的,尽管具体的量化减排目标可能有所不同。这实际上是针对非议定书缔约方的美国而言的。98发展中国家关于该规定的案文是“非《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附件Ⅰ国家,应承担与议定书特设工作组将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附件Ⅰ国家所确定的2012年后的量化减排指标具有可比性的减排义务”。但美国代表团团长葆拉·多布里扬斯基在会上重申拒绝在“路线图”中包含减排目标。在实际的谈判中,美国也千方百计地想淡化其需要承担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这个主题。对此,欧盟指出,美国的反对成为巴厘岛会议190多个国家协商一致的“主要障碍99。最后各方都做了一定程度的妥协。达成的《巴厘行动计划》第1条(b)(i)款规定:“巴厘路线图”要求公约发达国家缔约方,依据其不同的国情,承担可测量的、可报告的和可核证的与其国情相符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或行动,包括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同时要确保发达国家间减排努力的可比性。为满足美国的部分要求,最后的文本也包括了以下的内容,即在谈判制定发达国家量化的减排义务时,要“考虑其不同的国情”,减排义务要“与其国情相符”。虽然“巴厘路线图”最终得以通过,但并不包含中欧所希望的、会议草案提出的具体减排目标,既有的规定与发展中国家和欧盟当初的要求仍有相当距离。100此外,美国倡议的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会议设立的核心议题是“就长期减排目标寻找程序和原则”,而不是欧盟所期望的讨论各经济体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这也引起了欧盟的不满。

第三,美国与中欧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上也存在分歧。

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基础的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实际上通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所承担的责任和成本的差异制度化了。虽然中美欧三方都认同这项原则,但是对于后京都进程的制度安排,美国更加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的共同责任,而中国更加强调有差别的责任。欧盟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上与中国有更多的共识,但在具体的问题上也强调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

美国虽然通过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法律上认同了这一原则,但在后京都进程中并未很好地贯彻这一原则。2001年,小布什总统就提出:任何对美国具有约束力而对发展中国(如中国和印度等)不具有约束力的气候条约都是不公平的。从小布什政府退出《京都议定书》的过程及寻找气候替代方案的表现,可以看出其中的重点之一是要求发展中大国,尤其是中国,承担共同性质的减排责任。中国自此成为美国国内就气候变化规范进行政治争论时日益突出的因素。许多美国人认为,首先,这事关有效性问题。他们认定,如果中国不减少自身的温室气体绝对排放量,则美国作出的任何努力都将是于事无补的。其次,许多美国人认为类似于《京都议定书》的任何协议将把贸易、投资和工作机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因此会对美国的经济与就业造成负面影响。第三,一些人认为美国的单方努力会减少它对中国的影响。1012006年,在美国提交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的行动计划中,小布什政府在概括其气候变化政策的精神和原则时,除了继续表示要与稳定温室气体浓度的长期目标保持一致,更强调相关政策和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数据的基础上,应该确保美国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繁荣,并寻求以市场为基础的途径和刺激技术创新,还提出要促进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全球性参与。102中国并非没有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而美国之所以不满意,是因为中国没有承担类似于发达国家那样的量化减排义务。

2007年12月巴厘岛会议期间,当大会发布了一份决议草案,要求发达国家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25%—40%时,美国不仅反对这一目标,还表示,一个新的国际框架必须包括所有最大的排放国减少排放的承诺。巴厘岛会议后不久,美国还曾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出了新的解释:其一,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应与发达国家采取一致行动;其二,应根据经济规模、排放水平、能源利用程度将发展中国家进行分类,并据此确定各自责任;其三,谈判必须考虑发展中的小国或最不发达国家的责任与那些比较大的、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的责任是不同的。103可以看出,美国一方面更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共同责任,从而为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寻找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它又试图把这个原则运用到发展中国家内部,其目的也在于分化发展中国家,进一步促使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并且把这个问题与自身承担减排义务挂起钩来,甚至作为前提,这实际上违背了它在公约中做出的承诺。

与此同时,中国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包括两个含义:“首先,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不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只要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就都有责任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所以责任是共同的。同时,责任是有区别的,这也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历史责任,即谁造成目前的问题;第二是各自的能力。比如对一个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只有一百多美元的不发达国家,对他提出非常具体的减排要求是不现实的,因为他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他所面临的最主要的任务是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不同国家的能力不同,因此才是有区别的责任。历史责任,现实的发展阶段和能力不同,这就决定了国际社会每一个成员在共同努力中要扮演的角色。”104可以看出,与美国更强调“共同责任”不同,中国更强调“有区别的责任”。

2007年6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德国海利根达姆出席八国集团与发展中国家对话会议时进一步提出,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这个问题是在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应该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解决。他重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既反映了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当前人均排放水平上的差异,又是未来国际合作得以维系并取得进展的基础。根据这一原则,发达国家应该完成《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目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并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承担减排义务。105他指出,在现阶段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强制性减排要求是不合适的。因为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远未完成,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任务艰巨。为了实现发展目标,发展中国家的能源需求将有所增长,这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基本条件。只有各方在促进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建立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产和消费模式,才能从根本上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106可以看出,出于对“有差别责任”的强调,中国不仅认为美国提出的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应该承担量化减排义务的要求不合理,而且认为美国等发达国家自身在量化减排承诺以及资金和技术问题上的消极立场才是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

2003年,在公约第九次缔约方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团长刘江在部长级会议上指出,气候变化已影响到人类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已近10年,但发达国家在公约中承诺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等方面进展缓慢,障碍颇多,缺乏足够的诚意。刘江强调,只有发达国家带头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有效排除资金和技术转让方面的障碍,发展中国家才有可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作出更多的贡献。107但是中国对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所承担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责任也有充分的认识,愿意承担自己的责任。2007年12月,中国代表在巴厘岛会议期间发言时强调,任何未来有关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框架设计都应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现阶段不应当承担减排义务,但可以根据自身国情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积极措施,尽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长速度。108

总之,美中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上的分歧,使得美国把中国的温室气体增长接受具有约束力的限制作为自身接受具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的关键前提条件。而对中国来说,它之所以不愿意在后京都时代的谈判中承担更多的义务,部分原因是担心美国致力于破坏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合法性。

与美国相比,欧盟与中国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上存在更多共识。欧盟代表在2007年12月的巴厘岛会议上说:“发达国家具有道义责任以及必要的资源,率先向低碳的全球经济转型……因此发达国家承担具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以减少温室气体的绝对排放量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最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的帮助,我们也不能赢得这场战争。但是让我强调,它们的贡献必须完全反映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各自不同的能力。欧盟希望与发展中国家一道,来帮助它们减少排放的增长。”但在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大国在后京都进程承担更多义务的具体问题上,欧盟的立场也十分明确,尤其是在大多边层次上。在2002年10—11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八次缔约方会议上,欧盟等发达国家(除美国外)主张,为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每一个国家都应采取行动;为此,应立即开始一个进程讨论此事。也就是要讨论在2012年之后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限排温室气体义务的问题;美国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激烈的谈判中一直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只承担公约规定的现有义务,拒绝任何新义务,强调适应气候变化是当前的重要工作,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之下,欧盟等发达国家放弃了要求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发展中国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承担更多义务的建议。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重申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的一系列重要原则,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首要的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各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措施应符合其国情和国力,并应纳入其国家发展规划。109《德里宣言》在某种程度上充分表达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谈判立场,但由于不少发达国家对《德里宣言》持保留态度,极力否定其政治意义和里程碑作用,它对未来气候变化谈判的影响十分有限。在公约第九次缔约方会议上,欧盟仍然不遗余力地力压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这也导致该次会议在所有重大的关键问题上都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

在2007年的巴厘岛会议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表达了愿意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采取适宜国内减缓行动的强烈政治意愿,同时也要求发达国家切实履行十多年来一直没有履行的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的义务。美国等发达国家则要求发展中国家也承担量化的减排义务,但又不希望履行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提供资金支持的义务。当“77国集团加中国”提出希望在公约下建立一个新的资金机制时,美国表示了反对,转而主张在全球环境基金下设立一个项目或者附属机构。110为了确保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有效性,美国等发达国家要求这种减排行动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的”。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为达成协议,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做出了让步;与此相应,发展中国家也要求发达国家履行他们长期以来一直未有效履行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的义务,这种义务也要能够“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而且提供的支持要足够达到发展中国家能够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的”国内减缓行动的程度。111这最终载于《巴厘行动计划》第1条(b)(ii)款,成为巴厘岛会议上谈判最困难的条款之一。直到最后一刻,美国才同意这个条款。112

综上所述,美国与中欧在《京都议定书》的地位、发达国家未来的减排义务、“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责任这些核心的问题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虽然中欧的立场不尽相同,但与美国试图重新塑造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基本规范的意图和举措相比,中欧致力于共同维护对以公约和议定书为核心的气候制度安排,因此中欧之间呈现了总体的合作关系,而中美、欧美之间主要呈现出竞争性的关系,这就使得美国在三边关系中处在了“孤雏”的位置,相对地位是最为不利的。总之,在中欧合作加强、美欧分歧加剧、中美分歧明显的整体形势下,中美欧在此期的三边关系呈现出“稳定婚姻”的关系特征。与前两个阶段不同的是,这次处于“婚姻”中的是中欧两方,它们在三边关系中的地位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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