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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托的运作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美国,信托关系确立后,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相应的权利,否则即退出信托关系,信托的内部关系仅表现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就信托业的经营而言,美国相关的法律特别注重对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利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的规范。早期美国采取“法定清单”制度,即信托机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清单所列举的投资品种目录中投资才符合谨慎投资的要求,除非在信托合同中另有授权。

二、美国信托的运作

在美国,信托关系确立后,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相应的权利,否则即退出信托关系,信托的内部关系仅表现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美国判例法所确定的原则,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有权以所有者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而受益人则享有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有权获取信托收益。

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两个主要义务:一是忠实义务(loyalty),二是谨慎义务(prudence)。前者要求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之时,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利用信托财产谋取私利;后者要求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应付诸合理的谨慎,避免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

就信托业的经营而言,美国相关的法律特别注重对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利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的规范。信托机构应当谨慎投资,这被监管部门当作重点来监管。

早期美国采取“法定清单”(legal list)制度,即信托机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清单所列举的投资品种目录中投资才符合谨慎投资的要求,除非在信托合同中另有授权。如在一些州规定的清单中,受托人只能投资一些债务工具和债券。

随着时代的发展,僵化的“法定清单”制度严重地限制了信托机构的投资选择,越来越不合时宜了。许多州转而采用更灵活的受托人投资标准——“谨慎人标准”(Prudent Man Standard)。《信托法重述(二)》对“谨慎人标准”作出如下的归纳: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谨慎义务,在管理信托的过程中,受托人应当像一个普通谨慎人处理自己的财产一样履行注意义务并行使技能;并且,如某个受托人自称拥有超过普通谨慎人的更高技能,则其有义务履行其声称的更高技能。“谨慎人标准”的确立,使得受托人有了更广泛的投资种类的选择。

进入20世纪下半叶,现代投资组合理论(Portfolio Theory)兴起。这一理论认为,一个谨慎的投资人应全面考虑投资面临的潜在风险,包括系统风险和具体风险,通过风险细分来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关系。多样化的投资组合反映了市场的总体情况,是谋求在不相关的多个市场内进行资产分配,通过分散投资来减少和回避市场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稀释任何一个投资的不稳定性,把具体风险控制在相当低的水平,进而能获得更高的回报。[1]

投资组合理论对受托人谨慎义务标准也产生影响。美国许多州开始采纳“谨慎投资人规则”(Prudent Investor Rule)作为判断信托机构投资谨慎与否的标准。对这一规则,信托法重述(三)》作出了如下的归纳:受托人对受益人有义务像谨慎投资人那样依照信托的目的、条款、分配要求及其他条件投资和管理信托基金。这一规则给予了受托人在投资方面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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