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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索赔案例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13-2》 某小型水坝工程,系均质土坝,下游设滤水坝址,土方填筑量876150m3,砂砾石滤料78500m3,中标合同价7369920美元,工期一年半。承包商认为,这两项增加工程量的数量都比较大,土料增加了原土方量的5%,砂砾石料增加了约16%;而且,运输距离相应增加了100%及29%。这项索赔事件属于建筑师纠正合同工程量表中描述的错误所涉及的问题,按合同规定应该给予承包商赔偿。由于这项索赔的事实和合同根据是十分清楚的,得到建筑师的认可。

第二节 单项索赔案例

一、工程变更索赔案例一

《案例13-2》 (见参考文献19)某小型水坝工程,系均质土坝,下游设滤水坝址,土方填筑量876150m3,砂砾石滤料78500m3,中标合同价7369920美元,工期一年半。

在投标报价书中,在工程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施工开办费等)的基础上,计算12%的工地管理费,构成工程工地总成本;在工程工地总承包的基础上计算8%的总部管理费及利润。

在投标报价书中,大坝土方的单价为4.5美元/m3,运距为750m;砂砾石滤料的单价为5.5美元/m3,运距为1700m。

开始施工后,咨询工程师先后发出14个变更指令,其中两个指令涉及工程量的大幅度增加,而且土料和沙砾料的运输距离亦有所增加。承包商认为,这两项增加工程量的数量都比较大,土料增加了原土方量的5%,砂砾石料增加了约16%;而且,运输距离相应增加了100%及29%。因此,承包商要求按新单价计算新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并提出了工期索赔(见表13-5)。

表13-5 承包商费用索赔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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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承包商的上述索赔要求后,咨询工程师逐项地分析核算,并根据承包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1.鉴于工程量的增加,以及一些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工期延误,经按实际工程记录核定,同意给承包商延长工期3个月。

2.报价总体分析: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额7369920美元,其中总部管理费及利润:

7369920×[8/(100+8)]=545920美元

工地现场管理费:

(7369920—545920)×[12/(100+12)]=731143美元

则每月工地现场管理费:

731143÷18=40619美元

3.对新增的土方40250m3,进行具体的单价分析。

(1)新增土方开挖费用:

按照施工方案,用1m3正铲挖掘机装车,每小时60m3,每小时机械及人工费28美元。则挖掘单价为

28美元/60m3=0.47美元/m3

(2)新增土方运输费用:

用6t卡车运输,每次运4m3土,每小时运送两趟,运输设备费用每小时25美元。运输单价为25/(4×2)=3.13美元/m3

(3)新增土方的挖掘、装载和运输直接费单价为:

0.47十3.13=3.60美元/m3

(4)新增土方单价:

直接费单价            3.60美元

增加12%现场管理费         0.43美元

工地总成本(3.60+0.43)美元  4.03美元

增加8%总部管理费及利润      0.32美元

合计(4.03+0.32)美元     4.35美元

故新增土方单价应为4.35美元/m3,而不是承包商所报的4.75美元/m3

(5)新增土方补偿款额:

40250m3×4.35美元/m3=175088美元,

而不是承包商所报的191188美元。

4.对新增沙砾料12500m3进行单价分析。分析过程同上,分析结果为:

(1)开挖及装载费用为0.62美元/m3

(2)运输费用为3.91美元/m3

(3)单价分析:

直接费4.53美元

增加12%现场管理费0.54

工地总成本为4.53+0.54=5.07美元

增加8%总部管理费及利润0.41美元

则新增沙砾料单价为5.48美元/m3

(4)新增沙砾料补偿款额:

12500m3×5.48美元/m3=68500美元。

而不是承包商所报的78125美元。

5.关于工期延长的现场管理费补偿。

工程师批准了工期拖延3个月,按原合同所确定的进度为409440美元/月,则新增工作量相当于正常的合同工期:

(175088+68500)/409440=0.6个月

则这0.6个月的现场管理费已在新增工作量价格中获得,而另有2.4个月的现场管理费必须另外计算。承包商所计算的合同中现场管理费总额是731143美元,则业主应补偿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费为:

731143×(3-0.6)/18=97486美元。

当然按照对Hudson公式的分析,这样计算不太合理,可以打个折扣。

6.同意支付给承包商的索赔款:

(1)坝体土方       175088美元

(2)砂砾石滤料      68500美元

(3)现场管理费      97486美元

总计            341074美元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体现了费用索赔计算的两个原则,即实际损失原则和合同原则之间的差异:

1)应该看到承包商提出的新单价是符合合同原则的,即在土方报价中将运输费按运输距离提高,而其他费用(如挖方、装卸等)不变,以确定新增加的工程量的单价。因为运输距离增加,工程性质没有变化,所以应在合同价格基础上作调整,其结果新价格必然比原价格高。这种计算体现了索赔值计算的合同原则,即合同报价作为计算依据。但费用索赔还有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即按照承包商实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计算索赔值。这两者常常会不一致。

2)工程师按照实际劳动效率(也可以用定额的,或代表社会平均的劳动效率),确定新增加工程量的单价,这完全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笔者曾经在某国际工程中看到工程师派人到现场直接测量劳动效率。在本案例中,经过工程师实测所确定的新增工作量的单价低于合同单价,而新增工程量的工作内容(运输距离)增加了许多。这是与合同单价相矛盾的。这里面可能有如下问题:

(1)承包商报价过高,或报价中存在不平衡因素,即一般土方为前期工程,而且承包商投标时估计工程量会有所增加,所以报高价,而工程师用现场实测劳动效率对付承包商,以剔除其中不合理的因素,这是无可非议的。

(2)由于承包商劳动效率提高。如:

①选用更先进、合理的设备和施工方案;

②施工过程十分顺利,投标时考虑的气候风险、地质风险、运输道路风险没有发生;

③按照学习规律,随着工作量的增加,劳动效率会逐渐提高。

(3)工程师量测劳动效率的方法和选点不合理。通常在工程变更令下达之后一段时间工程师派人到现场量测工作效率,如用马表测量挖掘机每小时挖多少下,每次挖掘多少立方米,运输卡车何时上路、何时到达卸车地点等。这样确定的是正常施工状态(或高峰期)的施工效率。用它确定价格是很不合理的。因为对于一个工程分项,承包商的施工效率一般经历如下过程(见图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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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4 承包商施工效率分布图

在图中,A开始阶段,由于各种准备工作,工人不熟练,组织摩擦大,设备之间未达到最佳配合等原因,效率很低;B正常施工阶段,随着工程的进展,劳动效率逐渐提高,达到平衡状态;C工程结束前,扫尾工作比较零碎,需要整理,如坝体平整、做坡,结束前必然存在的组织涣散等,引起低效率。

实践证明,即使在一天内一个小组的劳动效率也符合这个曲线。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有理提出,不能按高效率状态作为计算依据,应该考虑采用平均效率。而且本案例中,变换施工场地会造成劳动效率损失。

当然工程师的处理也有他的理由:原工程范围中,承包商报价已考虑到开始和结束的低效率损失,则业主已在原合同价格中支付给承包商。现在工程量增加,运距增加,是处于施工高效率段的增加,完全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二、工程变更索赔案例二

《案例13-3》 (见参考文献11)在某仓库工程施工中,合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条款(JCT63/77)(即英国联合审判庭推荐使用的标准文本),图纸,工程量表(按标准的工程量计算方法作出)。承包商就如下问题提出索赔:

(一)混凝土质量方面的差异

1.合同分析。与本项索赔有关的合同条款内容有:

第1款:承包商应完成合同图纸上标明的和合同工程量表中描述的或提出的工程。

第12(1)款:在合同总额中包括的工程的质量和数量由合同工作量表中的内容规定。除非在规范中另有专门说明外,工作量表应根据标准的工程量计算方法(第6版)作出。

第12(2)款:合同工程量表中的描述或数量上的任何错误、遗漏应由建筑师予以纠正,并应看作建筑师所要求的变更。

第11(6)款:如果建筑师认为变更已给承包商造成直接损失或开支,建筑师应该亲自或指示估算师确定这些损失或开支的数量。

第4款规定,涉及的变更不应给承包商带来损失。

在图纸和工程量表中对某些预应力混凝土楼板和梁的质量描述产生差异。图纸中规定其质量标准为“BS5328/76的C25P项”,而工程量表中规定其质量标准为“BS5328/76的C20P项”。

2.合同实施过程。在第一次现场会议上,承包商的代理人提出混凝土质量标准不一致问题,并要求建筑师确认应执行哪一个标准,得到的回答是“按图纸执行”。由于按12(l)款,承包商报价必须按合同工作量表规定的质量和数量计算。而现在必须根据建筑师的指令,按图纸采用高标号混凝土,这造成承包商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对质量差异及时地向建筑师提出索赔要求。

3.索赔值的计算。这项索赔事件属于建筑师纠正合同工程量表中描述的错误(或纠正合同文件的矛盾或不一致)所涉及的问题,按合同规定应该给予承包商赔偿。

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为:

涉及质量变更的混凝土(包括悬挑板和预应力混凝土梁)共1500立方米。由于仅涉及质量变更,所以可以按每立方米混凝土材料量差和价差分析计算索赔值。按BS标准规定的材料用量和材料报价等因素计算索赔值见表13-6。

表13-6 每立方米混凝土费用索赔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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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混凝土标号提高,成本增加为1.69英镑/m3则该项索赔额为:

1.69英镑/m3×1500m3=2535英镑

按估算师的要求,承包商还对上表中14.45%和6%的根据作了解释。它们为承包商投标报价计算所用的数字。

由于这项索赔的事实和合同根据是十分清楚的,得到建筑师的认可。在实际工程中,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指令造成工程质量的变更而产生的索赔都可以用这种方法处理。

(二)基础挖方工程索赔

1.合同分析。除了上面所作的几点分析外,涉及该项索赔的合同规定还有:

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负责;

地基开挖中,只有出现“岩石”才允许重新计价;

工程量表中第12F项基础开挖数量为145m3,承包商所报的单价为0.83英镑。

2.合同实施过程。在施工中承包商发现,按实际工程量方,工程量表中基础开挖的数量为错误数据,应为1450m3,而不是145m3。而承包商的该分项工程单价也有错误,合理报价应为2.83英镑/m3,而不是0.83英镑/m3(实质上,在报价确认前,承包商已发现该分项工程的单价错误,但他觉得该项工程量较小,影响不大,所以未纠正报价的错误)。

同时基础开挖难度增加,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中说明的不一样,出现大量的建筑物碎块、钢筋和角铁以及碎石和卵石,造成开挖费用的增加。

3.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1)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基础挖方数量仍按合同单价(即0.83英镑/m3)计算。但超过部分的数量(即1450-145=1305m3)应按正确的单价计算,则该项索赔为(按合同单价确定的进度付款金额):

(2.83—0.83)英镑/m3×1305m3=2610英镑

(2)由于基础开挖难度增加,承包商要求增加合同单价2英镑/m3,则该项索赔为:

2英镑/m3×1450m3=2900英镑

(3)基础开挖索赔合计(不包括按合同单价所得的补偿):

2610+2900=5510英镑

4.现场估算师和建筑师的反驳。

(1)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负责。单价错误是不能纠正的,对于工程量增加的部分(尽管是由于业主错误造成的),仍应按合同单价计算。所以承包商有权获得合同价格的调整为:

0.83英镑/m3×(1450-145)m3=1083.15英镑

(2)对开挖难度的增加,尽管承包商所述是事实,但承包商的索赔没有合同依据。合同规定只有当出现“岩石”时才重新计价,但开挖中出现的不是“岩石”,而是一些碎石和卵石,少量的混凝土块和砖头,所以不予补偿。结果承包商的该项索赔未能成功。

5.注意问题。

(1)在通常的工程承包合同(例如FIDIC,ICE,JCT等合同)中,单价优先于总价。实际工程进度付款按合同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计算,所以单价不能错。在本合同中,由于合同单价错误造成承包商2900英镑的损失(即2英镑/m3×1450m3),作为承包商事先认可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在任何情况下都得不到赔偿。所以在投标截止前,承包商一经发现报价错误,就应及时纠正。

(2)通常,业主对招标文件中工作量表上所列数量的正确性不承担责任。这由于一方面工程按实际工程量计价,另一方面合同规定业主具有变更工程的权力。但作为承包商投标报价时应复核这个工作量,这不仅有利于作正确的实施计划和组织(包括人员安排,材料订货等),而且有利于制定报价策略。本例中,承包商已觉察到单价错误而未作修改,主要原因是以为挖土工作量少(仅145m3),所以不予重视。如果事先发现正确工作量为1450m3,则他可以采用不平衡报价方法,即在保证总报价不变的情况下提高这一项工程单价,这样承包商能获得高的收益。

(3)在合同中规定,只有出现“岩石”才允许重新计价,则地质勘探报告确定的沙土与岩石地质以外的情况都作为承包商的风险。这一条款对承包商是很为不利的,在合同谈判时最好将这一条改为“如果出现除沙土以外的情况应重新计价”。则本索赔就能够成功。

(三)模板工程索赔

1.合同分析。除前面的合同分析结果外,涉及该项索赔的合同规定还有:

(1)合同第12(1)款规定,工程量表应根据标准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制定,除非特定条款有专门说明。

而按合同所规定的标准的计算方法,模板工程应单独立项计算,不能在混凝土价格中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2)工程量表中关于基础混凝土项目规定为:

第7C项:挖槽厚度超过300mm的基础混凝土级配C10P,包括彼邻开挖面的竖直面的模板及拆除,共331m3

2.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在工程中,承包商提出模板工程的索赔要求,其理由为,按合同规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模板应单独立项计价,而合同中将它归入每立方米混凝土价格中是不合适的。所以应将基础混凝土的模板工程作为遗漏项目单独计价,就此提出索赔要求1300.80英镑。

3.估算师反驳。

由于合同中已规定将基础混凝土的模板并人基础混凝土报价中,已有十分明确,而且有“专门说明”,所以该索赔要求没有合同依据,不能成立。按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工程量表优先于合同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而且特殊的专门的说明优先一般的说明。

该项索赔未能成功。

4.注意问题。

按12(1)款,工程量表按标准的计算规则计算,则这个计算规则也有约束力,作为合同一部分,但它的优先地位通常较低。由于在同一条款又规定,“除非在规范中另有专门说明外”。则这个专门说明优先,承包商应按照专门说明报价。这项索赔实质上是由于承包商工程报价计算漏项引起。在工程预算时只需将模板按每立方米混凝土的含量折算计入基础混凝土单价即可。在本例中基础混凝土共331m3,相应的模板工程1084m2,则

每立方米混凝土模板含量:1084m2÷331m3=3.27m2/m3

由于按合理价格,这种模板工程单价为1.20英镑/m2,则应在每立方米基础混凝土中计入模板工程的价格为:

1.20×3.27=3.92英镑/m3

而承包商漏算这一项,属于他自己的责任,不能赔偿。

(四)基础混凝土支模空间开挖索赔

1.合同分析(同前述)。

2.索赔要求。虽然上述的基础混凝土模板索赔未能成功,但这些模板的施工需要一定的空间,须有额外开挖。而这在合同工程量表中没有包括。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额外开挖量678m3

挖方价格2.83英镑/m3

回填及压实价格1.50英镑/m3

索赔要求:(2.83+1.50)英镑/m3×678m3=2935.74英镑

3.建筑师审核。确实,建筑师在列工作量表和计算工作量时疏忽了这一项工程。该项索赔要求是合理的,但在索赔值的计算中所用的挖方价格是“纠正后的”价格。由于该分部工程与合同中的基础开挖具有相同的施工条件和性质,则仍应按合同报价中的单价计算(尽管它是错的),所以补偿值应为:

(0.83+1.50)英镑/m3×678m3=1579.74英镑

4.承包商反驳。至此双方的赔偿意向是一致的,但对赔偿数额不一致,其差额为1356英镑(即2935.74-1579.74)。承包商再次致函建筑师,引用合同第12(2)款和第11(6)款。这个问题实质上不是一般的工程量增加(如上面索赔中基础开挖由145m3增加到1450m3),而是工程量表中的漏项引起的工程变更。按合同第11(4)款原则,涉及的变更不应给承包商带来损失;按11(6)款,建筑师应亲自或指示估算师确定由于这些变更给承包商造成直接损失或开支数量。所以承包商仍坚持自己已提出的索赔要求2935.74英镑。

5.解决结果。建筑师与估算师作进一步讨论,觉得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是符合逻辑的,有理由,可以考虑接受此项索赔要求。

但在确定“直接损失或开支”的数额时却出现了问题。承包商的开挖为一整体(包括基础开挖、支模空间开挖等),他没有单位成本计算方法,不可能拆分出各部分工程的费用,则必须将开挖作为整体进行分析。承包商提出的实际费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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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承包商已由工程结算账单获得的该分部工程的支付12481.35英镑

则全部“损失”合计4924.13英镑(即17405.48-12481.35)

这个“损失”实质上是账上显示的,承包商在基础开挖项目上的全部实际损失。但这里面包含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承包商对基础开挖报价所造成的错误:

(2.83-0.83)×1450=2900.00英镑

这是承包商责任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2)由于挖方困难程度增加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

2×1450=2900英镑

这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3)尚未解决的模板工程施工空间挖土的索赔:

2935.74-1579.74=1356.00英镑

则已知原因的损失为三者之和,即7156英镑。

由于无法细分,则可以按比例分摊实际损失。即对支模空间开挖尚未解决的索赔1356英镑分摊:

1356×4924.12÷7156=933.08英镑

再加上按合同单价,建筑师已认可的1579.74英镑,该项索赔最终获得2512.68英镑补偿。

6.注意问题:

(1)本项索赔实质上是由于建筑师的疏忽,工程量表漏项引起的索赔。通常这个问题是很好解决的。但由于在本例中与该项相关的报价错误,带来本项变更定价的困难和争执。

(2)应该看到,在本案例中,即使建筑师坚持按照土方开挖的合同单价0.83英镑/m3计算费用补偿,也还是符合合同的,因为支模空间的开挖和基槽开挖(由合同定义的)其工作难度、性质、工作条件、内容、施工时间都是一样的,所以应该使用统一的合同单价。当然建筑师最终认可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这种处理更为恰当,不仅合理而且合情,因为承包商在这一项上的报价已经蒙受了很大的损失。从道义上应该给予承包商赔偿。

(3)最后对实际损失的审核和分摊是值得注意的,它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而且这样处理有很大的合理性。从上面的分析可见,承包商在前面因挖方困难程度增加提出了2900英镑的索赔,不仅未能成功,而且对本项索赔产生影响,减少了本项赔偿值。

三、工期拖延索赔的综合案例

《案例13-4》 (见参考文献11)

(一)工程概况

合同标的是为建造一个小型泵站工程。合同文件包括:ICE合同条件(即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和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提出的标准合同文本),图纸、规范、工作量表等。

投标日期为1979年5月1日。1979年6月1日授予合同。合同金额为148486英镑。合同工期15个月(即65周)。

乙方报价中含5%利润,8.5%总部管理费,15%现场管理费。

(二)事态描述

1979年8月15日工程师致函乙方,将于9月1日将场地提供给乙方(这是一个不明确的开工令)。乙方按时向施工现场派了代理人和监工。但甲方未能及时交付场地,直到12月初场地才全部正式交付。但在11月和12月连续阴雨天气。在12月上旬到1980年1月上旬,由于现场重铺煤气干线,又致使乙方工程停工4周。1980年1月9日乙方向甲方提出19周工期索赔。

1980年3月18日,乙方催要屋面配筋图,但直到5月底甲方才提供这些图纸。这时相关的钢材供应又延误2周。

1980年7月间又由于特别的阴雨天造成工程局部停工1周。

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和附加工程总额为12450英镑。

1980年11月3日,工程师致函乙方,由于未能保持计划进度,要求己方采取加速措施。事态描述见表13-7。

表13-7 事态描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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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期索赔

1.乙方工期索赔要求。1980年11月6日乙方提出39周的工期索赔,包括:

前期场地延误、阴雨及重铺煤气干线等原因引起共19周(即从1979年9月1日至1980年1月9日全部);

屋面配筋拖延5周(1980年3月18日催要,应于4月18日提供才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但实际于5月底提供,拖延约5周);

钢筋供应拖延2周;

7月中特别阴雨天1周;

附加工程引起工期延长12周。

2.工程师反驳。工程师认为,实际开工工期是随进入现场同时生效的,故应为1979年12月初。从开工起,认可的索赔为24周,包括:

阴雨天和重新铺设煤气管道8周;

拖延屋面配筋图5周;

钢筋供应拖延2周;

1980年7月中的阴雨天气为1周;

附加工程影响10周。

从上述分析可见,双方的差距仅为:

(1)开工期的确定。由于在本工程中开工期从未定下(工程师1979年8月15日的信仅提出,将于9月1日提供现场,不太明确)。经乙方和工程师协商,以开工通知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决定为理由,提出从1979年9月1日到12月1日的相关费用索赔。

(2)附加工程总影响相差2周。最终统一按10周计算。

最终双方就工期索赔取得一致。

(四)工期相关费用索赔

承包商对推迟进场三个月(13.1周)以及后面24周的拖延提出与工期相关的索赔(仅工地管理费)。

工地管理费总额=合同总价×工地管理费率=148486英镑×15%=22272.9英镑

每周分摊=22272.9英镑/65周=342英镑/周。

则推迟进场3个月的费用索赔共4500英镑(工地管理费和其他零星费用)。

工程中24周的拖延产生的费用索赔为:

342英镑/周×24周=8208英镑。

合计索赔为12708英镑。

很显然,承包商的索赔值计算有很大的问题:

1.报价中工地管理费是独立分项计算,然后按直接费分摊的。所以15%的计算基础是直接费,而不是合同总额。承包商这样算将每周工地管理费额扩大了许多。

2.24周的工程拖延是由许多不同性质的干扰事件引起的,必须针对每一种情况分别进行分析,不能仅算一笔总账,否则不可能被认可。

3.在拖延过程中很可能产生一些直接费用开支,也应作为费用索赔提出。只要事实清楚,理由充足,也很容易被认可。

4.在费用索赔中,有些费用项目还可以计算总部管理费和利润。

当然对上述索赔要求工程师是不能认可的。工程师和承包商进行了逐项的分析和商讨。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进场拖延,从1979年9月1日开始共3个月。这属业主责任造成的拖延,但其中11月份为阴雨天,不能提出费用索赔。在9月和10月共8个星期中,承包商有一位代理人和一位监工在现场闲置。按合同单价:

代理人 127.50英镑/周×8周=1020英镑

监 工 97.50英镑/周×8周=780英镑

合 计 1800.00英镑

承包商要求增加总部管理费,但遭到拒绝。由于工程尚未开工,没有发生涉及现场和总部管理费的开支项目。承包商要求索赔利润,也遭到拒绝,因为这属于对业主风险范围内的事件引起工期拖延的费用索赔,不能包括利润。

2)开工后的阴雨天气和重铺煤气干线拖延阴雨天气的拖延,工期可以延长,但不能提出费用索赔。

重铺煤气干线属于业主责任的干扰,拖延4周,可以提出费用索赔,但其中有阴雨天1周,必须扣除。所以能够进行费用索赔的仅3周。

1)直接费。现场有8名技工、17名普工停工。工程师认为,在现场停工中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技工 96.50英镑/周·名×3周×8名=2316英镑

普工 82.50英镑/周·名×3周×17名=4207.50英镑

合计 6523.50英镑

2)现场管理费。在报价中,15%的现场管理费是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由于现场停工,直接费支出不反映正常的施工状况,则应采用合同报价中所包括的周现场管理费费率分摊的办法计算。合同金额为148486英镑,则:

①利润:由于利润率5%,计算基础为工程总成本。则存在如下关系:

利润=合同金额×5%/(l+5%)=148486×5%/1.05=7071英镑

工程总成本=合同金额-利润=148486-7071=141415英镑

②总部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率8.5%,其计算基础为工地总成本。则存在如下关系:

总部管理费=工程总成本×8.5%/(l+8.5%)=141415.23×8.5%/1.085=11079英镑

工地总成本=工程总成本-总部管理费=141415-11079=130336英镑

③现场管理费:现场管理费率15%,它的计算基础为直接费。则同样存在如下关系:

现场管理费=工地总成本×15%/(1+15%)=130337×15%/1.15=17000英镑

合同工期共65周,则报价中现场管理费率为:

17000英镑/65周=261.54英镑/周

由于现场管理费项目几乎都是与工期有关,则拖延3周的现场管理费支付应为:

261.54英镑/周×3周=784.62英镑

双方最终就上述索赔取得一致。

(五)图纸的推迟

工程师只承认图纸推迟5周的费用索赔,而钢材到货拖延2周和阴雨1周作为承包商的风险,可以提出工期索赔,但不能提出费用索赔。

承包商提出反驳:由于屋面配筋图的延误造成屋面工程的局部停止,直接引起钢筋供应的拖延(承包商不能预先采购钢筋),同时引起7月份阴雨天中该部分工程的停工,而如果按时供应图纸,则避开了阴雨天。它们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工程师最终承认承包商的理由,该项工程有8周的拖延。

分析干扰的实际影响为:在屋面工程中,在8周时间内,承包商有3名木工,2名钢筋工,5名普通工在现场停工,找不到其他可以替代的工作。而其他工程仍在继续进行,总工期并未受到拖延。

按工程师的要求,按国家的《劳动准则》规定的内容计算:

木 工:100英镑/(周·人)×8周×3人=2400英镑

钢筋工:90英镑/(周·人)×8周×2人=1440英镑

普 工:85英镑/(周·人)×8周×5人=3400英镑

合 计:7240英镑

由于其他工程仍在进行,而且总工期并未拖延,所以不存在现场管理费的增加。

这里的几位工人是找不到其他替代工作才不得已在现场停工的。作为承包商应积极采取措施,寻找其他工作安排,以降低业主损失。工程师对此常常须作出审查确认。

(六)附加工程

附加工程额达到12450英镑。工程师批准了10周的拖延。这是由关键线路分析得到的。由于工程中的变更经常很突然,承包商无法像工程投标一样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所以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干扰常常很大,业主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

承包商将这10周全部纳入工期拖延的费用索赔中,向业主索赔工地管理费,这是不对的。因为这10周拖延中,承包商完成合同额12450英镑,而这个增加的部分中已包括了相应的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按照正常情况(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等),每周应完成合同额为:

148486英镑/65周=2284.40英镑/周

则附加工程正常所需要的工期延长为

12450英镑/(2284.40英镑/周)=5.45周

即这个5.45周所需的管理费业主已在附加工程价格中向承包商支付。则另一部分4.55周(10-5.45)是属于由于附加工程(工程变更)对工程施工的干扰引起的,其管理费和利润应由业主另外支付:

工地管理费:261.54英镑/周×4.55周=1190英镑

加8.5%总部管理费:1190×8.5%=101.15英镑

加5%利润:(1190+101.15)×5%=64.56英镑

合计:1355.71英镑

这项索赔获得认可。

本合同中另有价格调整条款,由于工期拖延和通货膨胀引起的未完工程成本的增加按价格调整条款另外计算。

四、工程赶工索赔案例

《案例13-5》 (见参考文献11)

(一)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某工程系一个办公楼的建设,首层为商店,开发商准备建成后出租,投标日期1979年6月4日,授标日期为1979年6月18日,进场日期为6月25日,合同正式开工日期为6月26日,合同价482144英镑,合同价格中管理费为12.5%,合同工期18个月,至1980年12月24日竣工。在工程实施中出现如下情况,使工程施工拖延:

1.开挖地下室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是由于旧房遗留的基础引起的。

2.发现了一些古井,由一些考古专家考证它们的价值产生拖延。

3.安装钢架过程中部分隔墙倒塌,同时为保护临近的建筑而造成延误。

4.锅炉运输和安装的指定分包商违约。

5.地下室钢结构施工的图纸和指令拖延等。

在1980年2月份承包商提出了12周的工期拖延索赔,但业主不同意,并指示工程师不给予工期延误的批准。这是由于业主已经与房屋的租赁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规定了房屋的交付日期,如果不能及时交付,业主要被罚款。业主直接写信给承包商要求承包商按原工期完成工程,否则将提起诉讼。

对此工程师致函业主,指出由于上边所述干扰的发生,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有延长工期的权力,如果责令承包商在原工期内完成工程,是没有理由的。必须考虑到承包商的合理要求。如果要承包商在原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必须与他协商,商讨价格的补偿,并签订加速协议。业主认可了工程师的建议,并授权工程师就此事进行商谈。

(二)双方商讨

从2月下旬到4月上旬工程师与承包商及业主就工期拖延及加速的补偿问题进行商谈。

1.承包商提出12周的工期延误索赔,经工程师的审核扣去承包商自己的风险及失误(如上述第三项),给予延长工期10周的权力。

2.对于10周的延长,承包商提出索赔为:

img92

工程师经过审核,认为在该索赔计算中有不合理的部分,例如机械费中用机械台班费是不合理的,在停滞状态下应用折旧费计算,最终工程师确认索赔额为11289英镑。

3.业主要求:全部工程按原合同工期竣工,即加速10周;底楼商场比原合同工期再提前4周交付,即要提前14周。即在4月份开始采取加速措施,在后9个月工期中达到上述加速目标。

4.承包商重新作了计划,考虑到因加速所引起的加班时间,额外机械投入,分包商的额外费用,采取技术措施(如烘干措施)等所增加的费用,提出:

img93

5.工程师指出由于工期压缩了10周,承包商可以节约管理费。按照合同管理费的分摊10周共有管理费为:

(482144×12.5%)/(1+12.5%)÷78周×10周=6868英镑

这笔节约应从索赔额中扣去。则承包商提出工期延误及赶工所需要的补偿为:

11289-6868+21000=25421英镑

考虑到风险因素等共要求补偿25500英镑。

工程师向业主转达了承包商的要求并分析了承包商要求的合理性以及索赔值计算的正确性,业主接受了承包商的要求。

6.双方商讨并签署了赶工附加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至1980年4月1日前由于已发生了许多于扰事件,承包商有权延长10周,并索赔相关费用,工程师业已批准。由于业主希望全部工程按计划竣工,底层比计划提前4周,双方经商讨就赶工达成一致。

2)对承包商赶工,业主支付赶工费25000英镑,它已经包括4月1日以前承包商所提出的各种索赔。

3)如果承包商不能按照业主的要求竣工,则赶工费中应扣除:

(1)全部工程竣工日期若在1980年12月24日之后,承包商赔偿170英镑/日;

(2)底层部分工程竣工若在1980年11月24日之后,承包商赔偿85英镑/日。但赶工费不应少于12500英镑。这是对承包商的保护条款。

(3)赶工费的分批支付时间及数量(略)。

(4)赶工期间由于非承包商责任所引起的工期拖延的索赔权与原合同一致。

7.案例分析。

1)本案例的分析过程虽不十分详细,但思路是十分清楚的,也是经得住推敲的,解决问题的过程为:工期拖延的责任分析,工期拖延所造成损失的计算及赔偿,赶工的措施的协商和措施费,由赶工所产生的费用的节约的计算。

2)本案例涉及的赶工包括:业主责任(或风险)引起的拖延(对全部工程),业主希望工程比合同期提前交付的赶工(底层商场),承包商自己责任的赶工2周。在前两种情况下,施工合同(例如FIDIC)并没有赋予业主(工程师)直接指令承包商加速的权力。如果业主提出加速要求必须与承包商商讨,签订一个附加协议,重新议定一个补偿价格(赶工费)。而对承包商责任所造成的两周拖延的加速要求,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执行。

3)在上述第4点的计算中,由于工期压缩了10周,在承包商的索赔值中必须扣除在这期间承包商“节约”的管理费。这是值得商榷,并应注意的。实质上与合同工期相比,压缩后的实际工期也刚好等于合同工期,所以与合同相比,承包商并没有“节约”。这种扣除只有在两种情况是正确的:

(1)已有的工期拖延,承包商有工期索赔权,但没有费用索赔权,例如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拖延,如果不加速,承包商必须支付这期间的工地管理费,而现在采取加速措施,这笔管理费确实“节约”了。

(2)已有的工期拖延为业主责任,承包商有费用索赔权,在费用索赔中已经包括了相关的管理费,即上述第二点中,承包商提出的17965英镑的索赔中已包括了管理费。否则这种扣除会使承包人受到损失。

4)在本案例中加速协议是比较完备的,考虑到可能的各种情况,最低补偿额,赶工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附加协议对原合同文件条款的修改等。在这里特别应注意赶工费的最低补偿额问题,这是对承包商的保护。因为承包商应业主要求(不是原合同责任)采取措施赶工可能会由于其他原因使这种赶工没有效果,但作为业主应给予最低补偿。

5)在本案例中工程师的作用是值得称许的,从开始到最后一直向业主解释合同,分析承包商要求的合理性。对缓和矛盾,解决争执,实现业主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利润索赔案例

《案例13-6》 业主方系东南亚某国的某大型集团在上海投资组建的外资企业,拟投巨额资金开发某大型商业设施。该工程经竞争性招标,由某外国承包商中标。业主和承包商于1997年6月23日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该合同条件系参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制定。合同价款为15000万美元。

1.合同及实施过程分析。该合同条件系参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制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在完成当月工程量后,承包商向业主提交月报表,业主在1个月内予以确认,并于确认后28天内予以支付;如业主不能按约定付款,承包商可就此发出书面通知,业主应在7天内予以支付;如业主仍不能支付,承包商可以解除施工合同;因业主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业主应赔偿承包商任何直接损失或损坏。

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承包商随即开始施工。为开发该项目,业主的母公司与由其所在国的七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签订了贷款协议。1997年金融风暴席卷东南亚,至1998年初该国银团无力再向这项目注入资金。承包商1998年3月份完成的工程量经业主聘请的工程师计量金额为200万美元,按约应于1998年4月底支付。1998年5月初,承包商未收到业主应支付的该笔进度款,开始与业主交涉。

1998年6月2日,承包商向业主发出通知,要求其在7日内支付应付的款项,否则将按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但业主没有回应。同年6月12日,承包商致函业主,正式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2.争执。此时,承包商完成了约4000万美元的工程量。同年7月8日,承包商致函业主,要求支付价款及赔偿合同终止后损失总计1200万美元,并保留调整索赔总额和再次提出对其损失和其他直接费用索赔进行调整的权利。其后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1998年10月31日,承包商向业主发出仲裁意向,并于11月25日全部撤离工地现场。

3.争执解决。同年11月25日,承包商提起仲裁,就终止合同要求业主支付2500万美元。仲裁庭认为:直接损失指因合同终止直接引起的承包商的所有损失,包括剩余工程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预期利润应看作预期可得利益,但总部管理费不是预期可得利益;根据承包商在开工前报送的费用项目拆分表,风险费为1.5%、利润为2%,该费用是业主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2000年9月15日,仲裁庭裁决施工合同终止后业主应赔偿承包商700万美元,其中尚未支付的已完工程价款为200万美元,终止合同后的直接损失为100万美元,剩余工程的预期利益损失为400万美元。

4.案例分析。

(1)合同作为工程的最高法律,明确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直接损失或损坏”,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显然非直接损失。

(2)即使按照合同法,对于业主违约导致承包商终止合同,业主应赔偿承包商的预期的收益,但在该案例中仲裁庭根据承包商开工前报送的费用项目拆分表中的利润率来计算预期利润额。这在理论上是对的,但是这种算法可能存在很大问题。报价中的利润率和风险并不是承包商真实的预期收益。如果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或恶意欺诈、提高利润率,按照这个利润率计算常常是不符合“预期”的要求。

(3)关于风险费索赔。风险费指报价中包含的,承包商拟用来支付合同履行期间因承包商风险导致的成本增加的预留费用。虽然它通常在报价时与利润捆绑计算。但它与利润的性质不同。风险是否会发生,在项目尚未施工完毕以前是一个未知数。如果预计的风险没有发生,则风险费将成为承包商的利润;如风险发生,剩余工程对应的风险费将全部支出,甚至需要用承包商的利润来补贴。所以它在性质上不是预期利益。而且由于亚洲金融风暴导致业主损失,工程不能继续的情况下,还要求业主支付承包商的风险金,将风险金转化为承包商的机会收益。这是不很恰当的。

(4)在业主因亚洲金融风暴的情况下无力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终止合同后,承包商虽然损失了本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但应考虑到承包商的机器设备,施工人员并未闲置而是又投入到新的工程项目中,从而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因而承包商要求全额补偿其利润是不合理的。

(5)本案例实际上就是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业主无力支付工程款,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项目中断。这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引起的合同终止,是不能预计的,虽然业主有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不能完全界定为业主违约,应在一定程度上参照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方式处理。

虽然按照合同法裁决,其结果合法,但对于业主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是惩罚性质的。裁决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承包商在业主项目失败的基础上获得了高额的利润:承包商只实施了原合同价款15000万美元中的4000万美元的工程,却获得了全部的预期利润。

这种解决结果不符合现代工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双赢、伙伴关系、风险共担的原则和理念。

(6)作为业主应该避免业主严重违约的情形,当预期到会导致业主违约时(例如因资金周转困难,可能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可以采取相关措施避免自己违约,例如在预计不能支付时,与承包商会谈并签署补充协议。在本案例中,如果业主主动提出删除工程,或者指令暂停工程,而不是等到自己因为不能支付工程款导致违约被承包商主动停工并提出仲裁,就可以避免后来被索赔430万美元的预期利润。

在任何合同模式下,业主(工程师)有减少工程量、删除工程和停止工程施工的权利。只要业主没有将删去的工程自行实施或委托其他承包商实施,承包商就不能索赔被删除部分工程的利润。业主只需要补偿承包商遭受的费用损失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利润。

(7)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业主付出工程款是为了获得工程,而承包商实施工程是为了获得工程款从而获得预期利润,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应追求双赢,而不是对立。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不是重大的恶意的违约行为,双方应当追求合同目标的实现。如果出现争执,赔偿也尽量不带惩罚性。

按照工程合同的公正、公平原则,如果比照本案例的处理,在承包商完不成工程,或违约时,业主也有权提出整个工程的利润损失索赔,而这是承包商无法承受的。

复习思考题

1.对案例13-1,以B方为主,分析它的索赔和反索赔的方法。从B方的索赔和反索赔的工作过程和结果分析中,您有什么收获,或得到什么启示?

2.对案例13-1,简要描述B方对A方总承包合同反索赔策略研究的内容和过程。分析B方对A-B总承包合同的索赔和反索赔策略,如果A方为美国的一个企业,B方应如何调整索赔和反索赔策略?

3.对案例13-1,在B-C联营体合同的索赔中,C方提出主要工程量增加65%,经B方审核工程量仅增加20%,而最终确定的实际工程量是一致的(如实际的混凝土工程量为66000m3)。为什么会有这个差异?这个差异说明了什么问题?C方的这一项索赔没能成功说明什么问题?

4.在案例13-1中,C方在分包合同工程中蒙受了很大的损失,试分析这些损失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避免或减少这些损失?

5.在案例13-1中,C方在内部联营体合同工程中蒙受了很大的损失,试分析这些损失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避免或减少这些损失?

6.通过案例13-1的处理结果,分析分包合同与内部联营体合同的区别.

7.对案例13-3中“基础混凝土支模空间开挖索赔”,如果使用FIDIC合同条件,估算师坚持以0.83英镑支付,问是否合理?

8.在案例13-2中,出现了工程难度增加而合同单价却降低的情况。您觉得这可能是什么原因?承包商能否反驳工程师对该索赔的处理方法?如果出现实测结果大于承包商提交的修改报价(即按工程师的实测结果计算坝体土方单价大于4.75美元/m2),作为工程师您将如何处理?什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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