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市场管理行为及其法律原则

市场管理行为及其法律原则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管理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一个不受法律规范的市场必然是一个混乱的市场,所以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必须做到依法管理市场。政府对市场交易的依法管理、监督是由市场本身的弱点决定的,所以确定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监督,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考虑。在设立有关依法管理的权力规范的同时,要注意设置管理者服务被管理者的义务规范,其目的是力戒因交易安全之目的的市场管理法措施不当运用损害市场交易的效率。

第三节 市场管理行为及其法律原则

一、市场管理行为

市场管理行为,是指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市场管理法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据此,市场管理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不同于依政策等非法律规范而实施的管理行为(如行业协会依行业规则对行业内企业实施行业管理的行为)。市场管理行为依据市场管理法而产生,其特点概括如下。

(一)行为的合法性

这是市场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点,也是市场管理行为有效成立,特别是对市场活动产生有效作用的前提条件。市场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四个方面。市场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将在后述有关市场管理行为法律原则的内容中详述。这里强调的是,市场管理行为合法性表明该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主要依公法规范性质的市场管理法而产生,所以市场管理行为是公法意义上而非私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

(二)行为的单方性

市场管理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法定权力而实施的市场干预活动,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优先性,无需市场管理相对人(主要是市场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因为市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市场管理行为的单方性的典型表现就是依职权主动对违反市场管理法的行为人的查处和制裁。

(三)行为的强制性

市场管理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如果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市场管理者依法做出的处罚和处理决定,市场管理行为人(管理者)可依法强制其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场管理行为的强制性还表现在行为规范多为强制性规范,即行为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市场管理法的适用。

二、市场管理行为的法律原则

市场管理行为的法律原则是指市场管理行为的根本准则,它贯穿于市场管理行为的全过程,因此也是市场管理行为立法和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合法原则

市场管理必须依靠法制。一个不受法律规范的市场必然是一个混乱的市场,所以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必须做到依法管理市场。

首先,管理主体的资格必须合法、明确。政府是市场管理的主体,并不是任何政府部门都享有市场管理的职能。由于市场管理表明政府对市场交易的一种直接干预,直接干预往往涉及管理相对人(市场主体)的切身经济利益,所以要通过法律明确管理主体,严禁一些政府部门打着“依法管理”的幌子,干涉市场主体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实行部门分割或者地区封锁,破坏市场的统一。

其次,在依法确定管理主体之后,应依法授予该管理主体强有力的管理权力,并明确规定实施这种权力的具体措施,以确保成效。

再次,要重视管理程序的合法性。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是公平、公正、公开,这在管理程序上应当依法得到全面体现。在依法规范管理程序中,一方面要依法力戒一些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消极不作为行为或失职行为;另一方面要依法制裁一些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或曲解市场管理法律规范,滥用管理权的行为。此外,要健全对市场管理行为人的法律监督程序,依法授予管理监督部门独立的监督权力,以确保市场管理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最后,市场管理行为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该行为是一种公法行为,故依公法原则,应将违法行为法定原则作为合法原则的一个核心内容。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对于一切违反市场管理法的市场交易行为,只有在市场管理法明示禁止和制裁的条件下,市场管理主体才能依法行使市场管理权力且为市场管理制裁行为,否则不得禁止和制裁。

(二)中立原则

政府在依法对市场交易进行管理时,其身份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所以市场管理者在市场中必须保持中立,不能直接或间接以经营者的身份参与具体的市场交易活动,更不能借管理之机谋取物质或金钱方面的利益,以确保所有的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在我国现阶段还存在有些作为市场管理主体的政府部门既是市场管理者又是市场经营者这一角色混乱的问题。这一问题如果任其发展,就会导致政府部门既可以利用手中的管理权力实行行政垄断,进行不正当竞争,又因经济利益的牵制,无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正常的管理监督,从而造成市场的混乱。因此,市场管理者中立原则是市场管理行为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

(三)社会利益原则

政府对市场交易的依法管理、监督是由市场本身的弱点决定的,所以确定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监督,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考虑。市场主体自利和趋利避害的“经济人”天性,使得交易者在市场主体交易中有作伪、欺诈、骗取和违约的倾向,这种倾向虽然有利于市场主体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这种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是以损害他人利益进而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为代价的。因此,政府部门应依法制裁各种不道德的市场交易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应该强调,从社会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管理、监督,能使市场主体得到统一的竞争条件和宽松的市场环境。

(四)安全与效率原则

市场管理法的宗旨是依法建立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此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这种依法建立的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基本特点就是交易安全,所以有关市场管理法的立法和执法以维护交易安全为其首要目的。但是,国家主要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竞争和交易行为,以及依法制裁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人的手段所实现的交易安全,往往以交易活动的减少为代价,为此,要通过严格规范市场管理者及其管理行为的制度措施,把政府对市场管理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强调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具体交易活动的管理。在设立有关依法管理的权力规范的同时,要注意设置管理者服务被管理者(市场主体)的义务规范,其目的是力戒因交易安全之目的的市场管理法措施不当运用损害市场交易的效率。因此,应该将市场交易是否因市场管理而扩大作为市场管理法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准。这一标准即市场交易的效率标准与市场交易的安全标准依法结合,就是市场管理法的安全与效率原则。该原则贯穿于市场管理法的立法和执法之中,能够依法有效地防止以往市场管理法运作中出现的低效率现象的发生。

(五)授权与限权并举原则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必须强化市场管理。为此,市场管理法授予政府以必要的管理市场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公权力的性质,其目的是树立管理主体的管理权威。同时,为了防止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滥用市场管理权力,以及因滥用权力而导致的腐败,必须依法限制政府的管理权的运用。限制的法律方式一般有三种:第一,通过明确管理权的具体内容加以限权;第二,通过明确管理权行使的程序加以限权;第三,依法赋予市场主体行政请求救济权(行政复议申请)和司法请求救济权(行政诉讼),进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限制市场管理者滥用管理权。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讲述了市场管理法的一般原理。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市场管理法的概念、特征,明确市场管理法的地位和体系结构,了解市场管理法的理论基础和市场管理行为及其法律原则。

市场管理法是指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市场管理法是国家依法干预市场交易活动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只有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调整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市场管理法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门经济法,其基本作用是建立公平竞争的交易规则和维护交易秩序。市场管理法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它由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要素市场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各个组成部分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实现政府对市场交易活动干预的目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

中英文对照专业名词

市场 market

市场失灵 market failure

适度干预 moderate intervention

实质公平 material equity

公共利益 public interest

产品质量法 product quality law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市场管理行为 the action of market supervision

市场管理法 market supervision law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市场管理法?它有哪些特征?

2.简述市场管理法的理论基础。

3.简述市场管理法的地位和体系结构。

4.简述市场管理行为的法律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