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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以一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指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行为即告成立的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处分法律行为,指直接使权利转移、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所为的法律行为,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以一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的特点在于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力。例如订立遗嘱、抛弃继承权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即团体设立行为,指由多个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多方法律行为。

区别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法律行为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据此可以判断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是否成立。

二、财产法律行为和身份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效果是与财产还是身份相关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财产法律行为和身份法律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指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等。

身份法律行为,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结婚、收养行为等。

区别财产法律行为和身份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及法律适用不同,特别是身份法律行为有其特殊的适用规则。

三、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等行为皆是有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乃法律行为之常态。

无偿法律行为,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或双方当事人所为给付不具有财产利益上交换关系的法律行为。例如赠与、借用等皆是无偿法律行为。

区别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法律行为的解释以及行为人责任轻重的确定规则必须视法律行为的有偿还是无偿来确定。原则上,对于无偿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在注意义务、责任承担上的要求较有偿行为的标准低。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指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行为即告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等行为皆是诺成性法律行为,其为法律行为之常态。

实践性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实物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用等行为皆是实践性法律行为。

区别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的要件规则不同。据此可以判断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尚无标的物的给付,法律行为是否成立。

五、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具备一定的形式,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如不动产买卖、银行借贷等,法律或行政法规都确定了一定的形式要求。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为法律行为之常态。

区别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的要件不同。对于要式法律行为,一定形式的具备是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

六、负担法律行为与处分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效果是否直接发生财产权的移转或消灭,可以把财产法律行为划分为负担法律行为与处分法律行为。

负担法律行为,指产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产生的效果是:直接对行为人产生为某种给付的义务,而非直接导致权利的得失和变更。

处分法律行为,指直接使权利转移、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表现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指以物权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例如转移所有权的交付行为等。准物权行为,指以物权以外的权利的发生、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例如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设定、转移行为。处分行为必须以行为人享有处分能力为有效条件。

区别负担法律行为与处分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明确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不同,以及行为人的法律地位、行为方式不同。

七、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指在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不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附有担保合同的借贷合同,其中的借贷合同为主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未成立,从法律行为无从成立。例如对借贷合同提供担保的行为,即为从法律行为。

区别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两种行为的效力不同,主法律行为独立生效,并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从法律行为则依附于主法律行为而存在,自身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八、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

独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凭借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所为的法律行为,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

辅助法律行为,也称为补助行为,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在他人意思表示的辅助下才能成立法律行为时,该他人的意思表示即为辅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实质内容,只是补充待补法律行为使之生效的法律行为。待补法律行为,就是依辅助行为而完成其效力的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所作的同意表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行为的追认,皆属于辅助的法律行为。

区别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明确独立法律行为能发生独立效力,辅助法律行为则是待补行为生效的条件,与待补行为相联才具有法律价值。

九、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

有因法律行为,也称为要因法律行为,指行为与其给付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即如果欠缺给付原因将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无因法律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有因与无因问题,若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前提,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上,最具争议。即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究竟是有因行为还是无因法律行为?如为有因法律行为,那么物权行为的效力就要受到债权行为的影响,一旦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也就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为无因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就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不应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区别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确定行为效力是否受到给付原因的影响。

十、生前法律行为和死因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当事人生前还是死后,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生前法律行为和死因法律行为。

生前法律行为,指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多数法律行为属于此类。

死因法律行为,指以行为人的死亡为行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遗嘱为典型的死因法律行为。

区别生前法律行为和死因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明确两种行为的生效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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