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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理论的原则

时间:2022-04-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言语行为是人类行为的一种,是人类的社会行为。人们开始言语活动时,只有遵循语用原则并通过语用原则的导引,才可能有序地进入言语行为轨道,顺利完成交际任务,获得言语行为的成效。质真原则、适量原则是以语用学上的“合作原则”为蓝本总结而出。言语行为的“不过量准则”虽然是一条语用原则,但它与语言符号本体的“经济机制”是相吻合的。

言语行为是人类行为的一种,是人类的社会行为。这种社会行为以“信息交换为基本内容”,以此实现人群互动。人类的言语行为是一项相当复杂的活动,这项活动的三个重要环节“以言指事”、“以言行事”、“以言成事”的施行,都不可能随心所欲、信马由缰,必然受到一定的语用原则的制约。人们开始言语活动时,只有遵循语用原则并通过语用原则的导引,才可能有序地进入言语行为轨道,顺利完成交际任务,获得言语行为的成效。

言语行为原则,综合起来主要涉及四个方面:质真原则、适量原则、礼貌原则、变通原则。质真原则、适量原则是以语用学上的“合作原则”为蓝本总结而出。礼貌原则是参考语用学上的“礼貌原则”,在其基础上结合汉文化语境提炼而出。

“合作原则”是英国哲学家格赖斯首先提出来。1967年,格赖斯在哈佛大学作了三次演讲,其中第二讲于1975年发表。在这次演讲中他提出了为了保证会话的顺利进行,交际者必须共同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被命名为“合作原则”。这是语用学中重要的原则。

“合作原则”包括四条准则,每条准则下面又包含一些次准则。

第一,量的准则。

量的准则是指要为对方提供适量的信息,它包含两条次准则:(1)所说的话应包含对方所需的信息;(2)所说的话不应少于或超出对方所需的信息。

第二,质的准则。

质的准则是指所说的话语要真实,它也包含两条次准则:(1)不说虚假的话;(2)不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第三,关联准则。

关联准则是指所说的话要与话题相关,即要切题。

第四,方式准则。

方式准则是指表达方式要清楚明白。它包含四条次准则:(1)要显豁,避免晦涩;(2)要明确,避免歧义;(3)要简洁,避免啰唆;(4)有条理,避免杂乱。

一、质真原则

(一)“修辞立其诚”是“质真原则”的核心

“质真原则”是言语行为原则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准则,它的核心就是所谓的“修辞立其诚”。即,传言态度诚恳、说话内容真实,不说假话或者是缺乏证据的话。“质真原则”在言语行为中规约着行为主体言谈的“可信度”,这是言语活动的立足之本。

“质真原则”在言语行为中,可体现为两个层面:一是言说态度的真诚,二是话语内容的真实。

(二)言说态度的真诚

“修辞立其诚”首先强调的是言说态度的真诚。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言说态度的真诚是真实立言的基础。在行言过程中,只有先拥有真诚的态度,具备说话的诚意,才可能说出真实的话语,并实现所说的话语。

要真正做到实话实说,就必须先具有“诚实”的态度。在“诚实”态度下所导引的话语才能诚服于众。据说当年尼克松演讲完毕走出大厅时,到处是欢呼声,上百万人打电话、电报、写信给他,人们汇给他的捐款有六万多美元,尼克松以他真诚的态度、淳朴的语言赢得了大批的支持者。

第二,话语的真实与否有时无法当时得到认证,而态度的真诚却能够现场检验,因而在某种意义上,真诚的态度更能显示“语力”。

(三)话语内容的真实

言说态度的真诚是“质真原则”的一个重要层面,而话语内容的真实是“质真原则”的另一重要层面,它是真诚态度的证明与结果,同时又是做“实事”的前提。

所谓话语内容的真实,就是不要说明知是不真实的话;不要说明知是缺乏证据的话。它的核心就是“实话实说”。说真话的准则在社会生活中意义重大,无论是政府立言,还是个人说话,都必然受到这条原则的制约;无论是公共关系事务,还是个人之间交往,“说真话”都能获得很好的效果,而说假话则会引发一定的恶果。“质真原则”其实就是一条强调“诚信”的准则,它是语用原则坚实的根基,坚持它不仅是“立言之需”,更是“做人之本”。

二、适量原则

(一)“适量原则”的构成

格赖斯“合作原则”中的“量范畴”是“适量原则”的基础。“合作原则”中“量范畴”的内核是:“按交谈目的的需要提供足够量的信息”;“不要提供比需要更多的信息”。简言之,就是言语活动中传递信息量要适中,不多发与交际无关的信息,即传递信息“不过量”;同时也不少发与交际相关的信息,即传递信息要有“足够量”。

在言语行为中,“适量原则”的核心是强调信息传递“量”的适度,但信息量度的把握,并非仅仅是“量”的控制,还涉及言语行为实施过程中其他的条件,比如表达的“关联性”、“清晰度”等问题。在重视“信息不过量”的时候,还要注重“编码”简洁,同时也应该保证“话轮”之间的联结。在强调“充足信息量”的同时,必须确保“编码”明确清晰,不产生歧义,这才真正遵循了“适量原则”。

(二)“不过量准则”的理解与把握

“不过量准则”,首先强调言语活动中“量”的控制,即传递信息量不能冗赘,应该“要言不烦”,条理清晰地将交际主旨表达出来,语用中多余的词语要毫不吝惜地省去。

“不过量原则”在现实交际中意义也同样重要,如果人们说话时不控制信息量,轻则闹笑话,严重时还会引发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言语行为的“不过量准则”虽然是一条语用原则,但它与语言符号本体的“经济机制”是相吻合的。语言体系中“经济机制”可作用于语音、词汇、语法等范畴。形成语音中的“同化”词尾脱落,词汇、语法中“缩略词的广泛采用,用复合词代替词组,某些词组的构成,句子成分的省略其原因都可以从经济机制中得到很好的说明”(伍铁平)[1]。语言的“经济机制”延伸到言语领域,人们就有了“省力”意识。“说话人为自身着想,图自己省力,它导致语言的简化和统一”[2]。“不过量”准则实际是“省力”原则的深化。

(三)“足量准则”的理解与把握

“足量准则”强调传递的信息量要保证充足,同时避免晦涩和歧义。“足量准则”第一层面要求信息传递的“量度”要充足,要能够支撑言语主旨。这与上面谈到言语行为“不过量准则”是相互扣合的。“足量”是“不过量”的基础,在保证“足量”的前提下,再限制多余的信息,才能圆满完成交际任务。

“从语言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语言的投入和所要表达的意思之间有一个恰当的‘量价’关系。如果一个人对要表达的意思所投入的语言量(或曰:言语成本)远远大于社会平均标准,就属于一种非正常现象。”[3]言语晦涩与歧义属于一种远远低于正常标准量的语言投入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属于“欠量”行为,它们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降低言语交际的效率。所以,在语用中遵循“足量原则”一定要避免言语表达的晦涩与歧义。

三、礼貌原则

(一)“礼貌原则”的提出及其诸准则

“礼貌原则”是语用学上又一重要的原则,它是在对“合作原则”进行批判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的。20世纪80年代,英国语言学家利奇(Leech)在格赖斯的“合作原则”的基础上,从修辞学、语体学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著名的“礼貌原则”。

“合作原则”要求人们在交流中遵守它所提及的各条准则,指导人们应该怎么说,才能达到预期的言语目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交际中人们并非都能严格地遵守“合作”准则,言语行为似乎变得不可能那么“合作”了,为此,利奇提出了“礼貌原则”,试图以礼貌地表达来帮助维持友好关系,增加合作的可能,弥补“合作原则”的不足。因此,“礼貌原则”可以“援救”“合作原则”,两者具有互补关系。

“礼貌原则”包括得体准则、慷慨准则、赞誉准则、谦虚准则、一致准则和同情准则。

1.得体准则

要求说话人尽量减少有损于别人的观点,尽量增加有益于别人的观点,也就是要尽量少让别人吃亏,多使别人获益。

2.慷慨准则

要求说话人尽量减少有益于自己的观点,尽量增加有损于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要尽量少让自己获益,多使自己吃亏。

3.赞誉准则

要求说话人尽量减少对别人的贬损,尽量增加对别人的赞誉。

4.谦虚准则

要求说话人尽量减少对自己的赞誉,尽量增加对自己的贬损。

5.一致准则

要求说话人尽量减少与别人在观点上的不一致,尽量增加与别人在观点上的共同点。

6.同情准则

要求说话人尽量减少对别人的反感,尽量增加对别人的同情。

这就是“礼貌原则”,它尽管包括六个方面的次准则,其核心无非是一句话:“损己利人求和谐”。“损己利人”是手段,“求和谐”是目的。因为言语交流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礼貌言谈正是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基石。所以“礼貌原则”是使言语交际能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是言语行为不可忽视的主要原则。

(二)“礼貌原则”的理解与把握

利奇制定的“礼貌原则”强调以礼貌言谈获取人际关系的和谐,对言语行为有明确的指导意义,所以人们给予这一原则广泛的认同及较高的评价。但也应该看到,利奇的“礼貌原则”存在某些不足。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六条准则有重复之处。“得体原则”、“慷慨原则”、“赞誉原则”、“谦虚原则”就是“损己利人”四个字的内容,没有必要罗列四条。第二,由于利奇在总结“礼貌原则”时,基于一种抽象的理性思考,这些准则具有“零语境”状态下的理想化色彩,它们一旦进入具体言语环境付诸实践,就会出现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不同文化背景中,实施“礼貌原则”,无法整齐划一,存在明显差异。这一问题已经受到很多学者的关注,探索中提出了很多有意义的观点。

笔者认为“礼貌原则”是社会生活中规范人们言行的重要准则之一,它的实施不可能离开具体的社会环境,因而必然受到民族文化等语境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不同民族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思维方式、认知习惯等等,都会导致对“礼貌原则”解读的区别,同时出现其实施上的差异表现。

1.自谦礼貌

英语中“礼貌原则”的第一准则应该是“自谦”,它是“礼貌原则”在英语中最为典型的表现。

2.“敬称”礼貌

英语言语活动中还强调使用“敬称”对待交际对象,所以“敬称”也是英语文化礼貌原则的重要内容。

3.“礼貌”原则的其他表现

利奇“礼貌原则”中的其他准则,在英语语用中也具有一定的作用。比如,在交际中缩小双方的分歧,“尽量与对方保持一致”、“尽量同情对方”等准则,在英语文化交际中同样有着重要意义。

四、变通原则

在社会交际中,言语活动除了要遵循“质真原则”、“适量原则”、“礼貌原则”之外,还应该遵循“变通原则”,这变通原则是对上述三项原则的变通性运用。因为任何言语行为在实施过程中都必须受到语境的制约,如果只知道机械地遵循某些原则而不懂得变通,同样会导致交际的失败。所以,笔者认为语用原则中还应包括“变通原则”。

钱冠连在《汉语文化语用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合作不必是原则”的观点,这实际上就是说在遵循“合作原则”时存在变通性,合作原则能够被突破,人们在交际中完全可以“不合作”,而获得言语行为效果。他提出四种不合作的情形,并举出很多语例,说明在言语活动中“不合作”的效应:(1)量的不必合作——信息“超量”或“减量”可以不影响交际;(2)关系上的不必合作——答非所问或话不对题可以不影响交际;(3)方式上的不必合作——模糊、歧义、无序等可以不影响交际;(4)功能假信息论——说假话可以不妨碍交际进行。

通过论述,他最终总结出“合作不必是原则”的原因:就在于有补偿、纠正、证实、澄清手段伴随话语发生。

话语的补偿、纠正、证实、澄清手段具体包括:(1)非语言媒介。如面相、手势、姿态、距离、眼神等;(2)常识、逻辑、常规等等;(3)谈话人的话前行为或一贯行为;(4)活生生的语境。

正是这些话语的伴随手段,对不合作事实进行了调节,而得以使交际行为达到目的。这些手段,一方面,从总体上使合作原则的一切漏洞得以真正的补偿,另一方面,反倒是彻底证明了“合作不必是原则”。

钱冠连从言语交际的实际出发,提出的“合作不必是原则”的观点符合社交实情,存在实用价值。但笔者认为,生活中人们所拟定的“原则”通常带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它主要作用于一般常规的对象,不可能囊括所有的问题,所以没有必要完全否定掉已经提出来的具体原则,而是可以针对无法囊括对象的实情,再提出一些原则给予补足,“变通原则”正是基于此而作出的思考与探索。

实施“变通原则”依赖于语境,在特定的场景下,言语行为可以突破所谓的“质真原则”、“适量原则”及“礼貌原则”。

(一)“质真”的变通

“质真原则”要求人们在言语活动中说真话,不说虚假的话。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随时随处都应该说真话,在某些时候因交际对象的实情,不可能或者不利于“直言相告”,这时就需要运用一种善意的谎言来获得交际效果。善意的谎言可以用于朋友之间、亲人之间、医患者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等等。

(二)“适量”的变通

“适量原则”,强调言语行为“不过量”与“足量”,提倡要言不烦,清晰、关联地传输信息,反对言语表达晦涩、歧义。然而在现实言语交际中,在语境的支撑下,也可以刻意违反“量”的规矩,有意识地啰唆,有意识地跳脱疏漏,有意识地不关联,有意识地使用歧义等等。这些刻意违背“量”的言语行为表现,不仅没有阻塞交际,相反还能起到出奇制胜的效果,所以变通似的“违量”也是一种灵动的语用原则。

(三)“礼貌”的变通

礼貌性原则是社会语用中一条重要的规则。在中国文化里,礼貌是“个人言行准则和社会道德规范”,礼貌用语既是个人修养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语言文明的重要标志,所以人们在言语活动中很注重遵守“礼貌原则”,故意违背“礼貌原则”的情形并不常见,而笔者能感受到的故意“违礼”而又乐于让人接受的不礼貌言辞,首先表现为“詈辞”短信的运用,这正是“亲而无礼”的典型表现,是对“礼貌原则”的突破。

在一般正常的短信息中,人们是必须注重并遵循着“礼貌原则”的,短信中有许多关怀体谅、祝福吉祥的段子,不同的节日,人们会送上不同的问候。

这些短信包含着浓郁的情愫,既真切反映出中华民族礼仪之邦的礼貌语言形象,又体现出中华民众的语言睿智。所以从本质上来说,短信语用绝不应背离“礼貌原则”,如果一旦出现真的“违礼”现象,一定会受到谴责。

[1] 贺又宁著,《修辞学:言语行为之视野》,民族出版社,2008,258。

[2] 贺又宁著,《修辞学:言语行为之视野》,民族出版社,2008,258。

[3] 贺又宁著,《修辞学:言语行为之视野》,民族出版社,200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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