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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行为及法律责任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5倍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及实际偷税额两个条件均要达到《刑法》中规定的条件,才构成偷税罪。

二、偷税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偷税行为概述

1.偷税的概念

《征管法》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就构成偷税行为。

2.偷税的行为特征

(1)行为主体是纳税人。违法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单位偷税的,对单位处罚,并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偷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虽终止,偷税责任人仍在,或涉嫌偷税的法定代表人死亡,但企业仍存在,只要达到偷税移送标准的均移送司法机关。

(2)行为主体实施了偷税行为。偷税行为人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手段进行偷税:

①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中伪造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俗称做假账、“两本账”,乃至“三本账”;变造是指行为人采取挖补、涂改、拼接等方式制作假账;隐匿指行为人故意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擅自销毁账簿指对未过期的账簿,未经税务机关批准销毁的行为。

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多列支出,指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减少实际收入额,虚增成本,私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的行为;不列、少列收入指账外经营、取得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专项基金,或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

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

(3)造成了未缴少缴税的结果。纳税人少缴未缴税的结果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其行为违法,结果也是违法的。

(二)偷税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后,税务机关一经查实,一般要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偷税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属偷税情节严重:

①偷税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税总额10%的;

②偷税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税总额30%的;

③偷税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税总额20%的;

④偷税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税总额30%的;

⑤偷税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⑥对个体户、个人承包、扣缴义务人认定偷税严重的起点为2 000元至5万元。

(2)《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5倍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及实际偷税额两个条件均要达到《刑法》中规定的条件,才构成偷税罪。因为比例大小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偷税数额则反映了社会危害程度,二者规定较为科学

(3)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少缴的是指根据不同税种,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如发生应入库而未入库,应处未缴少缴税款50%~5倍的罚金及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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