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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告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国广告监督管理法规,危害社会并造成一定损害的市场行为。广告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违法主体以法律制裁。《广告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广告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广告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国广告监督管理法规,危害社会并造成一定损害的市场行为。

广告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也是从事广告活动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及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

法律责任是同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凡是实行某种违法行为的广告市场主体,就应对国家及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违法者必须承担具有法制性的某种法律上的责任。

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都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没有违法行为,当然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应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与实施法律制裁,必须以违法行为为前提,是违法行为的必然结果。

一、广告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广告行为是市场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构成要素有四个条件:

1.要有危害社会的行为。

2.必须有侵犯的客体。

3.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过失,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失。

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即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社会法人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

上述违法构成四个要素,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违法行为是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统一。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整体。四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必须全面地进行分析、考察,仅有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因素,或者仅有客观因素,都不能构成违法。

二、广告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制裁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处罚均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执行,不能由任何个人、团体或没有法定权限的国家机关实行,这是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同道德责任与社会舆论谴责最明显的区别,也是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本身所必须具备的特点。对广告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实行。

由于违法行为的情况、情节等方面的不同,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相应地,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法律制裁与处罚机关也不同。

广告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按照违法广告行为的情况与程度不同,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任者或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严重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违法主体以法律制裁。法律制裁包括经济制裁、行政处罚、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市场主体,依照行政程序和权限所给予的行政制裁,包括以下3项:

1.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广告管理法规,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广告发布,令其自我检查,公开更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2.停止广告业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违法的广告市场主体停止一切广告业务,检查和改正错误,停业整顿。

3.吊销营业证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市场主体吊销其营业证照,取缔其广告经营业务的资格,不准予进入广告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二)经济制裁

经济制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违法者依法承担的经济后果。主要有:

1.赔偿金。赔偿金是一方因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支付的补偿金额。

2.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广告合同而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额。例如,广告设计、制作单位未能按时完成广告主所委托的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即构成违约责任,就应当付给广告主违约金。

3.没收非法所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广告监督管理法规的广告市场主体的非法所得财产,依法强制收归国有。

4.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违反广告监督管理法规的主体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例如,《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民事责任与制裁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监督管理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3.假冒他人专利的。

4.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5.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6.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这10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害。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四)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中国司法机关对违反广告监督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给予的法律制裁。

《广告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应注意区分刑事制裁与广告监督管理执法的联系与区别:

制裁的对象都是广告违法行为者。但是,违反广告监督管理法规,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既有法人,也有自然人。受刑事处罚的,只有自然人而无法人,中国刑法规定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法人是经过国家认可的团体组织。它只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民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犯罪主体。中国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是人有意识的行为,而法人本身不可能进行有意识的犯罪活动。它通过其代表人,在国家认可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超出国家允许的范围进行犯罪活动,只能由其代表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

广告监督管理法规的处罚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刑法是对有严重违法广告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进行处罚。

处罚的程度不一样。在广告监督管理法规的处罚中,最重的罚则只是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广告费5倍以下罚款,赔偿损失。而刑法处罚却对犯罪分子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法律处罚执行机关不同。行使《广告法》处罚的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刑法处罚的是司法机关。

三、主要广告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一)无证照经营

1.无证照经营行为表现。无证照经营,是未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核发营业证照,而擅自进入广告市场,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行为。《广告法》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依照中国广告监督管理法规规定,凡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必须按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证照。未经登记、或者申请登记未获批准,不得从事广告经营。

在具体的广告经营活动中,无证照经营主要表现有以下七个方面:

(1)新闻出版部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广告业务。

(2)企业和事业单位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设置路牌等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

(3)兼营广告单位中的非广告经营部门经营广告业务。

(4)个体工商户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承办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业务。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经营性印刷品广告。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赞助广告。

(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大量发行邮寄广告等。

2.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对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 第21条的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越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

1.超越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经营广告的行为表现。超越经营范围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营业执照所明确规定的营业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行为。

《广告法》第22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经营执照时,按照申请者的营业能力规定了营业范围。如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和代理广告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设计、制作广告;经营书刊、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等等。广告市场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的经营范围;否则,应被视为超越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管理法规受到应有的制裁。

超越经营范围的主要表现有:

(1)广告兼营单位跨媒介代理广告业务。

(2)仅被批准经营国内广告,而承办外商来华广告。

(3)仅有设计、制作广告权,而承办代理和发布广告业务。

(4)广告主刊播广告超越其自身经营范围。

(5)发布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广告等。

2.超越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经营广告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1)广告主申请发布的广告,超越其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依据《广告法》第41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并处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依据《细则》第22条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情节较轻的,可参照《细则》中第21条规定,限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虚假广告

1.虚假广告行为及表现。虚假广告,是以欺骗手段进行内容不实的、造成欺骗和误导后果的违法的广告。《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

真实是广告的灵魂,是广告的生命力所在。任何对商品质量、性质、用途、生产者和产地等作虚假、欺骗和误导的广告,必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虚假广告是常见的违法行为。

虚假广告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类型:

(1)在广告用语中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实际情况,使用无科学依据的夸张词语。依据《广告法》第二章第7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时下的广告语中,此类违法现象几乎到处可见。

(2)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检验鉴定或审批并授予、核发证明文件,却在广告中谎称产品质量达标、认证合格、获专利、获奖、有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等内容。

(3)擅自改变商品获奖的时间、级别、领奖部门以及扩大商品获奖的范围。

(4)擅自改变食品、药品、类药品等的《广告审批表》宣传内容,进行虚假或夸大的广告宣传。《广告法》第二章第19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但广告经营者中的部分人却无视其规定。

(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等为本企业或产品作虚假广告宣传。

(6)在招工、招聘、招生广告中虚构或夸大事实,骗取报名费和学费。

(7)以邮售、预售商品为名,利用广告骗取购货款。

2.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依据《广告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其在虚假广告行为的情节,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接受法律的制裁。

(1)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与处罚。广告主的行政责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并处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主的民事责任:广告主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诱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与处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一条虚假广告给某消费者造成10万元的损失,如果该虚假广告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某一社会团体四方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该消费者可以要求四方中任何一方赔偿其10万元损失,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全部履行。其中一方在全部履行后,有权要求其他三方偿付他们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刑事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利用虚假广告进行诈骗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罪。

(四)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表现。广告经营垄断行为,是广告宣传活动的当事人或经济组织对广告宣传市场运行过程或这一过程的某些方面的排他性控制,即对广告竞争的限制、遏制行为。广告经营中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类: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广告经营者签订限制竞争的协议。包括签订分割广告市场的协议,规定各自不进入对方占领的市场,一致同意共同对付外来竞争或规定其他竞争者进入广告市场的条件。

(2)在市场占优势的企业,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独占地位。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某一类广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广告经营者做交易,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搞歧视性价格,对不同广告经营者实行不同的收费价格。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习惯,采取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国家利益,扰乱广告经营竞争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广告经营中,常见的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广告有以下几种表现:①不正当引诱广告客户或同业者委托自己承办广告业务。②在经营中编造、散布有损于竞争者商业信誉的不真实信息,或用贬低同类商品以及其他手段侵犯竞争者的正当经营活动。③窃取同业者商业秘密。④引诱、唆使同业者的人员进行不利于本单位的行为。⑤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有奖销售”方式做广告宣传。如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的奖额超过5000元等。

2.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根据《广告法》第12条、第11条、第40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4条的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广告监督管理法规的规定,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五)不履行广告证明和广告审查管理制度

1.不履行广告证明和广告审查管理制度的行为表现。《广告法》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一系列证明文件。”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主管部门必须如实开具证明文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受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查处。

中国广告监督管理法规规定,广告主申请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必须具备有关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查验有关证明,履行验证手续,按照广告审查制度的要求,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广告形式是否违法,审查广告秩序是否合理等等;否则将相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2.不履行广告证明和广告审查管理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1)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主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违反《广告法》第34条规定的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发布,并处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主未经审查,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37条的规定,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审查广告内容和广告证明,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广告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主管部门为广告主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细则》第26条规定:“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六)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主要是侵犯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广告内容不得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施加不良导向和影响的语言、文字、图像等。

1.其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1)广告中有不抚养、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内容和表现。

(2)广告中有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各类表述、表示,如在广告中出现诱导适龄未成年人不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3)广告中有引导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聚赌、凶杀、恐怖、暴力、吸毒、卖淫等内容和表现。

(4)广告中有宣扬有害于儿童安全和健康的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内容和表现。

(5)广告中损害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如广告中使残疾人在名义、形象上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讽刺、挖苦、讥笑。

(6)广告中有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的语言、文字、形象和表现。

2.法律责任与处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七)新闻广告

新闻广告,是新闻单位以新闻采访、新闻报道的名义经营与发布广告,收取了广告费用或进行有偿新闻的行为。新闻单位是党和国家的宣传机关,有着很高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可信赖性。新闻单位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将使消费者分辨不出广告与新闻的区别,产生误解,降低新闻单位的信誉,同时,新闻单位编辑、记者利用职权,到处进行有偿新闻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广告秩序。《广告法》第13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新闻单位作新闻广告,依据《广告法》第40条和《细则》第24条规定,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除上述七类主要违法行为之外,还有如发布违禁广告,发布禁止的烟酒广告,擅自提高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责任者,采取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公开更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告市场主体的犯罪行为

广告违法行为与广告犯罪行为不同,广告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触犯了刑法,就构成犯罪,广告行为人违反广告监督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所给予的刑事处罚,即广告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37条、第39条、第46条分别规定了广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广告管理工作中,必须正确区分广告违法行为与广告犯罪行为的界限,必须了解涉及广告的犯罪行为的类型和性质,避免出现利用《广告法》的行政处罚处罚涉及广告的犯罪行为,即重罪轻罚的现象。严重违法广告行为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应递交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处理。

四、广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广告行政复议

1.广告行政复议的含义。广告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服从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申诉,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被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广告活动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对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审议并重新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2.广告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1)提出复议的申请者必须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对象。

(2)复议的被申请者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而非机关工作人员。

(3)复议的主体必须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4)广告行政复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广告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广告行政复议的执行。

(1)广告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被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处罚决定在申请复议期满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复议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在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复议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期间,复议决定不停止执行。

(2)广告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告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广告监督管理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概念。广告监督管理行政诉讼,是不服从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罚决定的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不服从上一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议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审查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广告监督管理行政诉讼,有利于提高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水平和效率,加强执法的权威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广告监督管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公民和组织以行政机关为相对方,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进行,而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主持。行政案件的审理、裁判程序非常严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公开进行,而行政复议的程序较为简便,它以书面审理为形式,不作开庭审理。

2.广告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

(1)必须有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另一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因为这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

(2)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被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依法定职权对公民和法人作出广告行政处理决定时,都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既不用考虑公民和法人是否同意,也不会向法院起诉。它自己就有权根据某种行政法规和认定的事实,对公民或法人作出某种行政处罚决定。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公民和法人是原告,行政机关是被告。

(3)不适用调解原则。广告监督管理活动,是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因而,在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就不能通过调解、协商,达成确立或变更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人民法院对责任明确的行政案件,则可以在公开审理前向双方当事人作说服教育工作,使起诉人撤诉或应诉人撤销或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谅解,再由起诉人撤诉,对行政案件中有关赔偿的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4)行政诉讼一般经过行政复议为前置程序。公民和法人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要先向该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广告管理行政诉讼的主要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广告监督管理法规规定,法院主要受理以下具体行政行为案件:

(1)罚款、吊销营业证照、责令停止等行政处罚行为。

(2)当事人认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3)当事人认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

(4)当事人认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侵犯其法律规定的广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广告管理行政案件。

4.广告监督管理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广告管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广告监督管理行政复议机关。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希望通过行政诉讼达到的目的。事实根据,是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具体行为的违法为理由,并能提出该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表现为:广告管理行政诉讼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广告管理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广告监督管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辖区的重大、复杂的广告管理行政案件进行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广告监督管理行政案件进行管辖。

(5)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当事人对广告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有以下步骤:准备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作出判决。判决有以下情形: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被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重新作出具体广告监督管理行政行为,判决被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广告监督管理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广告监督管理行为的执行。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当事人认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给其造成损害的,可以在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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