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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故意混淆应税行为偷税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5年7月,酒泉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某锅炉有限公司存在私设两套账,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稽查局以此为线索,对该公司2000年至2005年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一份该公司与西安某工贸公司签定的燃气锅炉代理进口合同和代理费用结算清单,一张由西安某工贸公司开具给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某公司品名为燃气锅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

某公司故意混淆应税行为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2005年7月,酒泉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某锅炉有限公司存在私设两套账,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稽查局以此为线索,对该公司2000年至2005年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某锅炉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注册资本139万元。主要从事E2级锅炉、常压热水锅炉、锅炉辅机、电器控制设备、水暖器材等的制造销售和安装,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因举报案情比较复杂,稽查局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订了实施方案,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稽查人员到该公司履行了相关法定稽查程序后,一边向企业法人和会计询问有关情况,一边细心观察,发现了该公司的部分产品购销合同及其他涉税资料,当即决定采取调账检查方式,下达了调取账簿通知书,对该公司2000年至2005年期间对外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财务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当场进行了登记,全部调回了市局稽查局。

稽查人员对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产品购销合同等进行了全面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2000年1月至2005年6月间,与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某公司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多次向其销售各种自产锅炉,并负责对所销锅炉进行安装和维修,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将取得的收入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是开具《甘肃省酒泉地区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将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按“营业税—建筑安装业”税目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共开具《甘肃省酒泉地区建筑安装专用发票》13份,金额4,563,889.00元。

检查过程中,一份该公司与西安某工贸公司签定的燃气锅炉代理进口合同和代理费用结算清单,一张由西安某工贸公司开具给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某公司品名为燃气锅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追踪该笔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向西安某工贸公司支付锅炉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380 000

 贷:银行存款  380 000

将购买的锅炉直接出售给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某公司时:

借:银行存款   440 000

 贷:应收账款  440 000

稽查人员就该业务相关涉税问题向企业会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他们承认由于公司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由西安某工贸公司按销价440,000.00元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该公司将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给了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某公司,该公司按代购代销业务将购销差额60,000.00元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

1.该公司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销售自产锅炉给“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某公司”并负责安装后,开具“甘肃省洒泉地区建筑安装专用发票”13份,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563,889.00元(含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58,333.34元。

2.外购锅炉销售给“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某公司”并负责安装,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40,000.00元(含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24,905.66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及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之规定,该公司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003,889.00(含税)未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283,239.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追缴其所偷增值税税款283,239.00元外,并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141,619.50元。

▶ 案例分析

本案中,纳税人将发生的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自购自销行为,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和代购代销业务申报缴纳了营业税,若按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自购自销行为要交6%的增值税,而按“营业税—建筑安装业”税目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只需交3%和5%的营业税,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故意混淆应税行为,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稽查人员在举报案件的检查中,要抓住有利时机,迅速取得证据,注重从细节入手,认真分析涉案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被假象蒙蔽,辨清事实真伪。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举报案件奖励制度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案源提供: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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